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退休教师「叶霸」叶春莲在去年大罢免期间,于国民党花莲县党部活动现场当面呛立委傅崐萁,遭党工拉扯、推挤出场,花莲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活动虽由国民党主办,但场地属公开场所,且未落实身分查核及入场管制,国民党余姓副主委、熊姓女党工以强暴手段妨害叶春莲意思决定及离场自由,构成刑法强制罪,分别判处拘役50天、30天,可易科罚金5万元、3万元,全案可上诉。
体育馆场地属公开场所 法院:无警察权限不可擅用强制力
根据判决指出,去年3月2日上午,国民党在花莲县立中正体育馆举办活动,傅崐萁上台发言时,80岁的叶春莲走到舞台前大喊「傅崐萁请你不要再到处做坏事」,傅崐萁以麦克风表示「交给警察人员处理」,随扈见现场无警察处理,先将叶引导至前排座位坐下。
叶春莲坐下后,熊姓女党工等人要求她离开,叶站起并多次表示「不要碰我」。判决认定,余姓副主委抓住叶右手,熊姓女党工推挤叶后背,现场其他人员簇拥、推挤叶往体育馆出口移动。叶遭拉至大门时抓住门把,余仍持续拉扯,直到熊女上前将余拉开,叶经其他人员劝导后自行离开。
余副主委承认有拉扯叶春莲,但辩称活动是国民党承租场地,叶并非受邀对象,自己是为维护现场秩序。辩护人也主张活动属国民党内部活动,场内秩序应由主办单位负责。
仅签到未有入场管制 法官:强拉手段具有实质违法性
不过,法院勘验监视器及密录器画面后认定,活动虽由国民党主办,实际上仅采签到方式,并未落实身分查核及入场管制,中正体育馆本身也是公开场所,且现场内外均有警方驻守,因此属公众场所。余虽被指派维持秩序,却不具警察强制权限,不能以维护秩序为由任意使用强制力。
法官认为,叶春莲当时已多次表明「不要碰我」,且原本已有自行离开的意思,余仍以较强力道持续拉扯,妨害她自行决定是否离开会场的自由;虽然维护秩序目的正当,但采取强拉手段欠缺合理关联,具有实质违法性。
法院因此依刑法第304条第1项强制罪,判余姓副主委拘役50日、熊姓女党工拘役30日,法院另考量熊女审理时坦承犯行,且最后曾阻止余继续拉扯,量刑较轻;余则坦承拉扯客观事实,但否认强制犯意。全案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