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11月5日以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处黄之锋监禁10年。
他此前已在立法会初选案中服刑,本案刑期只有2个月2日与前案同期执行。对已经在囚的黄之锋而言,这意味着新刑期绝大部分须另行服完。
法官以13年为量刑起点,因他认罪而减至10年。以下区分前案刑期、本案量刑起点和最终刑期,不能把三项直接相加。
| 项目 | 刑期 | 含义 |
|---|---|---|
| 立法会初选案 | 4年8个月 | 前案已判刑期 |
| 本案量刑起点 | 13年 | 认罪减刑前的起点 |
| 本案最终判刑 | 10年 | 认罪减刑后的刑期 |
数据:2026年11月5日法庭判刑及报道所列前案刑期
港府的判刑公告称,黄之锋已于9月2日承认控罪及相关犯罪事实,案情涉及他与罗冠聪等人请求外国或境外势力对中国、香港及其官员实施制裁、封锁或采取敌对行动。
公告引述法庭指,他们与外国官员会晤,并通过社交媒体及新闻媒体传播制裁呼吁。港府称,本案涉及外国势力,须判处有阻吓力的刑期,并表示会依法充公与罪行有关的财产。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11月5日表示,10年刑期已反映罪行的严重性,但仍会与律政司研究判刑理由,再决定是否就刑期上诉。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11月6日被问到是否考虑上诉时说,法律程序还会有进一步发展的余地,他不适合在法庭以外多作评论;有需要时会在法庭提出相关事项。这次回应没有宣布已提出上诉,也未说明是否将寻求加刑。
本站此前刊登的是判刑预告。
茉莉花观察
这一节是茉莉花的看法,依据是上文的事实。
我们的分析认罪减刑并未消除黄之锋长期额外服刑的负担。这是因为,本案刑期虽从13年减为10年,却只有2个月2日与旧案同期执行,减刑后的大部分刑期仍须另行服完。
不同看法港府强调案件涉及外国势力,须以有阻吓力的刑期维护国家安全。我们承认维护安全是政府的职责,仍认为十年监禁过重。这是因为,案情中的会晤外国官员和公开呼吁制裁属于政治活动,十年刑期又绝大部分须另行执行;我们更重视参与者失去多年自由的代价,而非继续增加刑罚的阻吓作用。这一立场不否认他已认罪定罪。
我们还不知道的律政司是否会要求加刑,在这两次答问中没有明确答案。
茉莉花的预判我们判断,如果律政司在12月6日前提出加刑上诉,政府会以阻吓涉及外国势力的行为作为要求延长刑期的理由。这是因为,港府已将外国势力介入与刑期的阻吓作用相连,并表示要研究判刑理由;沿用这一公开立场,要求加刑所要争取的就是在十年监禁之外增加惩罚,以加强政府所强调的阻吓。
我们的立场
《香港基本法》第27条保障香港居民的言论、新闻、出版等自由。我们支持黄之锋表达政治意见的自由,也对他继续失去自由表示同情。
综合中央通讯社、绿豆 Green Bean Media报道
数据:香港特区政府、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