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对患精神疾病的女硕士卜某遭性侵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国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获刑12年,张某林犯强奸罪获刑10年。
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因被告人被关押在左权县,和顺县法院借用左权县法院场地宣判,约60人旁听。卜某与家人面对的是不同涉案人员的不同法律处理:这次判刑的是同村两名村民,与卜某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张某军此前未被起诉。
卜某2008年取得工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出现精神异常并多次就医,2011年5月从晋中市榆次区家中走失,当年8月在和顺县被发现,随后被张某军带回共同生活。
- 2011年5月卜某从晋中市榆次区家中走失
- 2024年11月志愿者接获寻亲线索,随后帮助卜某与家人相认
- 2026年1月22日检方决定对张某军不起诉
- 2026年11月4日两名同村村民一审获刑
数据:案件报道、起诉书及不起诉决定所载时间
2024年11月,寻亲志愿者接到线索并帮助卜某与家人相认,和顺县联合调查组随后通报,公安机关已对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起诉书指控,张某国在2020年7、8月至2024年春先后4次侵害卜某,张某林在2022年至2024年间先后3次实施侵害,两人均明知卜某精神异常、不能正确表达自身意愿。
张某国的强奸罪刑期为11年6个月,猥亵儿童罪刑期为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2年。
张某军的处理则停留在另一项决定上:2026年1月22日,检方以其与卜某长期稳定同居并育有子女为由,认为不构成强奸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方还认定,张某军将卜某所生一名婴儿送养并取得4万元抱养费属于民间送养,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均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另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决定是否抗诉并答复。
茉莉花观察
这一节是茉莉花的看法,依据是上文的事实。
我们的分析两名村民获刑回应了反复性侵的刑事责任,却不能代替对张某军不起诉决定的审查。这是因为,两名村民因明知卜某无法表达意愿仍实施侵害被追诉,张某军则因长期同居生育获不起诉,两种处理直接决定卜某能否就不同人员的行为获得刑事救济。
不同看法长期同居并育有子女是检方对张某军作出不同处理的理由,不能用另外两人被判刑直接推定张某军有罪。这是因为,本次获刑者和不起诉对象并非同一人,混同处理结果就会跳过各自行为及证据的审查,也不能回答卜某是否真实同意的问题。
茉莉花的预判我们判断,2026年11月底前,本案不会因张某国、张某林提出上诉而启动二审。这是因为,两人已经当庭表示不上诉,选择接受现有刑罚;不过被害方仍有请求抗诉的程序权利,不能把两人的表态当成卜某已经接受全部处理结果。
综合界面新闻、香港01报道
数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