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案周五(28 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处理求情,官料两周内判刑。李卓人、何俊仁一方主张本案不及 47人案严重,因支联会从没提出实际计划,受众是「各自修行」,本案属「情节较轻」刑期应在 5 年以下。
自辩的邹幸彤称不会「求情」,如法庭裁定追求「结束一党专政」是违宪及性质严重,她将视为「赞美」,又说会继续为平反六四、结束专政而努力,「呢个系我自己啦,公开作出过嘅承诺,亦都系烛光之中,对亡灵作出嘅誓言」。
官一度笑问,为免被告成功,是否应轻判他们?邹笑着同意,指因本来香港人要求「结束一党专政」的声音不大,但因本案令全世界都知悉。李卓人闻言掩嘴而笑。
3 被告均较之前消瘦
4 名被告为受审罪成的支联会、李卓人、邹幸彤,以及开审前改为认罪的何俊仁,法庭周五一并处理求情。据《国安法》煽动颠覆罪,刑罚有两级,「情节严重」判监 5 年以上至 10 年以下;「情节较轻」可判囚 5 年以下。
今年底踏入 75 岁的何俊仁是最年长被告,他对上一次公开露面是 7 个月前。当时他短发及两侧铲青,身型较昔日清瘦。周五庭上所见,何的头发剪得更短,皮肤较之前蜡黄,身型再清减一些,有旁听人士感叹「瘦咗好多」。何穿浅黑色外套、裇衫,面向旁听席微笑挥手。
现年 69 岁的李卓人,对比今年 5 月结案陈词时的身型也瘦削一些、尖瓜子脸,皱纹比之前明显。他头发花白,续穿审讯时的蓝色外套,不时望向旁听席微笑。
41 岁的邹幸彤前年曾称在本案结束前不会剪发。庭上所见,她的马尾绑至头顶,但仍长发几近及臀。还押后本已消瘦的脸颊,较之前再瘦削一些。入庭时,她笑着一手拿胶水杯举起展示,另一只手则捧着米白胶袋,她曾到律师席安顿物资,有惩教人员协助她设置电脑。
庭上陈词次序,依序为李卓人、何俊仁、邹幸彤、支联会。

沈士文:应属情节较轻
大律师沈士文代表李卓人、何俊仁求情时提出 5 点观察。他力陈本案应为「情节较轻」,以判监 0 至 5 年作为量刑范围,因第一,被告多年来都是以和平、不暴力方式宣传,获法庭证实,这与其他涉及暴力或煽动暴力的案件有重大分别。
第二,根据判词,支联会及其干事的涉案行为性质是宣传、叫口号,从没带出任何具体的计划、指引、路线图、时间表;就「结束一党专政」(下称结一),现回看实属「一个空洞嘅口号」,故本案有别于其他透过宣传达某目的的案件,并没实际计划或煽动实质行为。
第三,支联会在政府没有实际指引或行动下,运作了 30 多年,本案仍没证据显示有香港市民或任何一件事,受其被裁罪成的煽惑而进行达致「结一」的行为,也没人因支联会的宣传,而去破坏宪法之下的国家根本制度,「而共产党咁多年嚟,都系好安稳去履行佢哋嘅工作同职责」。
沈指第四,控方先前指本案有两个独立控罪基础,分别是破坏「国家根本制度」和破坏「国家政权机关」,如两者同时成立会属严重,但现时法庭只就前者裁定罪成。
第五,法庭判断被告有罪的基础是他们的宣传行为,会破坏宪法的中国根本制度,「系一个宪法之下不可容许嘅东西,所以达致到有一个 conviction(定罪)」,但这是一个新的观点。
官:与 47 人案「边单严重啲呢?」
沈士文陈词期间,法官李运腾关注《国安法》没太多案例可参考,指如撇开「煽动」,单看「颠覆国家政权罪」(官一度口误为「分裂国家罪」)的其他案件,比较相近将是民主派初选 47 人案,并问本案与该案相比,「边单严重啲呢?」
沈回应称,他和法官李运腾都分别参与两案,两者撇开「串谋」外,有个实际分别,指 47 人案是指控一班将会可能当选的议员「合谋有一个协议」,并在当选后按协议无差别地否决财政预算案,「从呢个角度睇合谋,其实成个计划或行为,将会发生嘅东西,系非常之清晰同埋系有路线图」。
沈续指,但本案「就冇晒所有路线图」,形容所有受众是「各自修行」,即不知支联会或被告煽动受众做甚么实际行动,重申本案没有任何计划、指引、路线图及时间表,形容「呢个系有相当大差别」。
李运腾追问,47 人案的控罪时段横跨约 3 个月时间,本案相比下较长。沈则指,本案的控罪时段约涉 14 个月,但时间不太重要,因 47 人案的背景是 2020 年 6 月底《国安法》生效后,很快就因应同年 11 月将有立法会选举而展开初选,所以 3 个月内要「事必完成」。

