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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私藏醉驾案女子血液样本 控方:样本放家中雪柜 曾带事主回家拍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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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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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岁男警被指 2024 年未有将涉及醉驾案女子的血液样本交至政府化验所,其后不当要求该女子交出 30 万元,并以威吓手段要求对方非法性交。他被控勒索、威胁性交等罪,案件周一(24 日)在区域法院开审。

控方就勒索及威胁性交罪,不提证供起诉,被告否认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以及交替的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继续受审。综合承认事实及控方开案陈词,被告从同袍接收涉及醉驾案女子的血液样本后,涉将样本存放在家中雪柜,又带事主回家,更拍摄对方的裸照,并向她发讯息称「你再唔上水,你毒驾单嘢就仆街㗎啦」。案件周二续。

被告程朗
被告程朗(《法庭线》记者摄)
勒索等两罪获不提证供起诉

被告程朗(25 岁,报称警员)原被控一项强奸罪,2025 年 2 月被改控勒索、以威胁或恐吓⼿段促致他⼈作非法性⾏为、藉公职作出不当⾏为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 4 罪。

控方周一甫开庭指,就勒索及威胁性交两罪,不提证供起诉,另修订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的详情,以及将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列为交替控罪。

控方:被告被委派处理 X 普通袭击案

综合承认事实及开案陈词,程朗于 2020 年 7 月加入香港警队,自 2024 年 3 月起驻守大埔警区刑事调查队。

2024 年 5 月 29 日上午,警方接报到新界上水处理一宗纠纷案件,以普通袭击罪拘捕事主 X,负责警员 61314 怀疑 X 或干犯酒驾,故陪同 X 到北区医院。被告被委派处理案件。

同日下午,X 在北区医院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其呼气的酒精含量超出法例上限。X 同意提供血液样本化验,急症室医生李国锋向 X 抽取血液样本,并将该样本交给高级警员 846,高级警员 846 将样本封存在防干扰财物封套。

控方:被告承认把样本放住所雪柜

开案陈词指,高级警员 846 当日下午 1 时 44 分,将载有 X 血液样本的防干扰财物封套及相关表格,交给被告程朗列作证物和安排化验,程遂以电子方式记录 X 的血液样本。

根据警方内部《交通程序手册》,警员须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将有关血液样本送至政府化验所。惟被告翌日在 WhatsApp 向上司、督察赖冠文承认,他将 X 的血液样本放在家中雪柜,赖随即指示被告将样本送交政府化验所。

控方:被告带 X 回家拍摄裸照

控方开案陈词指,程朗「完全漠视」将 X 的血液样本送交化验的责任,继续将样本藏在家中,更私下与 X 接触。

同年 6 月 3 日清晨,程把 X 带到大埔林村住所,当时屋内没有其他人,程在自己房间内,以自己的手提电话,在 5 分钟内拍摄 6 张 X 的独照,其中 4 张为 X 的裸照。

程在 6 月 18 日至 7 月 12 日因病休假。期间程的另一位上司、侦缉警长司徒绍贤曾致电程,程谎称已将 X 的血液样本送交化验所。7 月 4 日及 9 日,程再以公务电话致电 X。

程在 7 月 17 日以强奸罪被捕,在警诫下称「我净系同佢食过饭,无搞过佢」。警方在程的住所内,检获存有 X 裸照的手提电话,及在雪柜检获「一直被收藏」的 X 血液样本。

控方:被告认发讯着事主「上水」

开案陈词指,程在录影会面中,承认在 2024 年 5 月 29 日接收 X 的血液样本后,已在警方电脑系统记录 X 血液样本,而他理应当日或翌日将样本送交政府化验所,又承认曾以电话及 WhatsApp 等方式联络 X。

程在录影会面中续指,X 于 2024 年 7 月 8 日,询问他是否仍保留其血液样本,程从家中雪柜取出 X 的血液样本拍照,并在公务电话透过 WhatsApp 传送「阅后即删」的相片予 X。

程在录影会面中又指,他同日再以 WhatsApp 向 X 发送一张「阅后即删」黑色图片,并写上「你再唔上水,你毒驾单嘢就仆街㗎啦,我急过你呀,快手听电话」。

开案陈词指,程明知有责任尽快将 X 的血液样本交至政府化验所,却把样本藏于家中雪柜,其失当行为明显与其公职责任直接相关,加上程与 X 有亲密关系,唯一合理推论是被告蓄意隐瞒重要证据,无理阻挠针对 X 涉嫌酒驾的刑事调查,行为极为严重,不但影响 X 的刑责,更影响公众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信心。

高級警員846 楊鎛匡
高级警员杨镈匡(《法庭线》记者摄)
交通警确认将样本交被告安排化验

控方传召高级警员 846 杨镈匡。杨供称,他于 1998 年 10 月加入警队,案发当日 2024 年 5 ⽉ 29 ⽇驻守新界北总区交通部执行及特遣队。

杨指,他当日到北区医院处理一宗怀疑酒驾案,期间为 X 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医生后来为 X 抽取两瓶血液样本,他将其中一瓶封存在防干扰财物封套,另一瓶则交给 X。

他指,由于本案涉及刑事罪行,故当日将 X 的血液样本交给被告,由身为案件调查人员的被告,将样本列作证物和安排化验。

交通警:不同意做法令证物链复杂化

辩方关注杨镈匡为何将其中一支血液样本交给 X。杨解释,基于「公平原则」,会让 X 在两个样本中抽取一支,X 有权事后自行化验样本。

辩方指出,杨将血液样本交给另一警员处理,而非自行将样本列作证物及送往化验,令证物链变得复杂。杨不同意。

交通警:否认曾称血液样本「无用」

辩方再指出,案发当日杨镈匡在医院接触被告时,称「都唔知点解军装 call 我嚟调查,人车分离(即嫌疑人与涉案车辆分开),点告」、「帮 X 抽咗支血,仲有堆 form,我哋无用㗎啦,你系 OC case 就畀埋你啦」。杨表示,没留意程是否在录取口供,并否认曾说过上述说话。

辩方指,杨知悉 X 不会被控告酒后驾驶,故认为 X 的血液样本「无用」,亦因此没有自行将血液样本送到政府化验所。杨均不同意。

被告涉没呈⾎液样本

就藉公职作出不当⾏为罪,经修订的控罪指,被告身为警务处人员,于 2024 年 5 ⽉ 29 ⽇至同年 7 ⽉ 17 ⽇在⾹港,在执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当⾏为,即没有履⾏将向 X 抽取的⾎液样本提交政府化验所检验的职责,⽽该⾎液样本与⼀宗在酒精浓度超过订明限度的情况下驾驶汽⾞的案件有关。

至于交替控罪的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控罪指,被告涉于上述时段在香港,没有将向 X 抽取的⾎液样本提交政府化验所检验,⽽该⾎液样本与⼀宗在酒精浓度超过订明限度的情况下驾驶汽⾞的案件有关。

被告已被停职。

DCCC24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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