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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青年中港城男厕写「光时」煽动罪成 判感化18个月 官:本案特别可从轻处理

逃出理大案|刑期最重6人提上诉 争议单纯接受车辆接应 不应被控妨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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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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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理工大学内大批示威者被警方包围,19 人被指协助他人逃出,包括驾车接载示威者离开等,被控意图妨碍司法公正、暴动等罪。当中 5 人认暴动罪,余下 14 人受审后均罪成,判囚 20 至 70 月,以及判入教导所。刑期最重的 6 名被告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诉,上诉庭周二(11 日)开庭审理,押后 6 个月内颁判决。

上诉方争议,案中 6 人离开理大时,单纯接受车辆接应,不应被控妨碍司法公正,举例指劫匪获接载离开现场,也不会加控妨碍司法公正罪。律政司一方反驳指,暴动者由游绳离开理大开始,已与司机共同行事,有人负责接载、有人掷汽油弹掩护,显示有一定组织且有共同目的。

上诉方:单纯逃离现场 不应视为妨碍公正

提出上诉的被告依次为伍伟楠(案发时 21 岁,下同,学生)、梁颖欣(29 岁,银行经理)、刘淑华(25 岁,网页设计师)、黄琪峰(20 岁,学生)、林鑫涛(20 岁,学生)、黎靖言(22 岁,项目助理)。

6 人在原审皆被判囚 5 年 10 个月,除梁颖欣外,其余 5 人均有律师代表。

代表伍及黄的大律师李国威表示,两人放弃妨碍司法公正罪的判刑上诉,妨碍司法公正定罪及黄的暴动定罪上诉由他处理,有关暴动的判刑上诉则由两名被告亲自处理。

李国威首先陈词指,控方以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为检控妨碍司法公正罪的基础,而根据案例,法庭仍须裁定被告有参与串谋的「正面行为」(positive act)。故上诉方争议,被告仅仅接受接载,是否构成正面行为。

上诉方举例指,在抢劫案中有人驾车接载劫匪逃走,从没见在此情况下,加控劫匪妨碍司法公正罪,同样在本案之中,纯粹逃离现场、有人提供交通,不能视为妨碍司法公正,至于甚么正面行为可视为妨碍司法公正,上诉方则认为要视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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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部分示威者在理大游绳尝试离开。(资料相片)
上诉方:穿理大上衣不一定有参与暴动

至于黄的暴动定罪上诉,上诉方指原审推论黄身处理大的唯一基础,是黄是理大学生、身穿理大学生会上衣。法官杨家雄打断问,黄被捕时是否有伤势。上诉方确认黄当时手擦伤,但原审法官指「唔会就伤势作出任何推论」。杨家雄质疑,并非不作推论,而是基于已裁断黄从理大出来,「毋需处理或依赖」其伤势如何造成。

上诉方强调,即使黄是理大学生、穿理大学生会上衣,亦不一定有参与暴动,案中始终缺乏他参与暴动的证据。

在被告栏的伍、黄亲自确认,就暴动的判刑上诉,将依赖书面陈词;另一被告梁颖欣亦没有律师代表,她表示会依赖自己撰写的上诉陈词,庭上没有补充。

上诉方:被告或仅下车查看情况

代表刘淑华的大律师邱治玮续陈词指,同案被告林鑫涛作供指,看到刘表现惊慌,说听到枪声很害怕,又与朋友的车走失,想上车避一避故上车。上诉方指出,当晚被捕的人除了暴动者及协助暴动者的人,亦可能包括一些下车查看情况的人,强调本案与其他暴动案件情况不同,红磡绕道现场并非「四通八达」,事实上该处当时没有方法前往理大,而是在距离 100 米外的分岔路才能前往理大。

法官陈庆伟反问「点解唔系?」指红磡绕道一下桥便是理大和漆咸道,而案发当晚整条漆咸道已堆满暴动者抛掷的杂物,「警察已经清场,叫啲人好走喇,我要拉人喇」。上诉方回应指,在案发前无人想到有人可以从上游绳下来,无证据显示有人知道可以游绳。

上诉方:检控延误应予减刑

上诉方续指,就刑期方面争议本案被告在 2019 年 11 月被捕,延至 2022 年预审时才被加控暴动罪,历时逾 3 年,原审应就案件延误酌量减刑。法官彭伟昌问,假设就延误减刑 4 个月是否足够?上诉方认为减刑幅度合适。

上诉方:无证据显示被告游绳而下

另外,代表林鑫涛的大律师梁丽帼陈词指,没有片段拍到林游绳而下及在红磡绕道上车,而林被捕时身穿鲜黄色衣服,理应容易辨认,案中证据仅始于他在车上被发现,并依赖他在求医时,医生记录他称游绳而下致手掌受伤。

上诉方指出,案中片段未见林手掌有明显擦伤,医疗纪录亦仅指他手掌疼痛、发红,没提及擦伤,案中对其手掌是否有擦伤存疑,单凭医生纪录,不足以作为证明其伤势的独立证据,因医生作供时亦承认,对与被告的对话没有独立记忆,有关纪录更从未给予被告确认,当时警察亦在旁陪同求诊。

法官杨家雄质疑,原审已有医生口供及书面纪录,可推论医生搞错证供的内在不可能性;医生亦供称,若病人清醒,会直接向他问诊,而非向身边警员问诊。

上诉方:无证据显示被告红磡绕道上车

代表黎靖言的大律师关文渭,则争议案中认人问题,指案中出现「证据黑洞」,片段未有清楚拍摄到被指是黎的女子登上涉案私家车,片段之中更有 30 秒空白,并未能排除黎一早已上车,而非从理大离开后上车。

陈庆伟质疑,根据黎的证供,她上车前往何文田,同车另一人要前往港岛,惟不论要到何文田抑或港岛,该车都不应出现在红磡绕道。上诉方重申,片段拍不到黎在红磡绕道上车。

律政司:暴动者与司机共同行事必有组织

律政司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陈词指,检控基础是在理大内的暴动者由游绳离开理大开始,已经与车上司机等人共同行事,互相协助、互相掩护,因证据可见,由他们游绳开始,桥底已有驾电单车的人接送暴动者,有人在桥底掷汽油弹掩护,「一定系有组织嘅行为,又唔见啲私家车去接」。陈庆伟闻言回应,因私家车「调唔到头」。

律政司续引述原审法官的判词,称已指出案件背景是暴动者尝试从理大突围而出不果后,再游绳离开,原审已肯定暴动者登上车并非偶然,而是有分工,有人负责游绳、有人负责接载,两者怀有共同目的,达致免于被捕的目的,显示并非上诉方所指,单纯有暴动者逃跑的情况。

上诉方回应指,控罪从来是以提供车辆接载及接受接载为基础,一直是以汽车为单位,其他均是背景资料。法官听罢陈词,押后 6 个月内颁书面判词。

原审共 19 人罪成 6 人提上诉

案件涉及共 19 名被告,其中 5 人开审前承认暴动罪,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获存档法庭,另 1 人承认危险驾驶,经审讯后被裁定妨碍司法公正罪成。

其中林斌、陈俊锋、利文熙、陈宇晴、麦韬 5 人承认暴动罪,另被控的「意图妨碍司法公正」获存档法庭。余下受审的 14 人妨碍司法公正罪成,9 人同时被裁定暴动罪成。

案中两名案发时未成年的认罪被告判入教导所,其余被指为驾驶者的 5 名被告,判囚 20 至 24 个月;涉及暴动的 12 名被告,则判囚 60 至 70 个月。

CACC140/2024(DCCC313/2021、DCCC57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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