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府即日起修订维护《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扩大法例的权力,包括赋权执法人员要求任何人提供需要的密码和解码,以及让海关人员可以冻结及充公被指是犯罪相关的财产等。
港府今(23日)早刊登宪报,公开《国安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内容,把法例赋予相关部门可以冻结丶限制丶没收及充公与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有关财产的权力,由律政司司长丶保安局局长或警务人员扩展至海关人员。
同时,港府补充在《国安法》内采集电子设备为证据的条文内容,新增「不遵从提供密码等要求属犯罪」,列明执法人员可要求任何人士提供密码或解码方法,如不遵从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作出虚假陈述也属犯罪。
另外,根据新公布的修订,港府把现行《国安法》内列明,保安局局长及警务处处长可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外国及台湾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动提供资料,在新修订之下,港府废除「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外国及台湾代理人」的限制,即代表港府可以不限对象,要求因涉港活动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