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下简称“瑞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英会追讨货款的诉讼,经河北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并胜诉之后,未收到货款还遭遇刑事立案,公司银行账户之后被败诉方申请冻结。
而败诉方辽宁省味中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味中鲜公司”)没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立案,实控人被河北警方网上追逃。与此同时,味中鲜公司向其所在地警方控告瑞和公司涉嫌生产伪劣产品,并另行向法院起诉瑞和公司案涉产品质量侵权,要求退还已付货款利息及赔偿损失。
辽宁盖州市公安局在刑事立案之后,发现瑞和公司并无犯罪事实,予以撤案,但盖州法院在驳回味中鲜公司起诉后,再次受理了味中鲜公司的起诉,还根据味中鲜公司的申请,冻结了瑞和公司478.8万元资金。近日,该案在盖州法院继续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根据多个公开电话以及诉讼文书中的联系方式多次联系马洪禄及味知鲜公司方面,均未能取得联系。
盖州市法院。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这起跌宕8年之久的纠纷,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何时终局?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
起诉与反诉:定作设备引发的追讨货款与产品质量纠纷
瑞和公司成立于2007年,生产玻璃钢发酵、储存设备,客户包括金龙鱼、鲁花、厨邦等知名企业。味中鲜公司位于辽宁省盖州市,主要生产淡盐、鲜辣酱等食品,产品远销韩国、加拿大。
河北瑞和玻璃钢有限公司
辽宁省味中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两家在当地都颇有名气的公司在2013年开始合作。这一年,味中鲜公司经上门考察,向瑞和公司定制了48台发酵罐。此后的2014年、2015年,味中鲜公司又追加定做了玻璃钢格栅和10台储罐,三份《承揽合同书》合计金额568万元。
据河北省冀州区人民法院(2018)冀118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签订后,瑞和公司将约定的货物全部交付味中鲜公司,味中鲜公司在货物运输验收合格反馈单上签字确认,并将设备投入使用。味中鲜公司分数次向瑞和公司付款共计447.8万元,欠付瑞和公司120.2万元货款。瑞和公司催要未果,于2017年4月诉至冀州法院,要求味中鲜公司依照合同给付货款及利息。
案卷材料显示,三个月后的2017年7月,味中鲜公司向瑞和公司提起反诉。味中鲜公司诉称,瑞和公司制作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其用了一年多就无法正常使用,多次要求瑞和公司修复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瑞和公司履行维修义务,赔偿经济损失,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双方三份承揽合同,返还已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赔偿鉴定费、检测费、诉讼费、其他设备维修费、经营损失等。
2018年8月,经味中鲜公司申请,冀州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华碧公司)对本案所涉的发酵罐、储罐和盘管及附件“是否符合合同及相关标准”进行鉴定。2019年2月,华碧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发酵罐内衬层树脂理化性质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及脱色试验符合标准要求;酱油储罐及酱油发酵罐内衬层树脂符合合同约定食品级要求,但该树脂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此外,发酵罐内表面存在凹凸不平、疵点及酱油储罐未设置锚固件,不符合标准要求。
涉案发酵罐
冀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味中鲜公司在接收设备时经过了验收,发酵罐内表面有凹凸、疵点及酱油储罐未设置锚固件,系产品外观质量范畴,味中鲜公司在可见的情况下,未提出异议并予以接收、投用,应视为对瑞和公司交付产品的外观质量认可。
关于诉争设备的内在质量,冀州法院称,经鉴定,发酵罐、酱油储罐内衬层树脂含量实际为67.8%、67.2%,按执行标准应为68%~78%,二者相差仅0.2%~0.8%,由于鉴定的罐体已使用过,味中鲜公司据此认为诉争设备质量不合格是瑞和公司的原因,理由不充分。
冀州法院在一审判决书还指出,味中鲜公司为达到贷款目的,已将诉争设备作为自有合格设备向银行作为动产抵押,并将抵押结果通过工商登记部门向社会公示,“此行为与被告(味中鲜公司)的主张自相矛盾”。
2020年6月,冀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味中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对瑞和公司要求味中鲜公司给付货款120.2万元及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对垒:败诉方债台高筑被以拒执罪立案,另行起诉反将胜诉方资金冻结
一审判决作出后,味中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20年9月,衡水中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已经将定做物按上诉人要求的规格,加工制作完毕,且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瑞和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被上诉人的义务已经完全履行,加工物也全部交付上诉人,上诉人亦支付了绝大部分定做款,上诉人此时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于法不符。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民事判决。
味中鲜公司仍不服,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12月,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审恰当,最终驳回了味中鲜公司的再审申请。
至此,河北省三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均判定味中鲜公司应向瑞和公司履行支付货款及利息的义务。
然而,因味中鲜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23年8月,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味中鲜公司刑事立案,对实际控制人马洪禄网上追逃。
