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4年的方便面可否食用?答案是很明显的。近日有网友反映,从大理开往成都东的G2838次列车上有工作人员私自售卖方便面,且已过期4年,此事引发关注。2月8日,成都铁路局重庆客运段发文回应,旅客购买的是保洁员韦某自带的方便面,已对其停职调查。
按照相关规定和常理,可以相信列车运输方是不会允许列车工作人员(即使是保洁员,也属于工作人员)卖过期方便面的,如今事发了,就不能不了了之。铁路运输方的回应,不免让人不解:一是保洁员作为负责列车卫生工作的人员,怎么会卖起方便面?二是列车运输方对此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也许,出售过期方便面的确实是保洁公司的保洁员,而且是自己“偷偷摸摸”卖的。但是,这事发生在列车上,仅仅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是不够的。
乘客买了火车票,就与承运方确立了合同关系。承运方不但要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而且要履行相应的服务职责,有义务在运输途中为乘客提供必要的保障,包括食品安全等。可见,乘客在列车上买到工作人员出售的过期食品,运输方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孤立的乘客与保洁员之间的买卖纠纷,而是乘客与运输方的服务纠纷。
这辆列车的运输管理者应当反思:在行驶中的列车上,保洁员怎么会出售过期食品?这是不是一个管理漏洞?
在现实中,工作人员损害消费者(包括乘客)利益的事情发生之后,其所在单位第一时间的回应就是先将涉事人(犯错者)与本单位分开,尽快把单位的责任撇干净。这样的现象并不在少数。这其实是对法理的混淆。
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其岗位时段所从事的活动,属于职务行为。比如,这个在列车上工作的韦某,即使是保洁员,在乘客看来也是代表列车运输方在工作。乘客对其所出售方便面是信任的,这恰恰来自于对列车运输方的信任,事发地也是列车运输方的经营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的违规行为,是要以职务行为来追究责任的。
列车保洁员卖过期4年的方便面,对于铁路运输方是一个教训。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方面的经营方式、经营内容、经营途径可以多样化,其中有些可能是分包经营的项目,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这本身没有错,但对其必须加强监管,确保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