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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FBI解密文件曝前议员承认与疑似中国特工方芳有染 后者称曾为胡锦涛专机当空乘

支联会案|历 24 日审讯 8.21 裁决 整合九项案情关键及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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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被指煽动颠覆案,8 月 21 日裁决,不认罪的李卓人和邹幸彤,因本案已还押近五年。案中,支联会叫喊超过 30 年的口号「结束一党专政」,被控方指控等同「结束共产党领导」、推翻破坏国家根本制度,是煽动以「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不过辩方反驳,「结束一党专政」只是要求结束不合法的「党专政」、建设民主中国,不等同结束共产党领导,被告对中共无敌意、没颠覆意图,控方亦未能提出支联会鼓吹人用什么行动「结束一党专政」。

到底控方指控是什么?辩方如何反驳?庭上又是如何处理中国宪法、及六四等议题的争议?裁决前夕,《集志社》整理 24 日审讯中的九项关键内容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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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支联会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及邹幸彤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8 月 21 日将裁决。

文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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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方的检控基础是什么?

2
法庭应如何诠释中国宪法?

3
如何处理六四等政治议题?是非曲直是否相关?

4
「结束一党专政」等于「结束共产党领导」?等于「推翻、破坏国家根本制度」?

5
被告有否煽动人用「非法手段」?控方如何确立被告用「非法手段」?

6
被告有否煽动颠覆意图?

7
是否明知「结束一党专政」违法?

8
「结束一党专政」是否受言论自由保障?

9
煽惑人违反内地法律是否违国安法?

控方的检控基础是什么?

支联会、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他们在香港煽动他人以「非法手段」作出「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国宪法确立的中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权机关。当中,控方将「非法手段」定义为「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违反中国宪法(特别是第一条和序言)」,将所谓「违反中国宪法」的手段视为「非法」。

指控的核心在于支联会五大纲领之一「结束一党专政」。控方指支联会以「所谓民主或六四事件之名」、配合针对国家的负面内容,鼓吹传扬「结束一党专政」主张,虽然没明确或详细计划,但该主张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就是要「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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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控核心在于支联会五大纲领之一「结束一党专政」,指等如结束共产党领导。

控方的逻辑是,中国宪法第一条在 2018 年修订后订明,「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是「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不存在任何合法手段」结束。因此被告鼓吹「结束一党专政」,必然是煽动以违反中国宪法的「非法手段」来颠覆国家政权。

不过,这个检控基础于中段陈词被法庭驳回。法官认为议题事关重大、影响深远,但控方陈词「流于表面」,未提供足够分析和典籍、无传召专家作供,不会考虑。法庭只会考虑控方的第二个检控基础,就是即使有合法手段结束中共领导,支联会实质上不是倡议修宪,而是煽动人以不合法手段推翻共产党领导地位

法庭应如何诠释中国宪法?

案中控罪元素涉及中国宪法,法庭应如何理解、应用有关条文成为关键。本案未有传召任何中国宪法专家作供,邹幸彤指宪法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香港法庭无权诠释,加上香港律师和法官受普通法训练、欠相关知识,在没有专家证据、控辩双方无共识下,法庭甚至不应从字面理解宪法条文。

控方同意香港法庭无权诠释宪法,但指条文字眼非常清晰,可按字面理解、应用,无需专家证供协助。李卓人一方亦认为法庭可按字面理解,但若控方有超出字面意思的陈词,便须有专家证供协助,否则不应接纳。

法官最终裁定,宪法中能直接适用香港并与案相关的条文,包括控方依赖的序言及第一条等,法庭可按字面意思及上文下理,理解其明显意义作断案根据,但不能依赖字面以外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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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元素涉及中国宪法,控方并未传召作供,法官裁定可按字面意思及上文下理理解其明显意义。

如何处理六四等政治议题?是非曲直是否相关?

支联会被控,六四等政治议题无可避免进入法庭。控方于开案陈词表明,本案非政治审讯,不涉审理任何关于民主、六四、对国家批评、历史、政治制度优劣的议题,而国家宪法是否如被告所说符合民主、抑或如其所指的负面内容等等,「根本与案无关,法庭无须处理」。

不过,控方同时指控,被告利用相关时事命题煽动,透过负面内容激起对政权的憎恨,以加强煽动效果,又透过六四集会和纪念馆等传扬「结束一党专政」。法官一度笑言,控方是指支联会「挂羊头卖狗肉」,不过控方否认,指「我哋冇话佢啲嘢系假」、亦「可以系真」,重点是利用相关事件引发仇视中共,达致推翻共产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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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控被告利用时事议题煽动,又利用「六四纪念馆」等传扬主张。

控方的说法遭辩方否认。李卓人说,支联会的行动都是就具体发生的事件作抗议,如刘晓波判囚、刘霞被软禁、709 大抓捕、李旺阳被自杀,并非假借民主之名抹黑。邹幸彤强调六四是真实发生的事,非生安白造、抹黑政府,六四集会的重心在悼念,而纪念馆是为保存和传播真相,被指为鼓吹纲领而成立是本末倒置:「六四从来唔系被我哋利用去煽动『结束一党专政』嘅工具⋯佢系人命、系鲜血、系政府要面对嘅罪行,不是可以被利用嘅工具。」