官:未必能给何全额认罪减刑
李运腾另关注,在 47 人案中,有说法是「大家喺呢件案之前,冇谂过原来咁样都系会犯法嘅」,当时原讼庭因应《国安法》是新法例而酌情减刑,笑指有关决定「上诉法庭话我哋慷慨得济,𠮶部分唔应该畀嘅」,问沈的意见。
沈认为,这一点在本案仍是重要的减刑因素,指因《国安法》没有提到中国宪法的解释,而本案有今天的效果是来自中国宪法。沈另指,何俊仁于 2025 年中已向法庭表达认罪意向,希望可获得全数三分之一的认罪扣减。
不过李运腾关注,据案例要获得全数三分之一扣减,应要在交付程序完成前认罪。沈则提出,何认罪的时间仍是订审期之前,故「唔需要拘泥喺裁判处(裁判法院)交付程序度」。但李表示,案例已清楚说明截数期限(cut-off point)是交付程序,「变咗呢单案,我谂我哋畀唔到(何)全额三分之一折扣」。
沈遂提出,假如法庭把何俊仁的刑责订在「情节较轻」,则无论 25% 抑或 33% 的认罪扣减,在 0 年至 5 年的判刑来说都不算太重要,但如落入「情节严重」,则希望法庭采纳最低的量刑。
辩方:何癌症情况稳定
沈转就个人情况陈词,指何俊仁的癌症经治疗后情况稳定,虽仍要服药,但没特别情况,另盼法庭顾及他年龄而酌情额外减刑。
对于李运腾关注,何、李两人均已在另案获得公职服务方面的酌情减刑,沈表示「我系从来都唔理解亦唔同意,一个人历史上嘅公职(扣减)系只可以用一次」,举例称如有人贡献社会 20 至 30 多年,性格良好、乐于助人,难道一次酒后驾驶、用上公职为由减刑,之后就再也不能起用?
李运腾笑着打另一个比喻,称如当公职、良好品格是钱罂,「你一路储钱落去,储储储储,后来犯事,喺个钱罂攞啲走,始终有一日可能钱罂冇晒钱之余,可能系负数,唔知道呢个类比恰唔恰当啦。」
沈认为犯案性质,比钱罂的钱是否仍是正数更重要,笑称这将变成「佛偈」,要储公职、储公德,另重申两人在立法局、立法会出任议员 21 年,与现时案件无关。
控方另确认,扣除其他案件的刑期、何中途获保释后,李卓人就本案羁押 1,428 天,何俊仁则为 1,287 天。

邹幸彤陈情 官多番打断
邹幸彤紧接陈词。她站起身,低头看着文件、读出其陈情书:「206 ⾴判词,讲嚟讲去就系追求⺠主有罪。我始终唔认为任何政党可以将国家嘅主权私相授受,⾃⼰话⾃⼰就系⼈⺠嘅选择,⾃⼰话⾃⼰就系唯⼀嘅领导,仲要话每个⼈都有法律上嘅义务去拥护佢呢个⾃封嘅王位⋯⋯」
李运腾此时打断,指「咁又唔系咁讲㖞,如果你纯粹话停留信念,唔付诸行动,咁就唔构成煽惑啦,因为我哋始终讲紧,唔系因为佢信咗乜嘢、追求乜嘢,而系因为佢实际上将信嘅嘢付诸行动,𠮶个行动犯法系症结,咁就系犯法喇」。
邹与李争论期间,表示自己不会「求情」,亦没法用犯罪语言分析一件正当的事,又说如法庭裁定追求「结束一党专政」是违宪及性质严重,她只会当成「赞美」,因这反映连法庭都觉得「我哋系做紧嘢」。
她说,不论在监狱或在外,她将继续为平反六四、结束专政而努力,「呢个系我自己啦,公开作出过嘅承诺,亦都系烛光之中,对亡灵作出嘅誓言嚟嘅」。
她续说,「如果话咁嘅谂法,会令到我持续系成为罪犯,如果法律真系容不下我哋嘅信念,咁我都系宁愿去做一个罪犯,都唔愿意做一个假嘅人,唔愿意成世活喺谎言之中,不断否定我所想所信嘅」。
邹紧接说,「就算法庭可以困得住我哋几个人,系困唔住要求民主嘅呼声,因为其实你将我哋啲人困晒入去监狱,一埲咁样嘅高墙,只会成为更加大嘅喇叭、适得其反。」发言期间,何俊仁一直望向邹。
官问是否反而应轻判
李运腾笑问,「咁即系点呀?为咗令到你哋冇咁易成功,我哋应该判你哋轻啲?」
邹即笑称「系呀⋯⋯因为呢单案件,系将香港人结束一党专政嘅声音,传咗去全世界。本来我哋声音都冇咁大,本来佢哋都唔知我哋香港人系要结束一党专政」。
李再笑称,「咁你咪应该多谢我哋啰」。邹再露齿笑称「系呀」。正庭旁听席随即发出笑声,李卓人也低头掩嘴笑。此外,控方确认邹撇除其他案件的刑期,已就本案还押 1,404 天。

