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名外佣被指于深水埗一单位无牌经营牙医诊所,其中两人认罪,另 4 人否认「违反逗留条件」等罪受审。辩方质疑入境处人员行动时没穿部门背心、没搜查令,而将被告带回入境处时因影片「唔靓」而要求被告三度来回上车,质疑安排对被告构成不公。
控方周二(4 日)确认剔除被告其后所有证供,包括警诫证供后,裁判官彭亮廷即裁定其中两人表证不成立,毋须答辩当庭释放,另两人则继续受审。控方指依赖在现场被查问时的招认,不过入境事务助理在盘口下确认查问前没作警诫。审讯周三续。
两被告表证不成立
一人闻判饮泣
第六被告 NAONG, JUCEN LIHAYLIHAY 周二获判无罪时掩面饮泣。她在法院外接受《法庭线》访问,表示过去一年的日子艰难,「我只能尝试如常过活」,又指时常因担心案件而失眠,而现在想起在将军澳入境处羁留中心的 3 天仍心有余悸,形容「是我一生人待过最恶劣的地方」。
她称非常感谢雇主及其法律团队的支持,尤其雇主几乎每次都陪她出席法庭聆讯,并协助她聘请律师。
辩方质疑入境处为拍片排演
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师施善政(Sakhrani, Sanjay)代表;4 名不认罪被告之中,第二、四、五被告由大律师麦晶晶(Yasmine Zahir)代表,第六被告则由大律师马亚山(Marwah, Azan Aziz)代表。
案件上周五续审时,控方传召入境事务助理梁倩童(音译)作供,她在 2025 年 8 月 17 日上午约 11 时,按上级 KK Hon 及 HF Pau 的指示,到深水埗鸭寮街 110 号 M 楼的一个单位执行行动。她负责拘留第四被告。
梁在辩方麦晶晶的盘问下确认,她与同僚在进入单位时,没有穿上入境处的部门背心,并在没有泰加禄语传译员在场的情况下,便开始以英语查问被告。
辩方指出,入境处人员将被告带离单位,然后登上入境处车辆时,安排被告扣上手铐,拍摄她们被捕的影片,而入境处人员 CH Wong 看了影片表示「唔靓唔靓,影多一次」。梁称没有印象。
辩方续指,入境处人员遂安排被告再次登上车辆及拍片。梁同意有再次拍片,但不记得是否如辩方所指拍摄了 3 次。
官上周要求律政司人员
到庭交代检控基础
辩方马亚山其后指出,从公开资料搜寻的影片显示,被告被安排列成 3 排上车,质疑「入境处在做骚,这件事严重不当」。
裁判官彭亮廷最后指示控方向律政司索取进一步指示,又批评直至审讯第四天,仍未看到任何与牙医服务相关的证供,要求律政司负责本案的指示律师到庭交代。
控方:就两被告改为不提证供起诉
至案件本周二续审,高级检控官黄乐同表示检视本案后,将会对第五及第六被告不提证供起诉,而第二、四被告的检控则会继续,但控方不会依赖两人在被捕后进行的警诫证供。
官再次请控方澄清检控基础,质疑证物之中没有牙科工具,又批评到了第五天审讯,「除了部分被告被指作出口头招认,我们对控方案情一无所知」。
控方解释,仍会依赖入境处人员收到情报指涉案单位有外佣提供牙医服务、被告的口头招认、入境处人员进入单位的情况的证据。
辩方则指既然控方就第五及第六被告不会进一步提供证据,法庭可听取辩方的毋须答辩陈词,裁定是否有表证成立,以节省辩方法律团队时间。官同意,并即时裁定针对第五与第六被告的控罪表证不成立,两人毋须答辩,无罪释放。辩方另申请讼费,留待审结时处理。
法律101|何谓「表证成立」?裁定表证是否成立之前,法庭在考虑甚么?
入境处助理确认
现场录口供前没警诫
其余两名被告的审讯其后继续。麦晶晶继续盘问梁倩童(音译),关注她行动期间,在单位内与第四被告录取口供的情况。
根据梁的记事册纪录,第四被告表示当日在单位庆祝生日,并招认在另一个周日,曾到单位协助第三被告清洗牙医工具,该单位是第三被告进行一些简单牙医工作的地方,有时对方会给她 200 元作为酬劳。
辩方质疑,梁在录取口供前没警诫第四被告,提醒她有权保持缄默。
梁指曾向对方称「佢可以唔回应」,但确认没提及缄默权,「确实呢一句问题,我冇正面咁样同佢讲」。梁亦确认,在记事册上没有摘录自己曾警诫被告「唔系事必要你讲,但你所讲嘅嘢将来可能会作为呈堂证供」。
梁:被告在现场没提供身份证
辩方另争议,入境处将有身份证及固定居所的 4 名被告,带到羁留怀疑非法逗留人士的将军澳入境处羁留中心。
辩方盘问时指,第四被告的羁留通知书有记录身份证号码,梁倩童解释「当日系经过我哋喺系统 check,先知道佢身分」,并称是返回入境处办事处才核实到身分,强调被告在现场未能出示身份证。
辩方质疑,若被告没有身份证,为何羁留通知书会有她的身份证号码?梁称即使被告未能提供身份证,人员都会写低其身份证号码。
官关注控方剔除证供影响
盘问期间,辩方在证人避席下再向控方确认,是否不依赖梁其后在记事册摘下的内容?控方大状施善政表示,所有在事发当日下午发生的证据都不会依赖。
官询问,控方案情是否截至各被告被带上车前的事,笑言「控方尝试避开任何有可能出现,关于那些表演、演出、影片的质疑」(The Prosecution tries to avoid any possible cirticism, about those performance, shows and videos.)。
控方确认案情已经收窄,不会依赖各被告在下午作出的招认,只会依赖她们在事发单位内的招认。
官关注,这样会衍生「奇怪」的情况,即控方剔除了经由传译员向被告确认的记事册内证供,包括她们录取的招认口供,亦会剔除了传译员向被告解释羁留通知书的证供。控方重申,入境处人员录取招认口供及解释羁留通知书,全在单位内发生,控方亦已经剔除下午警诫会面等证供,建议辩方聚焦在单位内发生的事。
辩方回应指,辩方质疑当天下午签署的羁留通知书等文件,旨在挑战证人的可信性,进而挑战证人有关单位内的证供。
辩方质疑人员抄袭口供
指页码编号段落皆有错
梁倩童之后继续作供,辩方质疑她曾与同事讨论供词,并互相抄袭证人的供词。梁一概否认。辩方继而指出梁所记录的供词有页码出错,写了并非第四被告的羁留人士编号。梁表示不清楚相关编号为何,而相关数字并非她写上,「呢个唔清楚」。
辩方随即质疑梁回答时「吞口水」。梁表示「冇咩特别」。辩方亦指,梁的其中一页供词之中,只有第五及第七段,缺少了第六段,这是因为她在抄袭供词时,跳过了与她所负责被捕人无关的第六段。梁亦否认。审讯周三续。
6 人被控 2 认罪 4 受审
被告依次为 BOHOL,MARITES GUIANG(48 岁)、RAMOS, CARLES LIE AGTANG(35 岁,下同)、NECESITO, MARISSA GUIANG(60 岁)、PATIGA, CHERRIE MEL MAGNO(38 岁)、CERDINA, ROWENA MARCAIDA(47 岁)、NAONG, JUCEN LIHAYLIHAY(41 岁)。
第一、三被告早前已认罪及判刑;另 4 人否认「违反逗留条件」、「协助及教唆未经注册为牙医的人以牙医身分执业」、「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3 罪受审。
STCC3225/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