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浩术后的腿
因渴望增高,2023年1月,河南的戴浩(化名)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手足显微外科做了“断骨增高术”。
术后,他腿部感染,左腿比右腿长,为平衡双腿,他在右脚鞋里垫了增高垫,但走起路来仍能看得出来,长时间走路也会感到吃力。至今,他走路时,脚踝和膝盖仍有疼痛感。
2024年8月,澎湃新闻记者通过调查,刊发了《“断骨增高”背后(上):那些孤注一掷去做手术的人》《“断骨增高”背后(下):医托和施术者的生意经》报道,向公众揭露了“断骨增高术”的背后真相。
近日,记者获悉,郑州市卫生部门去年查实,河南省人民医院手足显微外科赵国红分别为三名患者违法行“断骨增高术”,并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15万余元。
今年年初,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处违规罚款61.35元;责令该医院暂停手足显微外科一年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郑州市卫健委于去年年底,决定给予赵国红警告处分的同时,罚款4.9万元,并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此前,戴浩就手术给他造成的损伤起诉河南省人民医院。法院立案后,他找了多家鉴定机构想做伤残鉴定,但屡屡遭拒。10月初,他再次起诉该医院,希望能顺利找到鉴定机构,推动案件进行下去。
戴浩腿上术后留下的疤痕 (受访者提供)
给三人进行“断骨增高术”,涉事医生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戴浩在青少年时期,就有增高的想法,家人总把“你长得太矮了”挂在嘴边,这给他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工作后遇到的不顺以及心仪女孩要求男朋友身高180cm以上,这些打击都让他更坚定了要增高。
一开始,他对“断骨增高术”持怀疑态度,也担心后遗症,但他通过百度贴吧进入某“腿友群”(编注:实为医托建的群)后,此前做过手术的人号称恢复很快,长高了五六厘米,他逐渐心动了。
经过打听,他得知河南省人民医院手足显微与创面修复外科的“专家”赵国红做这类手术。他于2023年年初在该医院办理入院并做了手术,并且“走了医保”。
而术后四五个月,他的腿部开始感染发炎。手术后一年半,他的左腿比右腿长,为了尽量平衡双腿,他在右脚鞋里垫了个增高垫,如果长时间走路,他的腿会感到吃力,脚踝处一走路就疼。
因戴浩的举报以及澎湃新闻的报道,河南省人民医院赵国红违规进行“断骨增高术”被曝光。郑州市卫生部门立案调查。
对赵国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访者提供
近日,戴浩告诉记者,他此前多次向郑州市卫健委咨询对赵国红的处罚结果。郑州市卫健委提供给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赵国红承认分别为包括戴浩在内的三人,在该医院以非医学目的开展了国家禁止类医疗技术“肢体延长术”临床应用。赵国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规、科学的诊疗方法”的规定。
此外,赵国红为实施非医学目的“肢体延长术”,在《入院记录》等病历中虚构了患者的诊断;在这三名患者《术前讨论》中,虚构手术指征和拟行手术方案;在《手术记录》中虚构“双膝关节截骨内翻矫正”的手术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综合决定合并给予赵国红警告处分的同时,罚款49000元,同时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盖有“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红章。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处罚 (截图)
医院被罚款约61.35万元,科室暂停一年涉医保服务
记者注意到,天眼查公开的处罚信息显示,河南省人民医院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处罚事由为:2024年10月11日对河南省人民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院存在以下违规问题:1.伪造病历:患者戴浩、张某、马某宇术前检查显示“双侧膝关节内翻畸形”,上述患者住院病历入院诊断为“双侧膝关节内翻”;医院以“双侧膝关节内翻”为诊断虚构了患者戴浩、张某、马某宇的术前讨论、拟行手术方式、医嘱、手术记录以及相关病程记录。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该院手足显微外科主任医师赵国红为患者戴浩、张某、马某宇实施了“截骨肢体延长术”,上述患者住院病历中手术方式显示为“双膝关节截骨内翻矫正术”。该院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逾15万元。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认为河南省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最终做出如下处罚:处违规金额4倍罚款613524.36元;责令该医院暂停手足显微外科一年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患者起诉医院获立案,但尚未找到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近日,戴浩告诉记者,受后遗症影响,他现在走路时脚踝和膝盖仍然有疼痛和不适感。
就手术给他造成的损伤,他此前起诉河南省人民医院。他认为,因为在该医院做的“断骨增高术”导致这些后遗症,他希望法院判该医院赔偿他护理费、修复费、误工费等。
他提供的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戴浩与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仁济医院有限公司(术后修复时,戴浩找的修复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金水区法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但原告于同年9月24日向法院又提出了撤诉申请。
至于为何撤诉,戴浩介绍,法院立案后,通过法院摇号找到的三家鉴定机构,均拒绝了他的鉴定申请,而这三次摇号已经是法院规定的次数上限,所以戴浩无奈只能撤诉再起诉。
而关于鉴定机构拒绝的理由,根据他提供的两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中一份显示,经审查,该案鉴定委托要求超出该所鉴定能力,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五)项“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之规定,该鉴定所不予受理此次鉴定。另一家鉴定机构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则载明:经审查,此案涉及疑难复杂,已超出我所鉴定能力。
他介绍,另有一家鉴定机构当时已经同意为他鉴定,但在他缴费并提供了病历材料后,也拒绝了他。该鉴定机构出具的《终止鉴定告知书》显示,根据相关文件所记载,河南省人民医院存在开展国家禁止医疗技术“肢体延长术”和伪造病历资料等情况。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之相关规定,该鉴定中心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其中包含“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10月14日,戴浩告诉记者,他已经再次起诉河南省人民医院,目前正等待法院受理。他希望能顺利找到鉴定机构,推动与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