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2 · 星期三本站今日收录 100 条最近更新 15:41

快讯得加钱。

烟草商涉代国企总经理持股 洗黑钱罪名不成立 官:没证据钱流入总经理手

转载信息出处与时间记录

内容性质
全文转载(非本站原创报道)
原文作者
The Witness
原文发布
本站收录

本文全文转载,版权归原出版方所有;茉莉花新闻网未参与采写与编辑。

前烟草国企「川渝中烟」总经理吴应禄,被指购入内地上市公司「恩捷」股份时隐瞒身分,安排烟草商代持。烟草商在港被廉署起诉洗黑钱,指他收取逾 4 亿元人民币,明知款项是犯罪所得。经审讯后,烟草商周二(11 日)在观塘法院(暂代区院)获裁罪名不成立。

被告供称涉案款项与吴应禄无关,而股份是自己的投资,并非代吴持有。区院暂委法官李志豪指,被告庭上详细交代卖股后资金去向,没不寻常之处,案中没证据证明款项曾流入吴的手,无法排除被告的说法可能属实。辩方申请讼费,官着双方呈交书面陈词。

控方:吴应禄安排被告代持股

控方指控,吴应禄由 1997 年起获中国政府委任管理国有烟草企业。吴在任时不可受贿,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但吴对内地商人李晓明新成立的「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感兴趣,希望购买其股份,而吴为了隐瞒其内地官职身分,安排由烟草商被告陈金水代持股。

控方又指,经商讨后,吴 2014 年被告安排同伙李桁持股,其后李桁将名下所有股份转让给被告。及至 2018 年,吴再要求李晓明回购被告的股份。被告收取由李晓明友人所支付的逾 6,500 万元人民币,以及由李的另一公司「云南恩捷」支付的逾 3.3 亿元人民币,总计逾 4 亿元人民币。

控方指,被告明知他是代吴应禄持有股份,他亦明知该代持的股份是吴应禄受贿所得,而款项是犯罪所得。

陳金水
被告陈金水周二(11 日)离开观塘法院。(《法庭线》记者摄)
被告供称股份非代吴持有

法官于判词指,本案涉及行贿行为,而审讯时李晓明、李桁均在获豁免起诉下作供。被告选择作供,他并不争议曾处理涉案款项,但强调该些钱是属于他,与吴应禄无关。被告又指,相关股份是他自己的投资,并非代吴持有。

被告亦供称,他为新加坡人,于 1990 年认识吴应禄,但及至 2000 年才再次相遇,有业务往来。被告多年来成立及投资不少公司,而经吴推荐,被告认识李晓明的公司,他之后曾实地考察了解公司背景。

被告又指,曾与李晓明商讨股价等,而由于他是外籍人士,所以安排由朋友李桁代他持股,之后出售股份。

官:无法排除被告说法可能属实

官分析指,本案重点在于控方是否能证明行贿行为,而被告的证供是否可信。

官提到,吴应禄本为关键证人,但他没有到庭作供;至于李晓明及其胞弟的证供,两人供称当时正顺应吴的要求,让吴购买他们公司的股份,他们又相信被告是代吴持股,但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他们的想法。

针对被告的证供,官指未能排除其说法可能属实,而其说法与呈堂证据吻合。此外,被告亦详细交代卖股后的资金去向,官认为说法没有不寻常之处。再者,假如这些款项是黑钱,被告理应不会把金钱分散给多人,因此举会增加风险,他可能无法收回资金。

官又认为,如果是行贿,吴应索取免费或象征式价格股份,但被告或吴均支付巨额买股。即使李晓明供称他当时不敢得罪吴,所以顺应对方的要求。但李却与被告多次就股价等问题谈判,而非只照吴的说法顺应对方。

至于控方质疑被告是资深商人,理应知道吴的职位与中国官员相似。官同意,指被告事实上可能知道吴是官员,并隐瞒此事,但亦不足以削弱被告的可信性。

官又指,如辩方所指,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款项曾流入吴的手中,无法排除被告的说法可能属实,即他确实进行投资,最后卖出股份取回资金,最终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控洗黑钱 4 亿人民币

被告陈金水(被控时 61 岁),被控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由资深大律师华伟思(Wayne Walsh)代表;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师是香媛代表。

控罪指,被告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期间(首尾两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某项财产,即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总额 402,861,903.43 元人民币款项,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

DCCC1588/2024

更正与撤稿

0 条记录

本文暂无更正或撤稿记录。若本文发布更正、澄清或被撤稿,相关说明将按时间顺序列于此处。版权异议或撤稿请求:见 版权与撤稿,或致函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