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教师、消防员等 5 男子,被指与在交友程式 Heymandi 认识的 14 岁女童非法性交,案件周五(2 日)在高院续审,辩方结案陈词途中,首被告代表大律师退出案件,改由首被告自行陈词。他希望陪审团勿因其教师身分,判断他玩交友程式不当而定罪,又指案发当天因私事想找人倾诉,未有交换照片便约事主见面,「如果我想同佢发生性行为,但系又冇同佢换相,呢件事合唔合理呢?」
其他辩方大律师陈词指,若案中被告说法可能为真,便应裁定无罪;即使不信纳被告证供,亦不代表其必定有罪。辩方亦着陪审团避免因事主年幼假定她不会撒谎,「你哋真系唔好睇小一个当时 14 岁半嘅 X⋯⋯佢可以喺你哋面前,舞弄到你哋相信佢」,重申若未能肯定事主供词完全真确,须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审讯下周一续,法官将引导陪审团。

辩方:即使不信被告供词 不代表必定有罪
代表第四被告曹杰庭(报称消防员)的大律师梁耀炜开始结案陈词,指若陪审团接纳被告的证供,便必须判他罪名不成立,若不肯定被告证供是否真确,「但有可能、有可能系真嘅」,也要判他无罪;若陪审团完全不相信被告证供,「都唔可以因为咁样就判佢有罪」,仍然要判断控方的证据,能否令他们肯定事主 X 指称的事件曾发生。
辩方续指,被告被捕后于警诫下称「冇做过」,被告亦出庭作供称没与事主发生性行为。辩方强调,陪审团切勿因事主谈及与其他被告发生性行为,「就觉得无理由咁多事件都系作出嚟」,应独立考虑第四被告的证供,而被告「唔需要说服你佢讲嘅每一个字系真,只要你觉得佢讲嘅嘢可能系真,已经足够」。
辩方:被告证供符合事主供述细节
辩方形容,被告没包装自己,他承认已婚,承认背住太太偷食,承认道德上有错,他使用 Heymandi 的心态是「开盲盒」,惟案发时见到事主,觉得外型不符合预期,故没与她性交。被告指在大堂接事主时,不想在大堂与她纠缠,故进入酒店房间后才拒绝她,随后事主指向母亲谎称补习,问被告可否陪她等到预计的补习时间结束才离开,被告觉得要求不太过分,两人亦不会性交,故答应要求;此证供符合事主承认,曾向母亲谎称补习,与网友见面。
在房间等候时,被告与事主聊天,事主谈及其性经验丰富,并向他展示一些在电话相簿已隐藏的相片,涉及一些性行为照片及影片,事主又称曾在上学前提早出门,与一名 50 岁男子性交,然后再赶回学校,放学后再与该男子见面;事主作供时,亦有提及一个隐藏相簿,并称「应该曾经有提及过」与 50 岁男子性交一事,证实了被告证供的一部分。
辩方:事主有说谎习惯
辩方又指,事主作供时承认,有习惯、有能力说谎,例如会向母亲谎称补习、塞车,而与网友性交。事主在 Telegram 曾向另一男子文家荣谈及与第四被告性交「都几正」,但事主在庭上作供时,承认在性交时无感觉,既然事主可以吹嘘其性经验,「点样排除 X 边个部分系真话、边个部分系大话?」若未能排除事主可能说谎,本案便存在合理疑点。
辩方:事主首次录口供没提肛交
辩方续指,事主与警方首次进行录影会面时,没谈及与被告肛交,其后才补充在不情愿下发生肛交,她感到「超级痛」,惟这与她向文声称与被告性交「都几正」完全相反。辩方指,事主起初没向警方披露此重大、痛苦、难忘事件,在庭上却巨细无遗描述事件,包括谁脱衣服、其双腿伸直或弯曲都仔细交代,并不合理。
辩方强调,即使事主证供与她向文家荣谈及的内容一致,亦不能用以增强其可信性,不能因此证明其对话内容属实,「法律唔容许你哋咁谂」;相反,若陪审团发现事主证供,与她跟文的对话内容不一致,则可以用来判断事主是否可信,「若然真系认为真系有一致嘅地方,唔会对 X 嘅可信、可靠加分,但系唔一致嘅地方,你哋有理由怀疑 X 嘅可信、可靠性」。
辩方续指,虽然事主首次录影会面历时甚久,但陪审团不能猜测她会否因长期录口供感疲倦而遗漏细节,她自己亦从没称因疲倦所以出错,辩方给予机会她解释证供为何有矛盾时,事主从没解释是因为疲倦。
首被告改为自行陈词 官吁勿生负面猜想
审讯早休后,法官郭启安向陪审团表示,首被告谭兆竣的代表大律师姜灏已退出本案,「大家唔好猜测发生咗咩事情,呢个绝对系同第一被告有罪或者无罪,完全无关系」,官指首被告「自己深思熟虑之后,佢认为对自己最佳、最好嘅决定」,着陪审团勿因此对其代表大律师有任何负面猜想,亦不要因此对其陈词有任何负面看法。
官续解释,首被告将会自行陈词,他选择自行表达而非透过律师转达,重申是否聘请律师属被告权利,「呢个同佢有冇做所指控嘅事,系完全无关系」。
辩方:唔好睇小 14 岁事主
庭上先由第五被告黄栢康(报称 YouTuber)的代表大律师伍健民陈词。伍指出,事主撒谎毋须理由,「呢个 X 如果系大话精,佢随时都可以讲大话」,甚至可以「演绎得好好」,若陪审团未能肯定事主证供毫无疑点,便要裁定罪名不成立。
辩方强调,「你哋真系唔好睇小一个当时 14 岁半嘅 X,以佢𠮶个智商同埋行为、大胆嘅做法,佢可以喺你哋面前,舞弄到你哋相信佢」,辩方又指,事主作供时同意她有看色情影片,「佢嘅幻想力丰富到不得了」,事主所声称与被告发生的性行为,「佢要讲其实好容易,女上男下、男上女下、口爆,佢讲你就信以为真,所以话唔好低估佢」。

