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岁匡智会时任助理舍监,被指 2024 年五度强奸轻度智障女院友,案件周二(1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八日审讯,法官游德康总结供词及引导陪审团,料周三早上退庭商议。
官指强奸罪的定义为男性下体插入女性阴道,不一定需要射精;另一方面,若事发时违反事主个人意愿而她屈服,已属就范,就范不等于同意惟不一定有反抗行为。官亦提醒陪审员,裁断时亦不应受个人感受影响,而他们可运用人生常识及经验考虑事主与被告的关系等事实。
官:强奸定义为插入阴道
不一定射精
案件由高院法官游德康及 5 男 2 女陪审团共同审理。控方由高级检控官林晓敏、欧阳巽熙及陈天乐代表;辩方由大律师许卓伦代表。控辩早前已传毕所有证人,被告亦已完成作供,双方亦完成结案陈词,周二由法官总结供词及引导。
法官提到,陪审员可能对本案控罪、被告、事主有个人感受,但在作出裁断时不应受影响。而本案有 5 条控罪,陪审员应单独考虑每项控罪,不应因单一控罪罪成或不成立,而影响其他控罪的裁断。
官续指,本案为 5 项强奸罪,针对强奸的定义,官指要由男性的下体插入女性的阴道,即使轻微插入亦包括在内,亦不一定需要射精。假如肯定二人有性交,控方便须证明事主不同意性交,或者被告罔顾事主是否同意。
官:违个人意愿不一定有反抗
官强调,事主「就范」与「同意」不同,假如事主违反个人意愿而屈服,则属就范,而非同意,事主亦不一定有反抗行为。
官着陪审员作出裁断时,可运用其人生常识及经验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包括事主与被告的关系等。控方指事主 X 的证供属实,她已表达不同意,另因被告在年龄、智力及地位上的优势,令她就范。控方又认为,被告明知事主是智障人士,知道她不同意但一意孤行。而辩方则指二人未曾性交,不存在是否同意的问题,而 X 的说法不可信及可靠,被告的证供可能属实。
官强调,假如出现多于一个有可能的推论,陪审员必须采取对被告有利的推论。官续总结各名证人的证供,当中包括 X 的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X、X 的胞姐以及被告的证供等。
官再指,即使陪审员不接纳被告的证供,可以不予理会,但要考虑控方是否成功证明被告有罪。
助理舍监
被控 5 项强奸罪
男被告宗培基(被起诉时 38 岁,报称助理舍监)被控 5 项强奸罪,指他于 2024 年 7 月 13 日、21 日 及 28 日、8 月 3 日及 9 日,在大埔某宿舍 5 度强奸 X。
匡智会早前发声明指,已即时解雇该员工,又成立独立检讨委员会,以检视现行保护措施,并提出改善建议,以免再发生违规行为。社署表示,已向匡智会发书面警告,并要求提交详细调查报告,以及落实改善措施。
HCCC277/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