而当邹幸彤传召证人作供,欲讲述六四发生的事时,法官多番打断制止,强调不判断六四的是非曲直。邹反驳,控方指控被告抹黑造谣,因此需要基本事实判断指控是否属实,如确立支联会讲事实、要求有理有据,便属言论自由的范围。不过法官重申,法庭无从判断是否真实,强调此案不是审六四、而是有否犯《国安法》,「唔会畀你用呢个机会做政治宣传」

不能谈政治、但控方又以政治推论被告意图。李卓人一方结案时提到,若法庭不处理相关议题、无法判断批评是否有道理,便不应得出被告是利用相关议题抹黑或令人憎恨中共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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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幸彤强调六四是真实发生的事,指六四「系人命、系鲜血」,不是可以被利用嘅工具。

「结束一党专政」等于「结束共产党领导」?等于「推翻、破坏国家根本制度」?

控方指控核心,基本上是一串等式:「结束一党专政」=「结束共产党领导」=「推翻、破坏国家根本制度」。被告承认坚持「结束一党专政」,但反对是等于「结束共产党领导」。

李卓人解释,支联会期望结束专政、而非共产党领导,而专政与民主对立,「结束一党专政」是希望人民享有基本权利、建立公民社会,有讨论民主的基础,再交由人民决定共产党是否继续领导,「共产党系唔系领导唔系我哋讲,系人民讲」。他又引历任国家领导人的言论支持说法,如毛泽东曾承诺建国后不搞一党专政、赵紫阳指共产党不能垄断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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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作供时引述历任国家领导人的言论,如毛泽东曾承诺建国后不搞一党专政、赵紫阳指共产党不能垄断执政。

邹幸彤指「一党专政」是指权力结构、「共产党领导」是指某集团实权,两者概念不同、不可比,「结束一党专政」是要求还政于民、结束党大于法的状态,不是等于「结束共产党领导」,而是等于「建设民主中国」。

控方曾质疑被告提「结束一党专政」,就是要求政党轮替、「改朝换代」。不过两人重申,主张是由人民决定共产党是否执政,民主制度下政党轮替属寻常。

而即使「结束一党专政」等同「结束共产党领导」,辩方亦反对等同「推翻、破坏」国家根本制度。辩方指「推翻」有打倒、用武力、不正常方式等剧烈改变秩序的意思,而「结束」不涉打倒之意;支联会 30 年来是滴水穿石推动人权、单纯提倡口号没具体行动,不可称为「推翻」。而「破坏」具恶意,但支联会讲求事实、行使公民权利,即使伤害共产党领导地位,亦不构成「破坏」。

辩方亦质疑共产党领导是国家根本制度的说法。邹幸彤指宪法字面上无赋予共产党任何实权,控方指共产党主导一切,只是反映政治现实。而国家根本制度只有一个,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并可包含各种元素,而诠释宪法时要考虑立国根本原则,不能单从字面得到。她认为法庭既已限制只能字面理解宪法,便无法得出控方解读是否正确;而若宪法根本原则是民主宪政,要求结束一党专政就不可能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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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幸彤、李卓人一方多次指出,控方一直未有提出,支联会鼓吹人用什么行动以「结束一党专政」。

被告有否煽动人用「非法手段」?控方如何确立被告用「非法手段」?

控方检控基础,是支联会并非倡议修宪,而是煽动人用「非法手段」推翻共产党领导。「非法手段」是案中重要控罪元素,辩方指这是案情的「致命伤」,因控方一直未能提出,支联会鼓吹人用什么行动以「结束一党专政」。

李卓人作供指支持「结束一党专政」,但不会叫人付诸行动,「我哋唔会话你做啲嘢结束一党专政啦」,叫人付诸实行的都是具体行动,如签名要求释放刘晓波、寄圣诞卡予在囚人士。邹幸彤亦指,六四集会、纪念馆、人权倡议等工作,本身已有其内在目的和意义,是实践五大纲领而非煽惑他人做任何事。李卓人一方结案指,支联会是支援、教育角色,又指如支联会真有煽动人做具体行动就「真系好失败」,因 30 年来无论多少人参与集会游行,香港并无任何一件事,是按支联会推动而实行以达致结束一党专政。

邹幸彤又强调,一党专政是权力结构、非某政党统治,只能以民主与法治手段结束,普通人只能以迂回方式,如证据收集保存、公众教育充权、舆论施压等,尝试自下而上打破垄断。她引述何俊仁的文章〈如何结束一党专政〉,提到三途径包括领导者自我改革、暴力革命、民间和平抗争,而支联会拒绝暴力革命,多年来是和平抗争,举例曾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交报告,提及内地人权问题、予中国政府的多项建议,皆是呼吁用法治、法律结束一党专政,「主张贼仔要还返佢偷咗嘅嘢,但冇主张过要扑湿个贼仔去抢返𠮶样嘢返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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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幸彤曾传召家庭主妇岑丽芳作麻,她供述曾以市民身分参与六四烛光集会和五月底游行,目的是悼念死者。

