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认与13岁女童非法性交 判囚4个月 官拒接纳「事主外貌成熟」为求情理由

转载信息出处与时间记录

内容性质
全文转载(非本站原创报道)
原文作者
The Witness
原文发布
本站收录

本文全文转载,版权归原出版方所有;茉莉花新闻网未参与采写与编辑。

一名现年 36 岁的男子,涉于 2024 年与 13 岁女童非法性交,他早前承认一项「与 16 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周三(5 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囚 4 个月。

辩方援引的上诉庭案例,指「女事主外貌看来比实际年龄成熟」是强烈求情因素。不过法官则认为事主外貌不算成熟,加上本案被告与事主年龄差距大,被告罪责较案例更严重。

辩方求情:本案属「一次性失足行为」

被告邓文廸(现 36 岁),原否认一项「与 16 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他在开审前改为认罪。控罪指,他在 2024 年 11 月 3 日与女童 X 发生性行为。

辩方以书面求情,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指信件反映被告悔意及还押期间的深刻反省,内容与其他求情陈词吻合,冀法庭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

综合法官叶佐文在庭上的判刑及书面判词,辩方求情指,被告与家人关系密切、孝顺父母,为家人提供精神及经济支持。他学历至大专,在校期间品行端正、勤奋向学,个人亦身体健康,生活规律,案发时任职文员,至今没刑事定罪纪录,认为本案与其过往的品行及生活表现不相符,「属一次性的失足行为」。

官续引述辩方呈上、由被告母亲、女友、朋友等人撰写的求情信,各人大致形容被告善良有礼,对工作负责,重视朋友,没有不良嗜好,又指本案令被告感到羞愧、懊悔。被告在求情信承诺会汲取教训,重新生活及回馈社会。

官:事主外貌不算成熟
不足构成「强烈求情因素」

官引述辩方书面求情指,本案不涉及利用任何身份不对等,被告与事主「基本上唔熟」,没破坏诚信成分,过程不涉威逼、利诱、暴力,被告亦没预谋犯案,不是处心积虑寻找未成年少女作猎物,或是「成年人蓄意剥削未成年人」,而事主没怀孕,没证据显示她因本案遭受不可逆转的严重精神创伤。

官续引述辩方呈上一宗 24 岁被告与 14 岁女童五度非法性交,导致女童怀孕的上诉庭案例,该案原审裁判官判被告入狱 3 个月,最后被告上诉得直,改判 120 小时社会服务令,当中上诉庭指出「若女事主外貌看来比实际年龄成熟」,这将是「强烈的求情因素」。

惟官指出,参考本案事主在案发时期的相片,事主外貌不算成熟,不足以构成案例所指的「强烈求情因素」,加上本案被告与事主年龄差距大,被告罪责较案例更为严重,认为监禁以外的选项均不适当。官最终以 5 个月监禁为起点,经 20% 认罪扣减后,判囚 4 个月。

案情:事主案发时 13 岁
被告警诫称对方自称「07 年 08 年出世」

案情指,X 于 2011 年 7 月出生,案发时为 13 岁。被告与一名刘姓男子为朋友,被告另知悉 X 与刘为朋友。被告其后透过社交平台 Threads 及 Instagram 接触 X。

案情续指,案发当日晚上,X 登上被告的私家车,被告随即驾车前往某地。及后被告脱去 X 的裤子和内裤,及自己的裤子,两人便在车内发生性行为,期间被告没戴避孕套,被告最终射精。

案情又指,被告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被捕,他在警诫下称「条女同我讲佢 07 年 08 年出世」。

官早前裁定
被告主观上相信事主已满 16 岁

被告早前改为认罪后,保留争议他案发时相信 X 已年满 16 岁,故法庭以「纽顿聆讯」处理。

法律101|甚么是「纽顿聆讯」?

判词指,按被告说法,被告的 36 岁刘姓友人在案发前曾向被告提及 X,刘将 X 形容为自己的女朋友。X 否认与刘为情侣,但承认在通讯录中把刘标记为「老公」。官认为,被告的成年友人多次谈及一名女子,并把她呈现为自己的女友,客观上可使被告形成「该女子并非年幼儿童」的先入为主印象。

判词续指,被告称他曾看 X 的 Instagram 帐户及相片,认为对方给他颇为成熟的印象。两人案发当晚为首次见面,期间 X 谈及工作、模特儿收入等,官认为这些对话内或影响被告对她年龄的判断。

判词又指,被告其后因认为遭刘及友人勒索而报警,及后自己突然被捕。官指出,被告当时知悉双方争议本案的性行为,但仍主动把警方带入事件,「假如他一直知道或怀疑自己曾与一名未满 16 岁的女童发生性行为,这样做便等同主动把自己置于警方调查之下」,裁定辩方已按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标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主观上相信 X 已年满 16 岁」。

DCCC840/2025

更正与撤稿

0 条记录

本文暂无更正或撤稿记录。若本文发布更正、澄清或被撤稿,相关说明将按时间顺序列于此处。版权异议或撤稿请求:见 版权与撤稿,或致函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