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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法改|强奸罪定义扩阔 「无效同意」的11 件事 性暴力幸存者促为脱罪万能 Key「误信同意」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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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性罪行法律沿用 70 年终迎来改革,保安局正就修订性罪行法例进行公众咨询,咨询期至明天(5日)截止。修例重点包括把强奸罪扩阔至涵盖不同的插入式性侵犯行为、建议订立「同意」(consent)的法定定义等。性暴力幸存者关注组织「We Are X」接受《集志社》访问时指,是次修例有感幸存者声音被听见,但仍存有漏洞,如并未为多次成辩解理由的「误信同意」设限、宜以中性字词取代「强奸」罪命名等,呼吁公众表达意见,要求政府提供更完善的保障。

性暴力幸存者关注组织「We Are X」成员 Maggie(化名、左)、Jessie(中)和 Tsz Ching(右)。

保安局「完善本港的性罪行法例」公众咨询,于上月 7 日起开展。咨询文件长达 105 页,当中涵盖多项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惟咨询期仅约一个月,至本月 5 日截止,目标于明年 7 月前完成立法。是次法改有多项重大改变,包括在性侵犯罪行中,「强奸」罪由目前仅限阳具插入阴道,扩阔至一系列插入式性侵犯行为。

新「强奸」罪去性别化

咨询文件中提到,目前「强奸」罪只有男性才可以主犯的身分被裁定罪名,亦只有女性才能成为强奸的受害人。若男性在违背自己意愿下遭受性插入、或受害人被阳具插入身体其他部位,如口腔、肛门或尿道等,均不能构成强奸罪。因此,法改会建议扩阔强奸罪范围:如某人故意或罔顾后果地作出任何未经同意、涉及性的行为,包括以身体部份(例如阳具、手指、舌头)或物件,插入受害人的阴道、肛门或尿道;以阳具插入受害人的口腔;强行导致上述插入行 为(包括女性强迫男性与其性交),均属强奸罪。

「We Are X」成员之一阿 Moon(化名)是泛性恋女生,她曾在数年前经历一段亲密关系中的性暴力,当中涉及肢体与性暴力、恐吓等行为。然而,由于其伴侣为女性,所有行为均不涉及旧有「强奸」罪中的阳具插入行为,「原来对方长期透过暴力及威吓手段,一直以来对我做嘅嘢,在现行法例下,都只系『猥亵侵犯』,俗称非礼罪;但如果对方系个生理男性,其实佢已经系强奸」。阿 Moon 乐见咨询文件中的多项建议,均尝试去性别化和二元化,令性别小众受害人有更充分保障。

「强奸」被污名化 倡改为「未经同意下的性插入」

不过,Moon 续指,罪行命名为「强奸」仍带有一种污名化,组织建议改为「未经同意下的性插入」,有助公众了解新例,精准传递立法原意,「由细到大我哋可能都系睇某大电视台嘅剧集,佢演示嘅强奸画面,都系被陌生人拖去后巷或者破庙,受害人亦有激烈嘅反抗;但喺现实生活中,强奸其实好多时系发生喺认识嘅人之间,甚至系亲密关系当中」。

这种刻板印象,正影响另一位组织成员 Tsz Ching 了解自己的经历。她约 10 年前就读中学时,被人威迫和性侵,当时她不清楚此行为是否属于强奸,「放咗喺心好耐 process(消化)唔到,觉得好似有伤害,但连点样定义𠮶个行为都唔知,其实好难去求助或者报警」。多年后,她看到新闻上有相类事件被控强奸,才意识到对方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果大众都知道你改咗(命名)嘅话,其实就系有一个教育意义」。

成员 Sarah(化名)同样经历性侵犯,坦言「强奸」对她而言曾是一个很具压力的标签,「我要喺大家面前分享『我经历过强奸』,净系呢一句说话已经会令当时嘅我好激动、好情绪化」。她更翻查清代学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奸」字意思,是解作女性聚在一起,就会「容易生乱或有不正当的儿女私情」,带有强烈的性别意味,「我好相信文字唔系净系文字,佢都承载咗权力、文化,当佢出现喺真正嘅法律文件嘅时候,有无办法可以真系去污名化、去标签化呢,可以有一个再中性啲嘅表达,令我哋嘅创伤可以被公道地安放呢?」

订立「同意」法定定义 有撤回权利

咨询文件中另一大重点,是建议订立「同意」(consent)法定定义,即任何人如有行为能力对性行为给予同意;及自由地和自愿地对性行为给予同意,即该人对该性行为给予同意。文件中亦有列明「同意」的范围和撤回权利,包括某人对个别性行为给予同意,并不暗示对任何其他性行为给予同意; 及某人对性行为所给予的同意,可在该性行为开始前或进行期间的任何时间撤回;如相关性行为在同意被撤回后仍然进行,则该性行为即属「在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 。

