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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家暴妻子罪名不成立 官:事主称屋内无人、电话被没收等证供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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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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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岁巴基斯坦籍男辅警否认去年 7 月在住所打伤妻子手臂,裁判官吴卓桦周四(13 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裁定他普通袭击罪名不成立。

官指事主证供前后矛盾,例如先称受袭时屋内没其他人,后来却承认被告胞弟在场,但因正睡觉而没提及,而控方对于胞弟供称当时屋内没异常一说,控方也没挑战。官另判被告获得讼费,指因他没自招嫌疑或误导控方。

官:事主证供有不少矛盾

裁判官吴卓桦指,案中控方主要依赖事主,即被告莫哈林的妻子证供举证,但事主的证供有不少矛盾之处。

官举例指,事主供称案发当天在屋内,她因要求被告照料哭泣的婴儿,而遭被告以右手扭她左手前臂、大力把她推上沙发。但官指,事主在主问下称当时屋内没有其他人,其后却承认被告的胞弟也在单位,只是正在睡觉。而对于被告胞弟供称案发时屋内没异常,控方并没挑战说法。

官指另一个矛盾之处,是事主最初供称她来港两个月后,就遭被告没收电话,但后来她承认获被告提供 SIM 卡,也可在屋内、陪儿子去医院时使用电话。

官续指,事主起先供称被告因两人的婚姻是由父母安排而会侮辱她,但她后来承认被告是个很好和负责任的丈夫,两人的关系是在她有了孩子之后,被告却外遇而转差。官亦指,案发之后,事主没向社工提到被告扯她的头发,另没向医生提到她遭推到梳化上。

被告莫哈林
被告莫哈林
被告获判无罪
官:未能肯定案发情况

官认为以上矛盾之处,令她不能肯定案发当天到底发生甚么事,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下,裁定被告无罪。

辩方随即申请讼费,指本案被告没自招嫌疑,而辩方曾在事主作供后,向律政司提出撤回本案控罪,但被拒绝。控方对此没回应,称交由法庭定夺。官考虑后接纳辩方说法,同意被告没自招嫌疑,也不涉误导律政司,因此判被告获得讼费。

被控普通袭击罪

被告莫哈林(MOHAMMAD, ADNAN, 28 岁,报称货车司机)被控一项「普通袭击」罪。控罪指,莫在 2025 年 7 月 20 日,在黄大仙慈乐邨一单位袭击女事主。警方早前指,被告已停职。

KCCC325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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