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记者协会主席郑嘉如,2024 年当选后不足一个月,遭《华尔街日报》(WSJ)以「职位重组」为由解雇。郑认为自己因参与工会而遭解雇,私人检控前雇主两项「阻止雇员参与工会」有关控罪。主任裁判官张志伟今(10 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裁决。郑嘉如及代表她的资深大律师祁志,早上 9 时许到庭。
控、辩双方今年 7 月完成结案陈词。郑嘉如一方提到,郑在《华》的直属上司、亚洲版编辑 Deborah Ball 等涉解雇她的员工,均获《华》母公司授权,可代表公司行事。母公司一方则重申,郑的上司、人事部职员均无决策权,不能视为公司「决策者(directing mind and will)」。


控方:上司要求退选记协 辩方:不能视为公司决策意志
本案在去年 12 月 18 日开审,原告郑嘉如于同月 22 日起,以控方证人身分作供。郑供称,其直属上司亚洲版编辑 Deborah Ball,在记协选举前夕要求她退选,否则工会主席职务将与她在 WSJ 的工作「不相容」(incompatiable)。
她向 Ball 称会继续参选后,人事部职员 Kerene Ko 发电邮指,郑没向公司申请许可,参选不获公司批准。郑当选主席后约半个月,被 WSJ 正式解雇,理由为其职位会分配到其他地区。郑否认「刻意隐瞒」参选一事,强调参加工会是其法定权利。
被起诉的 WSJ 母公司一方在结案陈词时重申,郑的上司、人事部职员均无决策权,不能视为公司「决策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 ,并强调本案与一般刑事案件有别。

郑检控雇主两罪 指阻参选记协主席
郑嘉如私人检控《华尔街日报》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两项《雇佣条例》控罪,分别为「任何雇主,或任何代表雇主的人阻止或阻吓,或作出任何作为以刻意阻止或阻吓雇员行使第 21B 条(1)款所授予的任何权利」及「任何雇主,或任何代表雇主的人因雇员行使任何该等权利而终止其雇佣合约、惩罚或以其他方式歧视该雇员」。
控罪指,被告作为郑嘉如的雇主,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2 日期间,作出一项行为,旨在阻止或阻挠她行使根据《职工会条例》第 332 章下,成为已登记的职工会理事的权利,即要求郑取得同意竞选香港记者协会主席一职,而该申请将被拒绝;若郑竞选或担任该职务,她将不会继续受雇。
ESS35334/2024、ESS35335/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