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员权益保障及外送平台管理法》施行后,叠单计价很快成为第一波实务争议。现行法律既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平台自有遵守义务,主管机关依法行政亦无疑义。但法律应被遵守,并不代表法律本身没有检讨空间。尤其专法将「衡平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产业健全发展列为立法目的,叠单制度施行后所呈现的实际效果,自应纳入后续检验。
叠单并非平台临时创设的制度
叠单并非平台为降低外送员报酬而临时创设的安排。在国际外送市场中,order bundling、stacked orders或batching早已是常见的配送模式。平台透过算法,将取餐地点、配送方向及路线相近的订单集成,由一名外送员在同一趟进程完成数笔配送。
这种模式有其商业上的功能。外送员可以减少空跑及重复往返,在相近时间完成更多配送;平台提高派单及路径效率;店家增加订单流转效率;消费者也可能取得较有效率的配送服务。叠单本身并非单纯的计价工具,而是外送市场长期发展形成的配送模式。
国外制度也有不同的监理方式。例如纽约市虽已创建餐饮外送员最低报酬制度,但主管机关并未直接规范「Order bundling」应采何种方式计价。各国制度固然不同,但至少可以看出,保障最低报酬与叠单如何计价,本来就可以分别处理。
多送一单应多拿报酬,共同路程对价是否衡平?
台湾目前以每笔订单的服务时间作为法定报酬计算基础,已直接介入叠单原有的对价商业结构。
以同店双单为例,第二笔订单添加的等待、绕行、送达时间及配送责任,当然应反映在报酬上;但共同取餐、等待及配送路程实际只发生一次,如因同时存在两笔订单,就分别成为完整的报酬计算基础,法律效果上可能出现「同一段实际劳务形成数个对价」情形。
简言之,多送一单,本来就应该多拿报酬;但同一段路实际只走一次,是否应计算两次报酬,不无疑义。
从一般交易关系来论,提供多少服务、取得多少报酬,本应有合理之对价关系。外送员完成配送,平台支付报酬,法律基于保障目的提高基本报酬具有正当性;但法定权利增加后,增加的报酬与实际增加的工作是否相当,也有查看之必要性。此为法理上所谓给付与对价是否衡平之课题。
此情形尚非未能认定「不当得利」,外送员取得报酬具有专法上之法源依据。但同一段只发生一次劳务,因订单数量形成数个报酬计算基础,确实存在对价失衡及重复受偿的疑虑。
法律保障权利,也要求诚信
《民法》第148条要求权利行使及义务履行均应依诚实信用方法,此原则对平台与外送员都应适用。
平台掌握算法、配送数据及报酬计算方式,不应利用信息优势减少外送员实际工作应取得的合理报酬;反过来说,外送员取得专法保障后,也不能利用制度设计刻意增加原本不存在的配送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业已出现部分外送员因刻意延长配送时间、增加非必要路程或干扰定位等情事。如果目的在增加报酬计算基础,个案是否构成违约、停权或其他法律责任,仍应依事证判断,但已有依《民法》第148条诚信原则查看的必要。
换言之,法律保障外送员取得合理报酬。法律增加一方的权利,相对的契约义务与诚信要求并不因此消失。未来对于异常配送、刻意延长时间或改变计价基础等情形,也有创建更明确认定标准的必要。
多出的成本,最后由谁负担?
外送市场并不是只有平台与外送员,应由平台、外送员、合作店家及消费者共同形成的多边市场。法律改变一方的报酬结构,增加之成本便由其他方共同吸收。
平台可能透过服务费、会员制度或店家费率重新配置成本;店家的成本可能反映于商品价格;消费者面临较高价格后,也可能降低外送需求。如果订单总量因此下降,最后又可能影响外送员的接单机会与实际总收入。
值得讨论的是,若共同配送时间因逐笔计价形成重复受偿,增加的成本最终由平台、店家及消费者分担,但取得添加利益的一方,在共同配送部分并没有增加相对应的工作或契约义务,此制度设计是否仍然公平,就值得进一步查看。
法律基于政策目的提高外送员保障,并无疑义。但如果权利集中增加于一方,添加成本却主要由其他三方承担,保障、实际劳务、义务与成本之间是否仍然维持公平原则。亦即是否参予方皆能享受公平合理对待,也不承担不公平义务。
尤其外送专法本身即以「衡平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为立法目的。既然是衡平「各方」,观察制度效果时,就不应单就外送员每单之报酬,而应把外送员总收入、订单量、平台成本、店家负担及消费者价格一并纳入。
遵守现行法,新法仍应滚动式修正
现阶段主管机关既已依现行法作成认定,平台自应依法办理。但共同配送时间逐笔计价,长期是否符合对价衡平、公平原则及产业健全发展,仍应由施行后的实际数据验证。
若未来发现共同服务时间逐笔计算造成明显的对价失衡、异常利用增加、叠单效率下降,或者成本持续向店家及消费者移转,似乎有重新检讨制度之必要。
法律应被遵守,法律本身也应接受施行结果的检验。保障外送员与维持合理对价并不冲突。但法律介入之后所增加的权利、义务与成本,是否仍由外送员、平台、店家与消费者在合理范围内共同承担。
*作者为东吴大学商学院暨明志科大经管系助理教授、铨威法律事务所资深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