辩方:被告不知事主未满 16 岁
伍续指,被告的说法是他不知道事主未满 16 岁,虽然这并非「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罪的辩护理由,但可以是「向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的辩护理由,若证明被告真诚相信事主满 16 岁,「即系争岁半啦」,则可以脱罪。
虽然事主的 Heymandi 帐户名称写明「14 岁走甜」,但她与被告早于案发前 2 至 3 个月相识,他们相识数天便转到 Telegram 聊天,事主亦承认经常改 Heymandi 帐户名,承认「唔系 100 分之 100 肯定」她认识被告时,名称已是「14 岁走甜」。
首被告:盼勿因教师身分影响判断
首被告谭兆竣自行在证人台结案陈词,他首先表示,不争议自己是一名教师,曾订酒店房间,亦有使用 Heymandi,「你哋可能会觉得一个老师做呢啲行为,你哋会有自己私人嘅感受」,但这些感受不代表他有做过被指称的行为,他亦承认自己身为教师,用交友程式相约事主「并唔系一个正确嘅做法」,但重申不代表陪审团能稳妥确认他做过被指控的行为。

首被告:事主首次录口供没提及狗带事件
谭质疑,事主对于指称与他性交的过程描述得非常详尽,在录影会面中,警员不断问事主有没有事情遗漏、有没有事情想补充,事主称没有,但在认人程序后,才首次提及他曾使用狗带。
谭续指,事主对事件有 3 个版本,首个版本没提及用狗带拖行,第二个版本加入了狗带,惟在首个版本之中,事主描述的性交过程历时 35 分钟,两人在房间逗留仅 45 分钟,「已经将房间嘅时间用尽咗」;第三个版本则指两人洗澡时,事主曾谈及她在学校被欺凌。谭质疑「能唔能够稳妥相信边一个版本先系正确呢?」
首被告:因私事想找人倾诉 见事主如「救命稻草」
谭又指,在案发当天,他首次见到事主感到「愕然」,因事主的身形和外貌不符合他的预期,谭播放当日酒店大堂的闭路电视片段,拍到两人首次会面的情况,谭自言「我呢一刻,我系唔知点算,我见到真人喇,咁我可以点呢?」
谭续陈词,他当日因一些私人事件非常难过,很想找人倾诉,虽然事主迟到,但他终于等到事主出现,「某程度上𠮶一刻,都系我救命嘅稻草,我都系可以同佢讲嘢,所以我先选择同佢上酒店房间」。
首被告:若打算性交必定交换相片
谭强调,若早打算与对方发生性行为,必定会与对方交换个人照,他当时住在大澳,订了酒店房、搭了两程的士到达酒店,「如果我想同佢发生性行为,但系又冇同佢换相,呢件事合唔合理呢?个情况系⋯⋯我硬食,定系佢硬食呢?」
他补充不是要针对事主的外型,但指自己当时的身形与现时相若,「会唔会合理可能性,会唔会我对佢系冇兴趣,目的系想倾诉?」若陪审团相信他的版本可能为真,都要将疑点利益归与被告。
谭又指,警方在他家中搜出一条有事主 DNA 的狗带,但狗带上没有他的 DNA,故他供称替事主代为保管狗带,有可能是真实。
第五被告要求补充陈词
谭陈词后,第五被告黄栢康表示希望补充陈词。休庭后,黄的代表大律师补充指,事主在认人手续认不出被告,但若如她所言遭被告「打得佢咁甘,无理由认唔到」。辩方亦质疑,事主就被打一事供出 3 个版本,第一是被告「借啲意」打她、第二是事主估错被告年龄、第三是因为看隐藏相片时入错密码致电话被锁上。
5 被告包括教师消防员
5 名不认罪的被告为谭兆竣(25 岁,教师)、陈家明(30 岁,地政主任)、吴启正(21 岁,工程实习)、曹杰庭(28 岁,消防员)、黄栢康(25 岁,YouTuber),均为被控年龄,共被控与女童性交、肛交等 13 罪。
5 人依次由大律师姜灏、徐国基、关恒芬、梁耀炜及陈姵妏、伍健民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师周凯灵代表,案件由法官郭启安、6 男 1 女陪审团共同审理。
HCCC94/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