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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 · 星期四近12小时收录 68 条最近更新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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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私藏醉驾案女子血液样本 同袍否认指示被告「是鬼但揾个位」放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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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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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岁男警涉 2024 年没将涉及醉驾案女子的血液样本交至政府化验所,其后疑威胁女子交出 30 万元并要求性交。控方就勒索及威胁性交罪不提证供起诉,被告否认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交替的意图妨碍司法公正,案件周三(26 日)进入第三日审讯,官裁定表证成立。

辩方早前引用 WhatsApp 对话,指被告文书同事「Cat 姐」曾要求被告「是鬼但揾个位」放置血液样本。「Cat 姐」周三作供时,一度称没印象曾与被告通讯,至辩方播放及读出相关对话纪录后,她确认「如果望电话号码,呢个系我电话号码嚟」,但就相关内容均称「冇印象」、「唔记得」、「唔肯定」,并否认冒被告上司签发化验表格。案件周四续。

被告程朗
被告程朗
文书同事:不会向被告发指示

辩方周二盘问被告程朗上司时指出,被告同袍、文书同事「Cat 姐」曾要求被告「是鬼但揾个位」放置血液样本,「但系唔好摆喺我哋个雪柜度」。

控方周三传召时任大埔警区刑事调查队第 3 队行政警员、「Cat 姐」张嘉毅。张供称,案发时与被告程朗为同级警员,主责协助上级草拟文件及处理文书工作。庭上早前提到,在 2024 年 5 月 29 日,涉及上水纠纷案的事主 X 怀疑酒后驾驶,被告被委派处理案件。

张指,她在该案件中没有角色,不会指示被告如何处理。她又指,曾就上水纠纷案草拟及列印化验表格,并将未签名的表格交给案件主管检查,强调自己不会代案件主管签名,亦不容许他人代签。

张:没印象曾与被告通讯

辩方盘问先指出,张嘉毅在 2024 年 5 至 6 月,曾与被告透过 WhatsApp 对话。张称「冇印象」。辩方遂向张展示两人的 WhatsApp 对话纪录。张回应「唔好意思⋯⋯我部电话冇晒 record,所以我冇印象」。

辩方在庭上播放两段在 2024 年 5 月 29 日发出语音讯息:

程(語音訊息):Cat 姐,我琴日咪去拜山嘅,有幫咗個犯撩咗 DNA,應該都要送去government lab,如果要揼啲 memo,你可唔可以幫我揼埋嗰份?

張(語音訊息):你是鬼但搵個位擺住先,但係唔好擺喺我哋個雪櫃度囉

辩方问,「呢啲系咪你(张)同被告嘅对话?」张沉默片刻指,「如果望电话号码,呢个系我电话号码嚟。」

辩方再问「呢个系咪你嘅头像?」张称「之前用紧嘅头像,几日前」,重申「我冇晒啲 record,我唔肯定我有冇传送呢啲讯息。」

张:忘记有否称「是鬼但揾个位」放样本

辩方再在庭上顺序读出张与被告在 2024 年 5 月 29 日,中午约 12 时至晚上 9 时的完整 WhatsApp 对话:

程(語音訊息):Cat 姐,我琴日咪去拜山嘅,有幫咗個犯撩咗 DNA,應該都要送去government lab,如果要揼啲 memo,你可唔可以幫我揼埋嗰份?
...
程:咁我係咪聽日直接將支血送去政府化驗所?
張(「Cat 姐」):唔使住,你 OC 好似唔想搞,睇吓佢聽日 P 5 P(即認罪與否)
程:好,我擺住喺雪櫃先
程:咁我琴日嗰個 DNA 呢,如果送出去政府化驗所係咪都要 memo?
張(語音訊息):你是鬼但搵個位擺住先,但係唔好擺喺我個雪櫃度囉
程(回覆「咁我琴日嗰個 DNA 呢」信息):我想要呢個 memo 
張:我聽朝整畀你
張:喺 CMIS(即警方內部系統)度撳
張:我聽朝返早

辩方指,「你是鬼但揾个位摆住先,但系唔好摆喺我个雪柜度啰」此句为张的声音。张称「我唔记得自己有冇咁讲过。」辩方再指,「呢句说话系你讲嘅。」张称「我冇印象。」

至于上述其余讯息,张至少四度称「冇印象」、两度称「唔记得」有否收过。

张否认冒被告上司签化验表格

辩方继续读出两人在同月 30 日,早上 7 时多至下午 4 时多的 WhatsApp 对话:

