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专科医生朱建华被指 2015 年为病人做手术后,未为病人作适当检查、跟进腹痛原因,直至病人另觅医生才揭发腹内遗下拳头大小的手术纱布。朱被医委会研讯小组裁定两项专业失当罪成,除牌半年。上诉庭今年初驳回朱的上诉。
终审法院 3 名法官周二(1 日)拒向朱批出终极上诉许可,意味医委会的决定成为终局。判词指,朱一方质疑医委会应否考虑另一医生的纪录及作为、是否有责传召其作供,但 3 法官认为理据并非合理可辩,又指朱及其专家证供已获详细审视,不认为他遭受不公平待遇。
病人手术后腹痛
朱被指术后管理失当
案情指,朱建华于 1981 年成为注册医生,1998 年再获外科专科资格。朱 2015 年 10 月为病人做手术,事后病人腹内被揭发遗下纱布。医委会研讯小组经纪律研讯,裁定他两项专业失当罪成,判处除牌合共 6 个月。两项指控关于朱涉术后管理失当(见报道)。
涉案病人患前列腺癌,2015 年 7 月在养和医院接受前列腺切除手术,翌日排便后感腹痛,检查后发现其乙状结肠穿孔。同年 10 月,朱替病人做乙状结肠造口关闭手术,过程中使用 10 块纱布,其后再做紧急剖腹手术,清除腹腔积液。过程中使用 20 块纱布。
病人术后到朱处覆诊共 6 次,表示仍有腹痛等状况,曾做灌肠造影等检验。病人其后向另一医生求诊,照 X 光发现肠道有不透射线带状结构,最后动紧急手术,取出拳头大小的手术纱布。病人家属向医委会投诉多名医生,包括朱。
上诉庭 2026 年 1 月驳回朱的上诉,同年 3 月拒批上诉至终审法院许可。朱其后直接向终院申请许可。
朱一方争议医委会应否考虑
另一医生临床纪录
终极上诉许可的申请人为外科医生朱建华,由资深大律师梁定邦代表;医委会由律政司延聘大律师郝晓田代表。申请由终院常任法官李义、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邓国桢组成的上诉委员会审理。
判词引述申请方指,本案牵涉 4 个重大而具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议题,包括医委会研讯小组在处理医生是否涉专业失当的纪律聆讯中,另一医生同期对同一病人的临床纪录及作为是否相关;是否构成「Bolam 测试」中「负责任的医疗意见」(a responsible body of medical opinion);是否应给予,与专家证供同等甚至更大的比重。
申请方续提出,研讯小组应否原则上考虑另一医生的纪录及作为,抑或应基于没传召该医生作供而不考虑其资料;就相关考虑应通知受查医生而这涉及程序公正;以及是否有责任传召或指示涉事方传召该医生作供。
申请方亦提出,医委会秘书处的开案陈词是否限制了案件的范围,若研讯小组在不同基础裁定失当罪成,是否涉程序不公或出错;上诉法庭应否独立判断刑罚是否恰当及符合公众利益。
终院驳回所有上诉理据
不认为申请人受不公对待
终院上诉委员会分析及总结指,申请人归根结底拟挑战,上诉庭裁断在医委会无从判断是否正确的情况下,另一医生的作为或不作为难以构成「负责任的医疗意见」,从而支持申请人的病人管理做法。
而尽管申请方力陈,3 名法官仍未能信纳有合理机会证明上诉庭的裁断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出错,指研讯小组有责任传召其他医生作供的理据亦非合理可辩,因为申请人在聆讯有法律代表,其引用的专家证供亦包括其他医生的做法,他们可决定是否传召相关医生作供。
3 名法官亦同意上诉庭的看法,即不同意申请方所指,开案陈词限制了案件的范围,亦不认为申请人遭受不公平待遇,因为正如上诉庭所指,其管理涉腹腔感染风险病人的过程,已透过他自己及其专家证人的证供获得详细审视。
至于指上诉庭应否独立判断刑罚,终院指属于新提出的议题,但引判例指,认为主张上诉庭过分顺从研讯小组判罚的论点,欠缺合理可辩的基础。3 法官最终驳回上诉许可申请,意味医委会研讯小组的裁决及处罚成为终局。
FAMV55/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