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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急过法例 赋权特首把任何刑事行为以国安案处理 且可追溯国安法前行为 -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10/06/2026 - 08:52


港府赋权行政长官(又称特首)可以将任何刑事行为列为「国家安全案件」处理的附属法例,昨(9日)天经行政会议通过後,已刊登宪报即日生效,意味该条例由公布至生效只有短短两天。而宪报刊登的条文显示,特首的相关权力可追溯至《港区国安法》生效前的行为或检控。法律学者认为,新例涉宪制问题,须深究;国际特赦组织香港海外分会亦发声明,忧虑港府有意大规模动用此广泛权力,以致被告在法律程序上的每一阶段权利将受到严重损害。

港府在毫无预警下,经立法会於周一(8日)公布,将订定上述国安条例的附属法例,获赋予此无上权力的特首,周二早上出席俨如英国内阁的行政会议(简称行会)前,在被问及此例时,亦没有透露接着举行的行会将予以讨论。及至行会即日通过并刊登宪报生效,而不是等待到在一般宪报刊登的星期五。创下法例由提出至生效的最快纪录。有资深新闻从业员在网上节目估计,港府急急推出相关附例,应该是已经有「目标」,要赶着就某些行为采取行动;但他没有透露是什麽个案。

而根据宪报刊登的《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规例》),行政长官根据两条国安法例发出证明书,认定任何人在某案件的某些作为涉及国家安全,即属国安法的案件,且「不论上述作为或检控是在《香港国安法》生效之前丶之时抑或之後作出」。

特首发证明书不受质疑 争讼机会亦被剥夺

尽管特首发出的证明书不受司法挑战已在《国安法》中订明,但《规例》更进一步订明,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法院对上述证明书提出质疑,也不得就该证明书提任何形式的诉讼。

按此规定,曾因特首发出证明书而撤回司法覆核的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今後再遇书本被禁入监狱的情况,根本是提出司法覆核的权利也没有,遑论在庭上争辩。其馀的《愿荣光归香港》列为禁歌和张敬生争取提早获释的案件,亦同样不能在庭上展开争辩。

凑巧的是,《规例》生效之日,正是2019年反对修订逃犯条例有逾百万人上街反对的七周年纪念日,而6月9日亦被广泛视为大型反修例运动的开始,虽然之前已有反对声音和游行。

国际特赦组织香港海外分会同日发表声明,指《规例》损害公平审讯的权利,该会发言人邵岚对早应废除的国安法例得到强化,表示十分令人担忧,认为这显示港府意图大规模动用其广泛权力,严重损害被告在调查丶保释申请丶审讯程序及释放安排等不同阶段的权利。

声明续称,新法将进一步为当局提供藉口,以「国家安全 」为名,系统性地压制异见,对任何敢於批评当局者制造广泛的寒蝉效应。

陈文敏:新例把案件分类权由司法转至行政 属宪制问题

英国伦敦大学法律学院名誉教授陈文敏亦在网媒《绿豆》撰文,指今次修订的真正争议涉及宪制问题,即是港府藉新例将决定一宗案件法律性质的重要权力,由法院转移至行政机关,而又没有同时建立足够的客观标准丶程序保障及独立监督机制。

他指出,在普通法制度下,决定某项罪行是否符合特定法律分类,以及某名被告应否受到特殊刑事程序约束,历来被视为司法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今次附属法例看似是处理「谁来分类」的问题,实际上处理的却是「谁来决定被告能否享有普通刑事程序保障」的问题。而从香港国安法例制度的演变看来,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正逐步由法院的司法判断转变为行政机关的认定事项。

再者,相关转变完全没有制度保障,因为港府文件没有列出任何客观标准,亦没有要求有关罪行必须以危害国家安全为必要元素,更没有要求有关罪行与国安存在直接关联或法院对有关认定进行实质审查。故此,理论上,只要特首认证某项行为涉及国安,有关罪行便可被归类为危害国安的罪行,毋须给予理由,没有特定程序,决定亦不受任何监察或司法覆核。这不是港府一句不会轻率引用有关权力便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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