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的回答
笔者作为法律从业者,对此事谈谈自己的看法。
甚至可以给出一个,他到底做没做这件事的认定标准。
女方近期于网络上发表长文,声讨《无限恐怖》的作者张某。表示其利用作为偶像的优势地位,把自己当作性资源。
女方表示,在自己14岁5个月时,两人发生关系。后张某对其冷处理,使其陷入自我怀疑,直到现在才发文声讨。
而男方则表示,双方虽有交流,但两人并未发生关系。女方提供的签名,与自己近年的签名笔迹对不上。
女方说二人发生关系在8219号房间,然而该酒店根本没有8219号房。
依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和『12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她是否同意,男方都构成强奸罪。
和『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如果她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上看可能是幼女。即使她自愿发生关系,也构成强奸罪。(反之,如果此时女方发育太早,完全看不出是幼女。自愿发生关系,且男方不知道她的年龄,则不构成强奸罪。)
和『14周岁以上』的女性发生关系,如果对方同意,不构成强奸罪。
而本案中,女方表示发生关系是在14周岁零5个月,且当时属于自愿行为。
也就是说,女方的角度上看,无法以强奸罪起诉张恒,故选择网络指控张恒。
而张恒的维权,主要涉及到自己的名誉权。
如果女方属于『碰瓷』,两人实际上并未发生关系,张恒可以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
目前来看,无论是浏览次数还是转发次数都已经超过了这个数额。
显然通过法律的角度维权,通过po出判决书要求对方澄清道歉赔偿并接受刑罚,是一种较为妥帖的维权方式。
其实看到本案感觉到疑惑的,是女方的年龄。女方刚年满14周岁五个月,这个年龄实在是过于巧合。
此时自愿发生关系属于合法行为,如果不是女方计算过就是男方计算过。否则女方完全可以起诉强奸。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时候双方完全可以法庭上碰一碰。到底女方构成诬告陷害罪,还是男方构成强奸罪,自有法律的惩处。
而目前来看,想走法律程序仅能由张恒单方面提起刑事自诉。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他不主动维权,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
但如果真的做了这件事,他提起刑事自诉则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自己会蹲监狱。
我把话放这里:既然张恒请了律师,不可能不明白此中的后果。
如果他敢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就绝对没做这事儿。
如果他找出各种借口只提起民事诉讼,那就不太好说了。
毕竟若采用“为了女孩子的将来,大度的我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这种处理方式,倒也算是滴水不漏,不好再深究什么。
目前很多人猜测,近期周杰伦空姐小三、张恒幼女等事件,是某公关团队整出来给另一个张恒事件降热度的。
其实以上都没有具体的石锤,说到底判决书才是最好的答案。
即便如此,我们也要旗帜鲜明反对代孕。
无论是不是各种公关团队的流量挡枪,代孕都不应该通过网民的“忘却”来洗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