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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 不得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
茉莉花综合报道 · 2026年11月2日 19:12
11月2日,金融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增加规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设定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二审稿还规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营销主体应当了解客户的情况,如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充分提示风险,提供与客户状况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对互联网营销,二审稿规定,非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劝诱。
受影响的是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和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的机构:机构定交易条件和营销产品时,都要守这些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10月30日说,二审稿拟作四项主要修改:充实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的统一规范,增加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的针对性规定,加强跨境金融活动监管。同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是三次审议稿,国有资产法草案也是二次审议稿。黄海华说,草案6月26日至7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中国人大网收到212人次提出的1127条意见,还收到群众来信14封。主要意见包括充实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加强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等的风险处置,以及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金融法被定位为金融领域管总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司法部等部门3月20日公布草案征求意见,6月23日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时共11章95条。一审时对草案的介绍,讲到消费者保护时写的是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案认定金融机构对调整借款利率的格式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另一案中,法院认定基金公司依托App在消费者认购产品后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这一做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茉莉花观察
我们的分析:我们认为,二审稿把法院在个案里处理过的格式条款问题,写成了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里的一条规定。这是因为,10月12日的典型案例是法院对一宗宗纠纷的认定,二审稿则规定所有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都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利。
不同看法:草案还在审议,条文还可能再改,现在说写进了法律还早。我们同意草案还没有通过,但这不改变我们的看法。这是因为,我们说的是二审稿的变化:一审时的介绍写的是完善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二审稿写出了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权利的具体规定。
接下来要看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不会在年底前表决通过金融法。我们判断,到2026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会表决通过金融法。这是因为,这次只是二次审议;同一次会议上,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已经是三次审议稿。
对买金融产品的人来说,二审稿写明机构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这一条目前还是草案里拟议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