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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中院二审宣判“人在ICU咋借钱”案:撤销一审错误判决

6月6日,就上游新闻独家刊发的《人在ICU昏迷,如何能做到借钱打欠条?一审法院判他:还钱 》报道,江西赣州中院做出(2025)赣07民终2740号判决书:撤销赣州经开法院做出的(2025)赣079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

错误判决已被撤销。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上游新闻此前报道显示,4月4日,赣州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赣州上犹县东山镇的胡显青偿还朱才明两万六千元及利息。然而,真正欠款人不是东山镇胡显青,而是曾在当地交警部门工作的胡显青。

2025年4月4日,江西省赣州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市上犹县东山镇南河村村民胡显青偿还朱才明两万六千元及利息。法院判案的主要证据是当事人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张胡显青所写、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8日的借条。

然而,根据记者调查和相关证据佐证,2010年1月8日借款发生时,东山镇村民胡显青躺在ICU病房内处于昏迷状态。出借人朱才明和介绍人刘源文查看东山镇村民胡显青照片后明确表示,这个胡显青不是借钱的胡显青。一审宣判后,胡显青的妻子黄香莲不服,遂向赣州中院提起上诉。

上游新闻就该案报道后的次日——5月23日晚,赣州中院发布情况通报:赣州经开法院近期审理了朱某明与胡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判后胡某青上诉至我院。经调查核实,上诉人胡某青并非本案借款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院将依法纠错,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赣州中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二审查明,朱才明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8日”、落款处有“胡显青”字样签名的欠条,不是东山镇胡显青所写,本案胡显青并非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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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朱才明借款的借条并非东山镇胡显青所写。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赣州中院认为,朱才明一审以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胡显青是借款人,要求胡显青归还借款,在二审答辩时自认本案胡显青不是借款人。经核实,上诉人胡显青与诉争借款无关,与朱才明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其提出的上诉主张,中院予以支持。

赣州中院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应予以纠正。依据规定,判决如下:撤销(2025)赣079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真正的欠款人,曾在当地交警部门工作的胡显青因为失信被限高,借款人朱才明暂未找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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