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致最多香港民主派人士入狱的初选案(又称「47人案」),当中11名因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被判囚的被告提出终极上诉,获上诉庭批出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证明书,司法机构稍後或将排期研讯。上诉庭认为,案件涉及《港区国安法》的犯罪构成元素,以及立法会议员履行宪制职能时的责任等问题,属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交由最高级的终审法院作出首次裁决。
香港民主派于2020年举行立法会初选,希望协调参选人以争取立法会过半数议席(故又称「35+案」),并透过运用《基本法》赋予议员的否决权去迫使政府回应港人提出的诉求。港府指有关行动危害国家安全,警方国安处于2021年1月以涉嫌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拘捕55名参与民主派初选人士,当中47人其后被正式起诉,成为《国安法》实施后,港府最大规模拘捕和起诉民主派人士的案件,又称为「47人案」。原审法庭最终于2024年裁定同案45人罪成,分别判囚4年2个月至10年不等。
「47人案」中被判囚的12人,早前曾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但今年2月遭上诉庭驳回。其中11人决定向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包括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丶黄碧云丶陈志全和梁国雄;前区议员杨雪盈和何启明;以及邹家成丶余慧明丶吴政亨及郑达鸿共10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而何桂蓝则只就定罪提出上诉。
准议员约定使用否决权迫政府是否违法待定
上诉庭三名法官今(10日)早就11名被告的申请颁下判词,指案件涉及多项重大法律问题,包括《国安法》第22条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应如何正确解释,特别是相关手段是否只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及刑事行为?涉案的民主派初选计划,是否构成法例中所指的非法手段而须予以禁止?「不干预原则」是否适用?以及被告若意图运用《基本法》的否决权而迫使行政长官辞职或解散立法会以达致涉案计划的目的,是否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特定意图等。
上诉庭认为,相关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申请人的上诉理由相呼应,基于问题涉及《国安法》第22条罪行的构成元素,包括犯罪行为及犯罪意图,以及立法会议员履行宪制职能时的责任,尤其涉及否决财政预算案来迫使行政长官辞职或解散立法会的情况,属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问题,相关争议值得提交终审法院考虑和作出裁决。
翻查资料,上诉庭今年2月驳回11名被告的定罪上诉时,认为涉案计划旨在透过取得立法会过半数议席,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以启动《基本法》第50至52条的机制,迫使行政长官辞职及令政府运作瘫痪,属《国安法》所指的非法手段。
同案被判囚4年5个月丶仅就刑期提出上诉的黄子悦,未有再提出终极上诉。其余11人除了向上诉庭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证明书外,亦已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上诉庭今次批出证明书,并不等同终院已批准上诉许可,终院目前尚未就相关申请排期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