喵教授的回答
这一波是出品方之一大战微博大V,算是新一届忍界大战了。
1、起诉主体是 “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理由是“危害了《满江红》电影的“合法权益”。但是被诉主体就比较离谱了,有几个是网名。
该片主控出品方为欢喜传媒,出品方包括猫眼娱乐、光线传媒。
不过这个也可以理解,毕竟要真名,可能还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身份信息这东西。
2、起诉理由是损害了满江红电影的合法权益,我大概猜测一下应该是名誉权。
之前也有类似的案件,比如《夏洛特烦恼》方也起诉过影评人,属于名誉权纠纷。
3、起诉法院是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这也算是全国最繁忙的法院之一。
4、所有被诉主体,都已经发文应诉了。
人多力量大,也是根本不虚。
5、起诉的诉求是什么呢? 如果参照之前夏洛特烦恼的名誉权纠纷,应该也是五项。
第一删帖,第二道歉,第三赔偿,第四赔偿公证费,第五赔偿律师费,第六支付诉讼费。
至于实体上的权益,我是这样看待的。
第一个方面,作为有着100余万粉丝的网络大V们,其具有高于普通网络用户的影响力,在发布(转发)网络言论的时候,需要达到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高于一般公众的注意义务。这一点,是之前法院都多次论述的东西,权责一致。大v也应该妥善利用其影响力。
第二个方面,要合理划分文艺评判和名誉权的界限。
即使是网络大v,但是只要内容切实,不存在故意的污蔑、诽谤或者捏造,仅仅是对客观事实进行评价,这条线还是容易把握的。
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是公民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引用自夏洛特烦恼案件判决。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eOUo0kvtCL4AAuNJB8kBdWFWb//TNawiASbSi4Jta1AR0lxkERXWZ/dgBYosE2goEYvckC3AuJioa9eRw6utM6InXSlncOzWllbczIKwerxeH2Mh2LYjGJ1kJYHYeKF
相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