程:我走一轉 FLCT(粉嶺裁判法院)先,我聽埋個 C/R(即旁聽案件)先返嚟拎去送件
張:你一陣報 result 俾阿 Sir,睇吓使唔使送
程:Cat 姐,琴日單 fighting in pp(在公眾地方打鬥)唔係今日上庭咩?我睇份表見唔到幾多號法庭
程:啱啱問咗了,原來新 case 無名單,全部 1 號庭
張:係呀,一定係 Court 1
張:PO. 160(即化驗表格)整咗畀你,喺長桌
…
程:(附有手持文件相片)搞掂,聽日先拎返畀你,我出荔枝角先
程:嗰張 form 佢又話唔啱,佢話要 160(DNA),我強烈懷疑啲 DNA 會擺到冇晒
張:(哀傷的貓的圖片)
張:我聽日早啲返,幫你搞多次,你聽日去 DOJ 再交

就上述节录的信息,张在辩方提问下七度表示「无印象」,两度指「唔记得」有否收过。辩方另指,对话提及的「出荔枝角先」,意思为前往荔枝角政府化验所。张称「我唔记得佢当时咩意思」,但她知悉荔枝角有政府化验所。

辩方指,当时小队 4 名调查人员均会叫她「Cat 姐」,称「其实被告当时都好尊重你」。张回应「唔知道」,并否认列印化验表格后,冒签程的上司、督察赖冠文的名字。

時任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 3 隊行政警員、「Cat 姐」張嘉毅獲兩人護送,期後登上私家車離開。
时任大埔警区刑事调查队第 3 队行政警员、「Cat 姐」张嘉毅获两人护送,登上私家车离开。(《法庭线》记者摄)
重案组警员:被告办公桌检取化验表格

控方传召时任新界北总区重案组侦缉警员王成业。王供称,他在 2024 年 7 月 18 日下午 2 时许,前往大埔警区刑事调查队第 3 队办公室,搜查程的办公桌。

王指,他当时在柜内搜出一个有关上水纠纷案的文件夹,当中夹附化验表格。惟本案调查警员当时外出工作,他先行保管文件至晚上 7 时,才在办公室将文件「手交手」给另一警员。

王确认,他当日保管该化验表格期间,没见任何人干扰或修改表格,他亦不曾修改该表格。

王确认搜查时被告不在场

王在辩方盘问下确认,搜查被告办公桌时,被告不在场,但不同意做法不公,称被告两名上司均在场见证,又指该两名上司「有公信力」,可对「被告人个位搜出嚟嘅嘢负责」。

王确认,检取化验表格时,看到两张纸均有签名,其后放入「原本文件夹」,以便转交本案调查员。王又指,在管有化验表格的约 4 至 5 小时期间,他一直在其办公室工作,表格则放在其桌上,不认为督察赖冠文有机会接触该表格。

重案组侦缉警员:曾保管化验表格 1.5 年

控方传召另一时任新界北总区重案组侦缉警员姚永浩。姚称,同袍王成业在 2024 年 7 月 18 日晚上,将涉案化验表格等文件交给他,他再放入一个仅存放本案文件的硬皮文件夹。

姚续指,直至他在新界北总区重案组最后一天上班,即 2026 年 3 月 21 日,他才把本案交予下一手调查员,确认他在保管涉案文件期间,没任何人非法干扰或修改表格。

姚在辩方盘问下确认,他从王接收化验表格时,表格并非放置在证物袋内,接收后亦没在警队内部系统中输入已检取相关文件,称表格当时属「调查文件」,而非证物。

王:程上司不可能接触表格

辩方关注姚其后如何处理放置化验表格的硬皮文件夹。姚称,他至 2024 年 7 月 18 日接手文件后,便将硬皮文件夹放在办公室没上锁的柜内,直至 2026 年 3 月 21 日,期间不曾拿出该文件夹。

辩方追问,姚保管硬皮文件夹约两年间,该化验表格在没证物袋、没被锁上的情况下,他人会否有机会接触到。姚回应「微乎其微,冇话冇机会」。

辩方追问,程的上司、督察赖冠文有否机会接触该表格。姚称「一定唔会」,解释指赖驻守大埔警署,其委任证无法拍卡进入新界北总区的警署。

高级督察:训练提及不可带证物回家

控方传召时任警方侦缉训练中心高级督察何月萍。何供称,她负责教授标准刑事调查等课程,而程朗为 2023 年第 4 期学员。

何续指,课程提及检取证物后,应将它「安全送返警署」,除非有特别原因或获上级批准,不可将证物带离警署。

辩方指,何教授程时,有否提及「个个环头都都唔同做法,到时要听返上级指示」。何称「有可能有讲过」。何在控方覆问下澄清,此说话的「大原则」为不可带证物回家。

勒索等两罪获不提证供起诉

被告程朗(25 岁,报称警员)原被控一项强奸罪,2025 年 2 月被改控勒索、以威胁或恐吓⼿段促致他⼈作非法性⾏为、藉公职作出不当⾏为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 4 罪。

控方早前指就勒索及威胁性交两罪,不提证供起诉,程否认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以及交替的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继续受审。

被告已被停职。

DCCC24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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