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城重建项目 居民拒迁「共用厨厕」公屋单位 官下令9.30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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巿建局 2022 年公布九龙城衙前围道/贾炳达道重建计划,地政总署去年刊宪收回土地。律政司司长早前先后入禀区院,向至少 21 名占用人提出民事诉讼。其中一名占用人的案件周五(7 日)在区院处理。

庭上透露,该占用人拒绝政府提供的特惠津贴及公屋单位,称难以接受政府安排的「共用厨厕」公屋单位。司法常务官宋泳琛指,经双方同意下,下令被告须在 9 月 30 日或之前交还房间及公用地方的空置管有权,并支付至少 3.9 万元的中间收益及讼费。

被告:获安排公屋需共用厨厕
故拒绝接受

原告为律政司司长;被告为陈华丽,周五没律师代表,自行应讯,案件由司法常务官宋泳琛审理。原告方申请「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即认为对方没任何合理抗辩,要求直接裁定对方败诉。

原告方陈词指,就被告所租用的物业,政府已按《收回土地条例》完成收回程序,惟陈一直占用有关处所,期间陈亦拒绝政府提供的特惠津贴及公屋单位,陈又指「只要找到合适处所就会迁出」,但陈至今没有迁出。

司法常务官宋泳琛关注陈搬迁的情况,以及拒绝公屋的原因。陈解释「我仲努力揾紧个地方」,而政府安排的公屋为「长者屋」,「系共用厨厕,我系接受唔到呢啲单位」,暂时未知何时能迁出。

官最终指,经双方同意下,下令陈须在 9 月 30 日或之前,交还位于九龙龙岗道的处所空置管有权,并支付由 2025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的中间收益 23,153.8 元及本案讼费 16,323 元,即合共 39,476.8 元。被告另需支付 2026 年 8 月 1 日至交吉为止每月 2,475.89 元的中间收益。

入禀状:去年 7 月刊宪
令 3 个月内交吉

入禀状指,港府委任巿建局作为其代理人,协助收回被告人占用的处所的空置管有权,截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午夜前,被告仍为九龙龙岗道某房间及公用地方的占用人。

入禀状续指,2025 年 7 月 18 日地政总署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的规定,刊宪宣布收回龙城衙前围道/贾炳达道的土地,供巿建局实施相关发展计划,并向相关业主及拥有权利的人发出通知,说明该些土地须收回作公共用途,行政长官已下令 3 个月内须收回该等土地,归还政府拥有,被告占用的处所包括在内。

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五条,由 2025 年 10 月 17 日午夜起归还政府,该处所的拥有人、其承让人或代表及任何其他人,就该处所或任何部分或在该处所上或其任何部分上所拥有的权利均已绝对终止。

入禀状:曾发律师信
要求今年一月交吉

入禀状指,政府透过巿建局在 2025 年 12 月 22 日向被告发律师信,要求在 2026 年 1 月 22 日下午 5 时或之前,将该处所的管有权在空置情况下交回巿建局,否则政府将向被告采取法律行动,包括收回管有权、追讨收益。

基于被告未能及/或拒绝交回处所,由 2025 年 10 月 18 日至被告交吉日为止,政府遭受损失及损害,包括被剥夺使用、管有、占用及享用该处所的权利。

原告在 2026 年 3 月 18 日提出申索,要求收回该处所的空置管有权,并要求被告支付由 2025 年 10 月 18 日至被告交吉为止,当中以现行巿值计算的收益、利息,及本案的讼费。

DCCJ141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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