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间科技服务供应商及两名董事,被指向政府申请科技券时合谋定价,涉及 380 宗申请及 6,000 万元资助,竞委会早前入禀竞争事务审裁处,要求判处罚款及发出取消董事资格令。案件周二(1 日)进行首次案件管理聆讯。
5 答辩方之中,有一间公司已签订合作协议,同意承认法律责任,另一间公司及其董事亦申请承认法律责任,余下一间公司及其董事将排期 2028 年 1 月开审,预留 12 天审期,另订于明年 8 月 31 日进行第二次案件管理聆讯。
两公司一董事承认责任
5 名答辩方依次为「暮晨有限公司」、「福维亚工作室有限公司」、「杰特工作间有限公司」、「暮晨」唯一董事兼股东李施亮,以及「福维亚」唯一董事兼股东王志文。竞委会在入禀时表示,「杰特」已同意承认法律责任,并与竞委会签订合作协议。
案件管理聆讯由竞委事务审裁处主任法官夏利士处理。竞委会一方表示,「福维亚」及其董事王志文将按照「Kam Kwong 程序」处理本案,申请延长提交陈词的期限 42 天。竞委会建议审裁处先判定其罪责,待案件审结后再决定罚则。
翻查资料,「Kam Kwong 程序」即竞委会与答辩人向审裁处申请,容许各方提交拟定的事实陈述书及建议命令,毋须透过审讯裁定事实,并交由法官考虑双方陈词,判定刑罚。
「福维亚」及其董事王志文的代表律师表示,对判定罪责及判罚的时间维持中立;已签订合作协议的「杰特」则反对待审结后再判罚,指「杰特」一早准备好同意事实陈述书,案情对其他答辩方亦没有约束力,若仍要待审结后判罚将对「杰特」不公。
法官指容后决定处理案件的程序,现先定下 2028 年 1 月的 12 天审期,并押后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进行第二次案件管理聆讯。
入禀状:一人代两公司拟报价单
凑数符合竞标要求
竞委会 2026 年 6 月入禀审裁处,指李施亮在 2019 年向「杰特」的全权持有人林达康表示,希望有公司「凑数」,满足科技券申请需有 3 间公司竞逐的要求,李其后取得「福维亚」和「杰特」的凭证,包括电子签署、公司图章等,在对方同意下代为拟定报价单,旨在增加其公司获选的机会。
在 2019 年 7 月 24 日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杰特」递交 255 张报价单,每次均与「暮晨」或李持有的另一间公司「敬畏雾有限公司」竞逐,但「杰特」从没获选;「福维亚」有 191 次与「暮晨」或「敬畏雾」逐标,截至 2021 年 6 月,「福维亚」仅 15 次获选,成功率仅 7.85%。
竞委会指获创新科技署转介而跟进案件,调查期间发现涉伪造文书,已转警方作刑事调查。
CTEA2/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