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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霭仪 818 集会罪成 专业失当投诉不成立 大律师公会司法覆核求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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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的大律师吴霭仪,在 8.18 流水式集会案涉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监 9 个月、缓刑两年,被大律师公会投诉专业失当,大律师纪律审裁组今年 6 月以大比数裁定投诉不成立。大律师公会执委会上周五(7 日)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判决、宣告投诉成立,并下令审裁组向吴发信训诫、或发还由其他人组成的审裁组重新考虑。

大律师公会指,审裁组指吴霭仪的行为不应受道德谴责亦并非可耻,是与原审裁决抵触、对刑事法庭的附带攻击,又强调吴的行为向公众发放错误讯息,在政治动荡时期,大律师也可接受公然漠视法律的行为,为港人树立坏榜样。《集志社》就事件向吴霭仪查询,她以短讯回复指 「不予置评」(no com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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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吴霭仪被裁在 8.18 流水式集会案,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资料相片)

专业失当投诉不成立

申请人为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拟答辩人为由资深大律师郭莎乐、大律师赵芷筠及施丽珊组成的大律师纪律审裁组,利害关系方为吴霭仪。

根据入禀状,吴霭仪自 1988 年成为大律师,执业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 8.18 流水式集会案被裁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监 9 个月、缓刑两年。大律师公会指吴的行为可能损害大律师声誉,或削弱公众对大律师专业的信心,违反《行为守则》,但大律师纪律审裁组今年 6 月 8 日,以大比数裁定该投诉不成立。

申请方:审裁组裁决与原审抵触

入禀状指,审裁组裁定投诉不成立,是根本上出错,大律师公会为履行监管职责及促进公众信心提出司法覆核。申请方引原审法官指,众被告蓄意藐视法律、以「疏散人群」的虚假借口绕过禁令,有预谋挑战警方权威、法律及秩序,在动荡时期刻意违法及挑战公共秩序,认为涉案罪行严重及不可接受,尤其当行为是由被公众期望尊重和维护法治的大律师所干犯。

申请方续指,审裁组错误自我引导及误解法律原则,未有集中考虑吴有否违反大律师公会的《行为守则》,而是抽象考虑有否「专业失当」;而审裁组裁定吴的犯罪行为不应受道德谴责亦并非可耻,是与原审裁决相抵触、对刑事法庭裁决不被允许的「附带攻击」(collateral attack)。

申请方又认为,审裁组错误考虑吴霭仪的政治动机,指法庭一向严谨应用法律、亦必须将政治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审裁组考虑其政治动机并以此合理化其行为,已超越法律分析恰当允许的范围。而即使按审裁组逻辑,吴霭仪相信她在做正确的事,但根据案例,对法律知情而刻意的挑战、即使背后有值得赞扬的理由,仍会损害律师专业声誉及构成专业失当,何况吴霭仪是选择不依循合法途径、按自己意愿行使公义(take the law into her own hands)以推动其政治动机,令香港社会严重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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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流水式集会案中,梁国雄、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何俊仁、李柱铭及何秀兰七人在原审,被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成,判囚 8 至 18 个月,其中李柱铭、吴霭仪、何俊仁获判缓刑;「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定罪其后上诉得直

申请方:吴霭仪公然违法树立坏榜样

对于审裁组指,吴霭仪的罪行与其大律师身分欠足够关联。申请方同认为错误,引原审提到案中有 3 名被告受过法律训练、是非常有经验的律师,无疑对《公安条例》熟悉。申请方指当中必然包括吴霭仪,而当 3 名律师被公众目睹持横额带领非法游行,法庭向公众发放的讯息,就是即使经验丰富的律师,亦不认为蓄意及明知违法有任何问题,此举会损害香港法治,监管大律师的机构亦绝不能容忍。

申请方又指,审裁组似乎暗示,因吴霭仪将大部分时间投入立法会,因此其行为与其大律师专业无关。但申请方指,投诉重点并非吴霭仪将多少时间投入大律师执业,而正正因为吴是知名政治人物、公众皆知道她具有大律师资格,因此她错误而不可接受、凌驾法律的行为,会向公众发放完全错误的讯息,尤其在动荡及政治情绪高涨的时期,就是只要主观上不认同法律内容,并相信在做正确的事,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大律师及曾经的法律界议员,也可接受公然漠视法律的行为,认为这无疑为港人、尤其是支持吴政见的人树立坏榜样。

吴霭仪、何俊仁、李柱铭等七人就参与未经批准集会罪成上诉至终审法院,争议检控、定罪损害集会自由,在 2024 年被驳回。(资料相片)

要求法庭推翻判决、下令训诫

大律师公会最后指,理解吴霭仪自 2025 年底已退休,但强调纠正根本的法律错误对公众利益仍然重要,以维护公众对大律师专业的信心。公会要求法庭推翻审裁组判决,宣告针对吴霭仪的投诉成立,并下令审裁组向吴霭仪发信训诫,或下令将投诉交由不同人士组成的审裁组重新考虑。而即使司法覆核胜诉,申请方亦不会申请讼费。

翻查资料,所有大律师均受《行为守则》规管,而若大律师公会执委会因收到申诉或其他原因,而认为应对某大律师的行为操守进行研讯,便须呈交「大律师纪律审裁团」的审裁组召集人。审裁团为独立运作,成员皆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大律师公会执委会的成员没资格获委任或留任为审裁团成员。在投诉转介后,审裁组召集人会从审裁团委任一名资深大律师、一名大律师及一名非法律专业人士进行研讯。若裁为专业失当,审裁组有权颁布纪律处分,包括谴责、罚款、暂时吊销或正式取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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