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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青年中港城男厕写「光时」煽动罪成 判感化18个月 官:本案特别可从轻处理

启聋学校助教涉隐瞒被查以保教席 3项欺诈罪成 官:如欲遵守廉署警告 最简单是不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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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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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会启聋学校一男助理教师,被指向校方隐瞒正受廉署调查及被起诉。裁判官施祖尧周二(11 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定他 3 项欺诈全数罪成,押至 9 月 15 日判刑,以候社会服务令报告,期间准被告保释,但强调仍有机会判监。

裁判官指,即使接纳廉署曾要求被告不要披露受查,被告仍不能自圆其说,因聘用合约列明须向校方披露有否受查,被告明知无法履行仍签署,唯一意图是希望继续受聘及避免处分。官指,若被告有意遵守廉署警告,最简单是不签约。至于被告遭起诉后,直至被传媒报道才向校方交代,官认为他是深知「纸包不住火」才选择通知校长,唯一意图是继续欺骗启聋。

被告游昇浩
被告游升浩(资料相片)
被告涉没披露受廉署调查、起诉

裁判官施祖尧指,控方检控被告游升浩的 3 项罪行,首两罪对应他接受校方聘用时所签的「应聘书」,以及再获聘用为常额教师的合约时,皆没按合约条款,向校方披露他涉任何诉讼程序。余下一罪,指他在被廉署起诉后,仍没向校方披露事件。

至于辩方案情,官归纳指被告供称受查期间,被廉署人员告知除了律师、公务员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受查,否则违法,他因此没有披露。至于起诉后仍没披露,他称要与律师沟通,而律师见他状况欠佳,遂建议他延迟几天才申报,但校方已循新闻得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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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控(前方)(《法庭线》记者摄)
官:控方证人证供合符情理

官裁定控方 3 名关键证人,包括涉事启聋学校校长和 2 名廉署人员的证供皆合符情理。

官指校长供称,被告没向他披露事件,直至同事转发被告遭起诉的新闻报道才知悉,也不记得被告母亲代被告向校方递交辞职信时,其母有说过廉署人员不准披露的说法。

两名廉署人员则供称,他们没指明不准向津校人员披露受查,仅提过不得与涉案人士讨论, 否则有机会妨碍司法公正。

没披露受查两罪成 官:唯一意图是向校方隐瞒

裁判官遂引案例指,欺诈罪的控罪元素,包括被告意图欺骗以达至某个结果,例如导致一人作为或不作为、令其他人蒙受不利。就本案首两罪,官指即使接纳辩方说法,即廉署人员曾向被告称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廉署调查,被告仍不能自圆其说。

官指出,就算被告自遭廉署调查起不能向任何人披露受查,他在 2022 年 7 月接获启聋提供的合约教师合约时,必见到条款包括披露有否受查的声明,而被告却在明知自己不可能履行披露合约条款下,仍签署并声明可遵守。

官续说,如被告有意图遵守廉署的警告,最简单就是不签约,所以守法不可能是被告的意图,反之,被告唯一意图是想向校方隐瞒,以接受启聋聘请,并且在往后继续隐瞒以避免处分,因合约列明,如签署人对校方虚报或隐瞒,一经查实可解雇,「这是不折不扣的欺骗目的」。

官表示,由于启聋是在不知情下持续聘请被告,启聋被剥夺了行使合约条款的权利,包括因被告隐瞒而即时解雇他的权利。据校长说法,虽被告入职后表现令人满意,但如发现没披露正受刑事调查等,仍有机会解雇,在此事上,他也有感受骗。官因此裁定首两罪罪成。

没披露起诉罪成 官:深知「纸包不住火」才披露

余下一罪,针对被告于 2023 年 11 月底被起诉后,没即时向校方披露。官裁定,被告并不是因为当时自己不冷静,遂应律师意见延误通报被起诉。官认为唯一合理推断,是校长陆续收到同事转发他被起诉的新闻报道,被告深知「纸包不住火」,才选择在传媒报道事件后向校长披露,唯一意图是欺骗启聋,以剥夺启聋行使合约处分他的权利。

辯方代表大狀關百安
辩方代表大状关百安(右二)(《法庭线》记者摄)
官押后判刑 强调有机会判监

控方裁决后指,被告就上述廉署案件中最终被判缓刑令,但属本案发生之后的事,亦即案发时没案底。控方亦提出本案涉违反诚信,遂列出案中 3 项控罪发生期间,校方向被告的支薪表以供法庭参考,但补充指校方在知悉被告受查后,仍选择继续聘用被告,故该部分薪金不会视为欺诈金额。

辩方代表大状关百安反驳,本案不涉违反诚信,称与校方签约招致的得益,限于「合约𠮶吓」,与其教师职责无关。官质疑,「照计学校请老师返嚟,一定唔会想请个⋯」,随即修正指,问题关键是被告当时所涉的刑事调查是甚么。

辩方称,被告曾是入境处主任,他在之前曾任保险公司,但辞职后「佢个名俾人攞去开啲单」,他遂在不知情下,向入境处申报已没任职其他公司,但因没有辞职纪录而受查。官遂指,观乎被告案底的罪名,「理应个学校就真系,第一真系未必会请佢,第二请咗佢都未必会继续聘用佢」。但辩方指仍有聘用。

官遂押后 9 月 15 日判刑,期间准被告保释,并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但强调仍有机会判监。

被控 3 项欺诈罪

被告游升浩( 31 岁,时任助理教师)被控 3 项欺诈罪。

首两项控罪,指他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及 2023 年 8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藉作欺骗,即没向路德会启聋学校(启聋学校)披露他于学校任职教师期间,正接受廉政公署刑事调查,意图诈骗而诱使启聋学校没有暂停其职务,及/或对其施以纪律处分,导致他获得利益或启聋学校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

第三项控罪,指他在 2023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3 日,没向学校披露他任职教师期间被刑事检控,意图诈骗而诱使启聋学校没终止聘任他为启聋学校教师,导致他获得利益或启聋学校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

WKCC22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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