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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低价转让股权逃出资 终审判赔330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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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转载(非本站原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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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新闻网
原文作者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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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深女星刘晓庆卷入33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49万美元)借贷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后,近日迎来终审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31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晓庆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她须在未实缴34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的33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源于2020年12月,王耀向「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出借330万元,双方约定于2021年3月还款,但期限届满后,公司并未偿还借款。王耀之后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但进入运行进程后,因公司缺乏足够财产,债务清偿陷入困难。

另一方面,刘晓庆在公司欠债期间,于2021年将自己持有的34%股权转让,交易对价仅为0元、1元,且她认缴的340万元出资始终未实际缴纳。

王耀在取得对公司的胜诉判决后,因运行未果,进一步申请追加刘晓庆为被运行人,要求她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后,法院最终支持相关主张。

法院认定,刘晓庆是在公司债务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以显著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相关行为实质上涉及逃避股东出资义务,并非单纯正常行使股东期限利益。

法院同时指出,公司经强制运行后仍无财产清偿债务,已符合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条件。因此,刘晓庆须在未实缴340万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33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外,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为3.4万元人民币(约新台币15万元),合计6.8万元人民币(约新台币30万元),均由刘晓庆负担。

此次终审判决也针对股东在公司负债期间低价转让股权、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况,进一步厘清股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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