衡水冀州警方对味中鲜公司立案
而早在被河北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味中鲜公司已债台高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信息显示,味中鲜公司及其实控人马洪禄涉及包括本案在内的近20起被执行案件,被申请执行的金额高达4000多万元,多个执行案件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辽宁、河北等地多家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中,还有多家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及辽宁营口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政府部门。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涉味中鲜公司案件。
在拒执被立案前的2023年3月,味中鲜公司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在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瑞和公司。盖州法院于2023年3月2日予以立案。
2023年12月,盖州市公安局因味中鲜公司的控告,以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对瑞和公司包括陈英会在内的两位股东刑事立案。4个月后,盖州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案。
盖州公安对瑞和公司立案后又撤案。
值得一提的是,在盖州市公安局刑事立案期间,盖州法院曾以“刑事案件未审理终结前,不宜先行进行民事诉讼审理”为由,驳回了味中鲜公司的起诉。当时,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在盖州市公安局撤案之后,2024年4月味中鲜公司再次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起诉瑞和公司,盖州法院再次予以立案,并在2024年5月应味中鲜公司诉讼保全请求,冻结了瑞和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78.8万余元。
证据材料显示,味中鲜公司虽然主张2013年收到的发酵罐因质量而停用,却在其后的2014年、2015年,又向瑞和公司追加定做了格栅和10台玻璃钢储罐设备,还将诉争设备作为自有合格设备向银行作为动产抵押。瑞和公司证据保全的公证书显示:2020年7月,辽宁卫视一期15分钟的节目中,时任味中鲜公司董事长的马洪禄向主持人介绍了“高11米”的瑞和公司生产的发酵罐,并现场品尝由涉案发酵罐酿造出的酱料产品。
“这罐子交付十几年了,你还在用,现在打官司了说质量缺陷,这怎么说得过去?”陈英会说。
澎湃新闻试图联系马洪禄未果,他目前为失信被执行人。
争议:“一案两诉”与“两次鉴定”,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于盖州法院的再次立案以及查封、冻结,瑞和公司表示不服。
瑞和公司律师认为,盖州法院首次裁定驳回味中鲜公司起诉,在双方均未上诉的情况下,对于味中鲜公司第二次起诉,盖州法院再次立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及民事诉讼程序,系违法的重复立案。盖州法院的保全冻结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诉讼保全错误。
不过,上述诉求并未被盖州法院采纳。
瑞和公司申请复议,2024年6月被盖州法院驳回。盖州法院称,本案与之前原被告双方的债务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案件是否存在重复起诉需要进入审理查明”。
2024年10月,味中鲜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就案涉设备进行司法鉴定,盖州法院委托上海瑾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瑾鉴公司)对涉案产品的维修方案(即通过维修达到涉案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并符合当时行业标准)进行司法鉴定。
瑾鉴公司于2025年1月出具了“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瑾鉴公司的鉴定意见,与此前冀州法院委托的华碧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基本一致,另增加了部分修复内容:需要对案涉发酵罐和储罐的内表面进行修复;应对案涉储罐的玻璃钢材料进行防紫外线的功能性修复,可采用在外表面涂刷防紫外线涂料的方式进行;案涉发酵罐所使用的盘管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应全部予以更换。
2025年4月16日,案件再次在盖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次作为原告的味中鲜公司,对瑾鉴公司的鉴定意见表示异议,称该鉴定意见并没有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全面明确的鉴定,而只有鉴定出产品质量问题才能明确该设备是否能够维修;因该鉴定意见与此前华碧公司的鉴定意见几乎吻合,修复方案也不具有可行性,鉴定结论不全面且不具有可操作性,故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
被告方瑞和公司对本次鉴定同样存在异议,认为该鉴定启动是不合逻辑的,鉴定对象是“维修方案”,根据河北省三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涉案产品质量良好,故不存在“维修对象”更不存在“维修方案”。瑾鉴公司在对不存在的“维修方案鉴定”无从下手的情况下,将法院委托的“维修方案”鉴定变更为“产品质量”鉴定,本质上是违反程序的重复鉴定,其对已使用12年之久的涉案产品进行鉴定、对依法报废2年之久的盘管进行检测,更是违背了检测标准的限定条件。味中鲜公司在败诉后,对已获生效判决的案件又以相同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在盖州法院发起新一轮诉讼,是明显滥用诉权的重复起诉。
味中鲜公司则表示,河北法院审理的是承揽合同纠纷,作出结论的依据是合同法的规定,并未对产品真实质量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与认定,而此次其在盖州法院以产品责任纠纷再次立案,是侵权与合同纠纷发生竞合时,其作为买方的选择权,即产品质保期满后若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买方仍有向生产者主张产品责任的权利。
瑞和公司表示,本案虽被定为侵权案由,但审理的核心问题实质上仍是前案已经审过的产品质量问题,味中鲜公司的诉请与前案几乎一致,均为“已付货款利息、设备维修费、经营损失、鉴定费、检测费”等合同违约责任损失,其中没有一项属于法定“人身损害或产品之外财产损失”的侵权损失。
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