控方另质疑,被告从无提过修宪;不过李卓人及邹幸彤表示,支持包括修宪的民主运动,支联会对《零八宪章》的支持亦反映期望合法修宪。

就控方指,被告倡「结束一党专政」的「自然合理效果」是推翻共产党领导,邹幸彤反驳指摆街站等行动,自然合理效果就是叫人去集会,不会因过程提及「结束一党专政」,而变成鼓励人做「唔知系乜但又违宪兼结束到一党专政嘅行为」。而她传召的市民证人,同样供称多年来参与集会是想悼念死者,而非因认同五大纲领而做甚么事;李卓人一方则指,香港市民「唔系傻」,不同意港人对「结束一党专政」理解必然与控方一样。

针对控方将「非法手段」定义为「违宪手段」,李卓人及邹幸彤强调,宪法是制约政府而非人民,不认为普通人可违宪。辩方批评控方是「循环论证」,定义违反宪法第一条是非法手段、又指颠覆目标「结束共产党领导」是违反宪法第一条,即以「违宪」同时证明目标和手段,等同指被告「以违反《国安法》 22 条嘅手段违反《国安法》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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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播放李卓人接受传媒访问、公开发言等片段,控方质疑他对中共怀极大敌意。
被告有否煽动颠覆意图?

控方在此案要证明「双重意图」,即被告除意图煽动人做颠覆行为、亦要有意图煽动颠覆。控方以被告对共产党怀敌意,推论他们具颠覆意图;辩方否认,强调目标是建设民主中国而非颠覆。

李卓人接受盘问时,同意认为中共是独裁政权、打压人民、扼杀民主,但不同意对中共怀极大敌意,说「我心中无敌意,只有爱」,指自己的批评是基于对人民的爱,希望共产党能改革、令人民得到应有权利,自言「绝对爱国」,望国家民主、富强、自由,人民有好的未来;辩方强调控方无证据李卓人是「口不对心」。

邹幸彤重申主张「结束一党专政」是颠覆不合法的党专政,要求向当权者问责、「还政于民」,指现时指控「等于我哋而家作为国家主人,叫一个贼仔要还嘢,反而畀个贼仔话我哋系抢劫」。法官曾问,她是否将中共置于敌对,她说不会用「敌人」字眼:「学刘晓波先生话斋,我们没有敌人,我哋反抗嘅系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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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幸彤指不会用「敌人」字眼形容中共,引述刘晓波指「我们没有敌人,我哋反抗嘅系个制度。」

是否明知「结束一党专政」违法?

控方指控被告在《国安法》生效后,明知「结束一党专政」违法仍坚持,辩方一概否认。李卓人指,当时「相信自己系完全唔会违法」,指 30 多年来均无人指「结束一党专政」有问题,《国安法》后亦无任何人或警方指该口号违反《国安法》、或以危害国安为由禁制支联会运作,2021 年六四集会也是以疫情、而非国安为由禁止。

邹幸彤承认支联会曾讨论如何应对《国安法》,但认为「争取民主唔可能犯法」、风险亦「冇得避」,最后结论共识是坚持五大纲领。法官指,即当时他们意识到有法律风险,邹不同意,指认为法律上没有犯法、而是有政治风险,认为《国安法》或用作政治打压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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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幸彤承认国安法实施后,支联会曾讨论如何应对,最终共识是坚持五大纲领。

「结束一党专政」是否受言论自由保障?

控方认为言论自由不是绝对,被告鼓吹「结束一党专政」,意图煽动受众颠覆政权,已超越人权保障的界线。

李卓人一方指,中国宪法 41 条保障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共产党作出批评的权利,而支联会从无呼吁人以任何手段、包括非法手段结束专政,纯粹喊口号、提出政治要求,应受言论自由保障。邹幸彤亦指,在尊重言论自由的社会,倡议政改、批评政府行事等正常不过、亦有必要,而涉案言论是要限制和监察权力,不受政府欢迎,法庭要警惕政府对言论无限上纲。

法庭上曾讨论,被告支持刘晓波及其发起的《零八宪章》,支援人做在内地可能招惹刑责行为,是否涉及颠覆罪中的「非法手段」。

煽惑人违反内地法律是否违国安法?

李卓人和邹幸彤作供时,提及支持刘晓波等发起的《零八宪章》。法官关注相关人士在内地被定罪判监,被告是否支援人做在内地可能招惹刑责的行为,又指颠覆罪中的「非法手段」是指在香港或内地非法,宜留待陈词处理。

不过,李卓人一方质疑,控方检控基础是违反宪法,从无提过「违反国内刑法」是非法手段,而非法手段应只涉香港法律,被告是否煽惑人用违反内地刑法的手段推动修宪,不应成为本案议题。控方亦澄清,「非法手段」只针对违反中国宪法、而非刑法,而煽动行为要在香港发生,被告要在香港发出煽动讯息、受众为香港人、在香港接收,只需证明受众接收煽惑讯息,即使无做出被煽惑行为都可证明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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