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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案.判词剖析|拆解罪行元素 法庭为何判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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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案裁决,已解散的支联会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邹幸彤被裁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成立,法庭颁下 206 页裁决理由,押后至 8 月 28 日处理求情。《集志社》拆解罪行元素,看法庭如何裁定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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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幸彤被裁定罪成,她的母亲离开时指「希望环境健康啲,乜嘢颜色嘅花草都可以绽放」。

文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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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束一党专政」=「结束共产党领导」=「推翻、破坏国家根本制度」

2
煽动他人用「非法手段」

3
具煽动颠覆意图

4
超越言论表达自由 非真诚相信合法

「结束一党专政」=「结束共产党领导」=「推翻、破坏国家根本制度」

本案核心,是支联会「结束一党专政」网领,是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控方认为「结束一党专政」等同「结束共产党领导」、等同颠覆罪下的「推翻、破坏」国家根本制度;不过辩方反驳,「结束一党专政」只是要求结束不合法的「党专政」,不等同结束共产党领导,亦不同意共产党领导为国家「根本制度」。

针对「根本制度」,法庭裁决时指根据宪法第一条,「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根本制度」,而「中国共产党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根本制度」不可或缺的元素,而各民主党派只是「参加」中共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法庭指,显然中共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是现行宪法所确立和保证,并不存在西方式政党轮替的可能性」,因此在现行宪法下,「推翻」或「破坏」中共领导地位,即等同《国安法》第 22 条所指「推翻」或「破坏」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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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结束一党专政」等同结束中共领导地位,是违法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资料相片)

法庭续指,「推翻」一般指由外力促成的剧烈、根本性改变,使其失去原有秩序或地位,一般是突然发生的结果,但也可经历漫长的过程;「破坏」泛指事物受损,可透过挑拨、分化、使人对制度失去信任。由于控罪下「非法手段」不必然涉暴力,「推翻」或「破坏」亦应不一定涉暴力,否则会产生内在矛盾。

那么被告是否「推翻」或「破坏」中共领导地位?法庭考虑所有证据,认为「结束一党专政」纲领是针对中国共产党,目的不是要求中共回归宪法下的多党合作制,而是要结束其领导地位;「结束」亦明显并非指「自然结束」,而是带「推翻」和「破坏」的意思。其中邹幸彤曾称结束一党专政「不就是要求政党轮替,将权力还给人民」,法庭认为正反映各被告意图以「政党轮替」取代 2018 年修宪后的根本制度,想终结宪法确立的中共核心领导地位,与宪法第一条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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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指被告根本不相信修宪「结束一党专政」是实际可行,又指支联会拒与中央政府沟通。(资料相片)

煽动他人用「非法手段」

至于「非法手段」的指控,法庭强调除修改宪法外,任何意图终结中共领导地位的手段都是违宪和非法,又指被告根本不相信以修宪「结束一党专政」的手段是实际可行、亦非这样寻求。法庭有此裁定,是基于认为被告一直对中共及中央政府怀有敌意,坚持抗争、绝不妥协,拒与中央政府沟通,亦不相信在他们营造的敌意氛围下,能有与中央政府和平对话的可能性;加上国内抗争者因《零八宪章》运动而身陷囹圄,被告不可能相信会有发自国内的修宪运动。

法庭又引何俊仁文章〈如何结束一党专政〉,提到其中一途径为民间和平抗争、迫使执政者民主转型,过程中不断有人付出自由以至生命代价,认为反映支联会是希望并预见支持者将「结束一党专政」付诸行动,亦相信并预期手段即使非暴力、也必是法律不容许。而李卓人在集会嘉许参与反修例运动被捕者,亦必然预期支持者会以违宪违法手段将「结束一党专政」付诸行动。

辩方曾力陈,被告没有就如何「结束一党专政」提出具体执行方法或时间表、亦没有鼓吹暴力手段,法庭接纳,但强调他们在《国安法》实施后仍不断鼓吹「结束一党专政」,不理会纲领违反 2018 年修订的宪法,已属「非法手段」,又指被告蓄意将六四与反修例风波相提并论,借此挑起受众对中共敌意,侵蚀及破坏公众对中共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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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仁的文章成为呈堂证据,法官指当中提倡的民间和平抗争,指过程中不断有人付出自由以至生命代价,认为反映支联会相信并预期手段即使非暴力、也必是法律不容许。

具煽动颠覆意图

就被告表明,对中共没有敌意,亦真诚地相信支持者不会采用非法手段终结共产党执政地位,法官同样不接纳,指被告试图透过挑起敌意和分化,使人对中共失去信任,以达到破坏「根本制度」的目的;并意图鼓励支持者伺机而动,以不合法手段将「结束一党专政」付诸实行,并相信受唆使者会用非法手段、以颠覆中共领导的国家政权为目的。

法官指,李卓人对中共存敌意是「客观事实」,如曾提及希望中共倒下、「没有国庆只有国殇」,显然望通过鼓吹「结束一党专政」,影响支持者对中共及中央政府的态度;而对中共敌对情绪在六四晚会一再被重复和升温,虽非悼念主要目的,却是其客观效果。法官亦指邹幸彤对中共怀「极强的敌意」,如称自己无权无势,不可直接将中共「绳之于法」。

对被告否认煽动人付诸行动,法庭亦指,他们不单将自己「豁出去」,亦是鼓励港人学习内地抗争者坚持抗争;认为各被告一直积极鼓吹和执行「结束一党专政」相关活动,一般合理的人、尤其在香港生活的人接收到讯息,必然理解纲领目标是为结束中共领导,亦定必理解被告是鼓励人将纲领付诸行动,以结束中共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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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李卓人对中共存敌意是「客观事实」,而邹幸彤对中共怀「极大敌意」。

超越言论表达自由 非真诚相信合法

法官拒接纳几名被告供称行使言论自由、真诚相信行为合法,认为被告在《国安法》实施后,均相信和明白「结束一党专政」会抵触宪法、并非真诚相信言行没违反《国安法》,「他们只是拒绝临崖勒马,一意孤行地将支联会的抗争立场坚守到底」。

法官举例,李卓人曾指知悉「结束一党专政」有机会违反颠覆罪、何俊仁文章提及的和平抗争亦必涉可能带来严峻后果,而邹幸彤明知有抗争者因《国安法》被捕,仍呼吁两地「一起抗争」、「打破中国共产党的专政」,是无视法律制约。

法官指,如被告真诚相信行为合法,虽不足构成辩护理由,但会是对辩方有利的证据,倾向显示没有煽动意图;但如证据显示被告相信受唆使者,会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颠覆政权,那「真诚相信」的论点就站不住脚,「因为没有人会真诚地相信鼓励别人颠覆国家政权会是合法的」。

法庭又指,言论自由并非绝对,附有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等义务,而控罪下的「国家根本制度」明显属保障国安及公共秩序的范围,不认为受保障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会包括上述事情。法庭又指,本案重要背景是反修例运动,由于 2019 年后社会和国际大环境改变、及《国安法》实施,「因此从前(特别是《国安法》颁布前)未受法律约束的行为,现在可能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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