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 民阵流水式集会案,吴霭仪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缓刑,被指行为失当。大律师纪律审裁组今年 6 月,以大比数裁定投诉不成立。大律师公会执委会上周五(7 日)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判决,指示审裁组发信训诫。
入禀状指,单凭刑事案裁决,投诉已成立,然而审裁组与刑事案裁决有矛盾、构成「侧面攻击」。入禀状又指,审裁组错误认为吴的不当行为,与其大律师身分缺乏关联,惟吴的行为向公众传递错误讯息,以为大律师接受公然藐视法律的行为,「在政治局势高度紧张的时期,此举无疑给香港人, 尤其那些认同吴政治观点的人,树立一个不良榜样。」

吴霭仪行为失当投诉不成立
申请人为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答辩人为由资深大律师郭莎乐、大律师赵芷筠,以及施丽珊组成的大律师纪律审裁组,利害关系方为吴霭仪。
入禀状指,吴霭仪在 8.18 流水式集会案中,被裁定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监禁 9 个月、缓刑 24 个月。吴被指行为失当,纪律审裁组在 2026 年 6 月 8 日以大比数认为,投诉缺乏事实基础,裁定投诉不成立。
申请方:审裁组裁决与刑事案矛盾
申请方认为,审裁组裁决属根本性错误,指吴霭仪违反《行为守则》,即其行为可能损害大律师的声誉,或以其他方式降低公众对大律师的信心,故提出司法覆核以履行监管职责。
申请方引述 8.18 流水式集会案的主审法官指,吴霭仪与其他被告于动荡时期,在未经授权的游行故意藐视法律,挑战警察权威、法律与秩序,审讯期间以疏散人群作辩解,属「虚假借口」,行为性质严重。
申请方指,单凭刑事案裁决,投诉即属成立,构成专业失当。然而,审裁组认为吴的行为不应受道德谴责、亦非可耻,结论与刑事案裁决矛盾、构成「侧面攻击」(collateral attack),指此情况不被允许。
申请方又指,审裁组提及吴的政治动机,不当介入政治辩论领域,错误考虑无关因素。申请方指,按审裁组逻辑,吴主观认为自己的行为,出于正确信念,便属投诉不成立。然而据案例,即使出于良好理由,蓄意违法仍然会损害律师行业声誉,更何况吴当时选择以不合法途径(take the law into her own hands),来推动她的政治动机,令香港社会深陷分裂。


申请方:吴行为树立不良榜样
至于审裁组认为,吴霭仪的不当行为,与其大律师身分缺乏关联。申请方同样指属错误,引述刑事案裁决指,案中被告与民主派或民主运动有联系,当中许多人是民主派知名议员,案中亦有 3 名被告受过法律训练且经验丰富的律师。
申请方指,法官提及的 3 名被告必然包括吴霭仪,又指此意义重大,因为 3 名律师被公众目睹,带领非法游行队伍、手持横幅,被告必然明白行为违法。申请方指,法官特别提及此点,是想向公众传达,即使是律师也认为蓄意违法并无不妥,认为属损害法治,监管大律师的机构绝不能容忍。
申请方指,审裁组提到吴的执业经历,似乎暗示她将大部分时间都投入立法会,而不是大律师执业当中,因此她的行为与大律师身分无关。申请方认为,审裁组指吴的大律师身分,在事件中只是附带因素(incidental),此说法毫无依据。
申请方强调,投诉重点并非吴投入多少时间在大律师执业当中,而是因为她是著名政治人物,且众所周知她拥有大律师资格,她这种错误、毫无道理的行为,会向公众传递错误讯息,即使大律师也可以接受公然藐视法律的行为,「在政治局势高度紧张的时期,此举无疑给香港人, 尤其那些认同吴政治观点的人,树立一个不良榜样。」
申请方要求法庭指示训诫
总括而言,申请方指虽然吴霭仪已于 2025 年底退休,但为维护公众对大律师业的信心,又指纠正审裁组的法律错误仍属重要,符合公众利益,要求法庭推翻审裁组判决,宣告针对吴霭仪的投诉成立,颁令指示审裁组向吴发信训诫,或将投诉发还由不同人士组成的审裁组重新考虑。
申请方指,即使大律师公会在司法覆核案胜诉,也不会要求吴霭仪承担诉讼费用。
HCAL1407/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