文件中列出 11 项受害人无效同意的情况,包括受害人没有口述或透过动作给予同意;被敲诈、胁迫、勒索、恐吓,或害怕自己或他人遭受公开羞辱或名誉损失而屈从;被非法禁锢;正睡眠或不省人事;受酒精或药物影响等。

组织成员 Maggie(化名)曾面对的,是被一位信任的对象性侵,事后她有一段很长的时间责怪自己,「我自己都会觉得,其实一定系我相信咗呢个人,但其实对方从来无问过我同唔同意」。

她指,大众经常会误以为,面对认识的人甚至伴侣,自己就失去说不的权利,「我尝试反抗就系,我匿埋咗喺个厕所度,我已经讲到明我唔想,但我最尾都觉得自己其实系无得 say no,所以我出返嚟」。

她认为是次修例列明「同意」的定义,表明被告有责任寻求事主同意,「shame(羞耻)会 change side(转向),唔再系我点样去令件事发生,我有咩错,我无好好保护自己,而系佢(被告)乜都无做过」。

「误信同意」仍属脱罪「万能 Key」应设限

不过,组织指出,目前文件中仍未为「误信同意」制订门槛,或会成一大隐忧。「误信同意」是指辩方以受害人未有反抗、衣著或以往行为在庭上作抗辩,目前有不少案件借此令被告罪脱,Jessie 的个案是其中之一。

Jessie 曾被一位男友人于公众地方,以手指插入其性器官,事后她才得知以现行法例,此行为只属俗称非礼的「猥亵侵犯」罪。她忆述,在庭上的盘问过程中,只有反复被审问当时的反应,「『点解你讲咗三次唔好,之后郁唔到?』、『你又无咬佢、踢佢㖞』、『你系咪著热短裤呀?』,我就不断配合件事回想,我以为诚实证人就要诚实,好多唔记得就答唔记得,但原来喺 court(法庭)上唔系咁嘅」。

辩方最后的一条问题,却成审讯关键,「你成日提起佢嘅 WhatsApp 同你 say sorry(道歉),你觉得呢个 sorry 背后嘅意思,系唔系佢误会咗你?」她当时回答:「你问我佢背后嘅意思,你不如问返佢啦!」当时她并不知道,辩方正以此提问带出「误信同意」的可能性,「我当时唔知『误信同意』系一个咁万能嘅辩解方式,因为我一路嘅作供都系讲紧佢 say sorry,所以佢系清晰知道我系唔同意」。

辩方结案陈词指,案件中的身体接触无疑发生过,惟有两大可能性,包括 Jessie 是同意事件发生,或被告「真诚地错误相信」Jessie 是同意。最终法官信纳辩方,认为 Jessie 证供不可信,「因为我双手如同消失于空气中,总之就系完全理解唔到 freeze(僵住),然后被告又可能真系误会咗,因为你无郁呀嘛」,被告非礼罪脱。

她认为「误信同意」应设限制,建议如受害人属 11 项无效同意中列明的状况,均不能构成「误信同意」;被告亦必须曾采取合理步骤去获取对方同意,才可使用「误信同意」作辩解,令法例不会存有漏洞,「因为佢前面好清晰咁解释咩系同意、唔同意,但你写得几清楚都无用,佢仍然可以乜嘢情况下都声称『误会』」。

「法改系一整个社会嘅事」

对于是次修例,有部分人质疑是否只为性暴力案件更易入罪,Jessie 强调,自己的案件早已结案,修例亦不只是为性暴力幸存者,「法改系一整个社会嘅事之余,其实被告们、会主动做呢啲行为嘅人,你哋知唔知原来做呢样嘢系犯法?」

她认为,条例越清晰,公众就更能了解越界的行为,成为性教育的一部分,「法例都做唔到嘅时候,我哋点样要求性教育做到呢?我 base on(基于)啲乜嘢去话畀你知,原来呢啲嘢系唔得呢?因为其实上到庭又得㗎㖞!」

「我哋关注嘅点,系究竟下一个受害者。我哋经历过,知道个制度有呢啲问题,但个世界唔知,会唔会我哋讲咗出嚟,就可以有一啲改变,令到下一个受害者上嚟嘅时候,唔系告得入㖞,系无咁辛苦咋㖞,可唔可以系咁呢?」

【「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公众咨询】

咨询文件及回应表格

邮递:香港添马添美道二号政府总部东翼八楼保安局A组

传真:2524 3762

电邮:[email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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