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31日凌晨4点左右,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二路路段发生一起事故。西安市一名纪检民警姬某将私家车违规停放在机动车主干道上过夜,致使一辆摩托车追尾,车主罗某远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两个月后,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雁塔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车主姬某因“违法停车”承担次要责任,死者罗某远因“观察不周”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家属表示,事故认定书中多处描述明显与事实不符。
罗某远家属对雁塔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申请复核。新黄河记者了解到,6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该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令雁塔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复核结论。新黄河客户端 图
致命车祸
3月31日凌晨4点,32岁的厨师罗某远从家中离开前往工作的餐饮店。4点40分左右,罗某远驾驶摩托车经过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二路电子西街路段时,撞上了一辆停放在主干道上的黑色汽车。涉事车辆车主姬某是西安市纪委驻西安市公安局第一监察室的民警。事发时,这辆汽车在此处已经停放了近8小时。
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姬某陈述材料内容显示,姬某家住在事发地点附近,因“附近无车位,故将车辆停放于路边。”
根据罗家人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和事发道路监控视频显示,2025年3月31日4时49分许,佩戴头盔的罗某远驾驶一辆白黑色二轮摩托车沿着雁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电子西街十字路口以西约200米处时,与姬某头东尾西停放于此的黑色汽车相撞。
事故发生后,陕西立信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事故发生时,罗某远驾驶摩托车的时速约为36km,虽然佩戴了头盔且没有超速,但这场事故还是导致了罗某远的伤情严重,碰撞倒地,经兵器工业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事现场附近的禁停标志。新黄河客户端 图
认定书疑点
事故发生两个月后,2025年5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雁塔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罗某远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姬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对此,罗某远家人表示疑惑不解。针对上述事故认定书中描述“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及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中的“其他无需要记录的情况”,罗某远家属提出了质疑。
据事发时道路监控视频显示,涉事车辆的上方处明显有两个路灯熄灭。这一特殊情节却被忽略。另外罗家人还质疑,认定书忽略了“涉事全路段是禁停路段,两个特别明显的禁停标志,一个竖在路口,一个就竖在姬某停车前方几米的地方。”
除了上述事实错误,罗家人还认为,雁塔大队在处理罗某远交通案时涉嫌程序违法。根据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显示,负责处理罗某远交通案的三名交通警察:侯某、金某宏和牛某功三人中,只有侯某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但在事故现场图以及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上,均未出现主办警察侯某的签名。
事故认定书作出后,罗某远家人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起复核。6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该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令雁塔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7月8日,新黄河记者联系西安市交通管理支队雁塔大队事故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告知联系当事民警。当事民警侯某回复记者:“这个事情上级单位已经出具复核结论,以复核结论为准。”同日,姬某以联系自己律师为由,婉拒了记者采访。其律师回复称,“此事公安机关正在处理,在结论出来之前,作为当事人我们不便发表意见,建议你联系有关单位”。
该担何责?
在交通事故中,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方过错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两方以上有过错,按作用和过错程度分主次责;均无过错,属交通意外,各方无责。那么,违章停车被撞造成他人致死,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新黄河记者查询公开资料发现,在全国有不少类似判例,肇事车辆车主一般会被认定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2024年11月,河南灵宝市人民法院就公开了一起相关判例:孙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停放于自家门口的马路边。凌晨3时,王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经过此路段时,不慎撞上孙某货车的右后方导致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今年4月22日凌晨,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广东江门某路段时,因一时分心撞上前方违规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的黑色小车。事故造成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最终,交警经调查认定,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路面路况注意不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车车主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去年年底,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因违停而引发的案件。2024年4月28日晚,王某在行驶过程中,因夜晚视线不佳,未能及时发现韩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从后方直接撞了上去,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和韩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违法停车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虽是正常行驶,但在行驶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针对本案案情,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罗某未超速行驶,亦没有酒驾。事故发生时正是深夜,同时涉事车辆上方两处路灯没有正常照明,也属于客观因素。鉴于轿车违规停车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因事故死亡,基于公平原则,此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较为合理。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勇则表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对“主办”的含义进行明确解释,按照通常理解,“主办”应指该事项的主要工作由某人办理,如有其他人员参与,其他人员只能处于协助或者辅助的地位。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现场勘验应为关键环节,作为主办警察应当亲自处理,而不应全部交予其他警察处理。
(原题为《民警违停车辆被撞致人死亡,次责认定结论遭质疑,当地:该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令重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