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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中港城男厕写「光时」煽动罪成 判感化18个月 官:本案特别可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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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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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指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厕写「光时」、「炸死李家超」等煽动字句,他承认刑事毁坏,并经审讯后裁煽动罪成,周三(12 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 18 个月感化,以及向中港城赔偿 1,500 元。本案为「23 条」新煽动罪被判非监禁式刑罚首案。

官指,危害国安罪行严重,拘禁式判罚原本几乎无可避免,惟考虑被告一直用心学习,珍惜升学机会,亦不排除他 2019 年受网上虚假或片面资讯误导。官强调没忽略罪行严重性,但认为本案存在特别情况,可从轻处理。官最后寄语被告,「定罪唔系定义你嘅未来,希望日后奉公守法,相信你嘅未来充满可能性。」

被告梁佳乐(现年 19 岁,报称暑期兼职文员)否认一项「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受审,另承认 3 项「摧毁或损坏财产」罪。主控为律政司高级检控官郑颕愉;被告由大律师何同殷代表。

官:涉案涂鸦影响力有限

总裁判官苏惠德指,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109 条,针对未满 21 岁的被告,除非法庭认为没有其他适当方法处置,否则不得判处监禁。然而,根据《维护国安条例》第 148 条,危害国安罪行属「额外罪行」,因此第 109A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官指,涂鸦在短时间内由管理处职员清理,影响力相对有限。他指,涂鸦内容牵涉污名化警队、以粗言秽语辱骂特首,指危害国安罪行属严重性质,判刑要具阻吓作用,如判刑不合理地宽大,导致出现覆核刑期,反而不利被告更生计划。

梁佳樂 煽動罪
被告被起诉后一度还押约一星期,去年 7 月底获高院法官批准保释,由父亲接他离开。(资料图片/《法庭线》记者摄)
官:报告显示被告取态有转变

官指,被告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显示他在案件初期未表现出悔意,拘禁式判罚原本几乎无可避免。然而一系列报告显示被告有自闭谱系障碍,心理状态不适宜判入更生中心或教导所接受纪律训练;而被告承认犯案因考试失利带来的挫败及困扰下,以错误方式宣泄情绪。

官认为,报告反映被告对「煽动罪」的取态,「比审讯时展现了转变」。他指,本案情节非同类罪行中最严重,犯案手法相对原始、受众有限,内容牵涉粗言秽语,反映行为带有情绪宣泄成分。

官:拘禁式刑罚沉重打击被告

官又指,被告在小学及中学阶段获老师正面评价,学业成绩不断进步,除屡获学科成绩进步奖外,更曾获选为区内杰出学生,反映一直用心学习。从录影会面可见,被告表达能力不高、社交圈子狭窄,小学时偶尔成为欺凌对象,但在课外活动及义务工作表现正面及积极。

官指,即使被告文凭试成绩未如预期,仍然继续升学,主动进修英语,认为被告品格发展及表现并未显示他具有根深蒂固的反社会倾向。

加上,被告还押期间写信督促父母缴交学费,足见他十分珍惜升学机会,认为拘禁式刑罚必定对被告多年努力所取得的升学机会造成沉重打击,并可能削弱日后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官:不排除遭虚假资讯误导

官再指,2019 年社会事件发生时,被告年仅 12 岁,仍处于心智及判断能力逐步发展的阶段,对复杂的社会及政治事件,未必具备充分理解及辨识能力,不排除当时被告可能受到网上流传的虚假或片面资讯误导,逐渐形成偏颇甚至扭曲观念。

官指,警方检验被告电子装置后未有发现任何违法资料,显示本案为单一事件,如被告获得适当辅导、教育及指导,协助他建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并加深其对国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认识,仍有实质机会改过自新,为社会作出贡献。

官寄语「定罪唔系定义未来」

官强调,没有忽略罪行严重性,以及刑罚须具阻吓作用,惟阻吓作用不必然只能透过即时拘禁达致。考虑被告年龄、心智成熟程度、受众有限、更生潜力等﹐认为本案存在特别情况,可以对被告酌情从轻处理,秉持情理兼备的量刑原则,予被告一次更生及改过自新机会,终判 18 个月感化,以及下令被告向中港城赔偿 1,500 元。

官最后向被告表示,「相信你本性纯良,值得一次机会」,又指今次定罪不代表没权表达意见,言论自由从来非绝对,而是相对。官寄语,「今次定罪系继 DSE 后另一挫折,但定罪唔系定义你嘅未来,希望日后奉公守法,相信你嘅未来充满可能性。」

官拒接纳因自闭、解离症犯案

案情指,被告案发时在中港城的瓦努阿图共和国领事馆工作,被告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18 日及 21 日于同层男厕,以麦克笔在厕格墙壁写上「炸死李家超」、「李家超去死」、「仆佳」、「炸死林郑」、「林郑去死」、「死黑警」、「光时」等字句。

苏惠德裁决时指,辩方专家供词前后不一、表述含糊,难令人信服,拒纳其指被告受自闭症谱系障碍及急性解离症状影响犯案,并认为被告犯案时具备清晰的分析能力,必然知道相关字句带有港独、污名化警队、人身伤害特首等含意,借此鼓动反政府情绪。

WKCC323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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