就支联会的量刑,李运腾指支联会为团体,不能判监只能考虑罚款,故关注其财政能力。由破产管理署委聘的资深大状林芷莹强调,辩方同意大部分案情,下周将提交文件交代财政状况。
邹反对充公国殇之柱
官关注物主谁属
陈情过后,双方休庭半小时商讨证物处理。控方表示,邹幸彤反对充公部分证物,邹补充最大争议为「国殇之柱」,其次有一些在六四纪念馆及支联会仓库搜出的书籍,至少有 600 本。
邹解释,「国殇之柱」是属于丹麦雕塑家高志活,非支联会财产,而它并没有出现在本案的任何证物之中,「我就唔系好理解点解要收嘅」,另指六四纪念馆的书籍则应交还支联会。
支联会解散后,由破产管理署代表。李运腾指出即使将书籍交还物主,支联会都可以决定销毁。邹重申应交还物主处置,「只系觉得你不能藉呢单案就没收晒所有六四嘅纪录⋯⋯唔系因为支联会拥有嘅书就要没收」。

林芷莹回应,支联会就证物处理持中立态度,若然交还支联会「好难去处理啲物件」,将视作支联会资产,按相关条例处理。
庭上续讨论国殇之柱的处置,李运腾强调要视乎物主意愿,「但系个物主本人冇反对吖嘛⋯⋯如果物主冇话要收,无理由夹硬要佢要㗎嘛」,指若高志活希望取回「国殇之柱」,他需要来港向警方取回。邹指据她了解高志活曾与警方沟通尝试取回。
法官黎婉姬则关注,根据案中资料,「国殇之柱」是警方在香港大学手上检取,问是否要询问港大的意愿。邹重申物主是高志活,只是案发时摆放在港大。李运腾形容「无人认头」,在证据之中亦没有确认谁是物主。
邹重提曾邀请高志活在本案作供,但遭法庭否决,变相无证据显示高是物主。沈士文亦补充,他的团队中其中一名律师,曾代表高志活与港大就「国殇之柱」有商讨,而他认为若控方同意「国殇之柱」与本案的直接证据无关,应将它交回物主。
控方:国殇之柱属犯案工具
法庭关注「国殇之柱」与本案之关连。控方黎嘉谊指它是「香港大学要求警方整走佢嘅,警方用个 warrant 嚟扣押呢样嘢」,在本案中「证据系有国殇之柱,喺录影带」。李运腾笑指「我明白你喺录影度影咗佢,但系你都影咗好多嘢吖,唔系样样你影亲嘅,就话同件案有关㗎嘛」。
控方解释,指控关乎被告「利用洗刷国殇之柱嘅场合,嚟继续宣扬『结束一党专政』」,换言之是「用国殇之柱作为犯案嘅一个工具」。
李指法庭需时考虑处置,初步认为属于支联会的证物可以归还,若支联会不接收则由控方处理,「国殇之柱」则需再考虑、容后交代。
翻查资料,「国殇之柱」1998 年被安置在港大校园,校方 2021 年 12 月拆除运走,警方国安处 2023 年 5 月持法庭手令在元朗检取它,作为本案证物。
HCCC155/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