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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农村“外嫁女”失地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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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蔡星卓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因一场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某村10余位村民或将于2026年10月迎来二审开庭。

此前,该村针对428万元土地征收补偿费和181万元土地租金进行分配,将村民分为A、B、C三类,金额逐级递减,最高超1万元/人,最低为1000元/人。16名原告称,自己户籍在村,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却被划入金额最低的C类。

该案二审代理律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苏艳告诉界面新闻,C类人员共80人,其中约60人为“外嫁女”,最终仅有16名C类人员提起诉讼。目前,16名原告中有11名“外嫁女”及其子女提起上诉。其他人碍于家人还在村里生活,不敢起诉。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上述分配方案依据1997年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归属、长期实际生产生活状况及是否履行集体义务等综合因素划分,原告均属C类,且程序合法,驳回诉讼请求。但在张苏艳看来,参与诉讼的“外嫁女”均在该村拥有承包地,一直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因“外嫁”不常在村里生活,便被村集体以此为由严重减损了集体财产分配权益,财产权被侵害。张苏艳称,该案目前处于二审庭前调解阶段。

“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困境并非孤例,农村女性的“失地”之困贯穿不同婚姻状态。界面新闻采访多位女性村民、基层干部和学者,试图追问:法律已提供基本保障,为何现实中,她们仍难以真正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

礼炮一响就抽地

对仍以农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多数农村妇女而言,土地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兜底价值。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邢国威告诉界面新闻,除底线保障外,土地权益更是一组权利,失地意味着整束权利同时塌陷。同时,它也关系到农村女性的身份认同,以及她们在不同婚姻状况中的议价能力。

法律并非没有规定。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农村妇女土地权项目负责人林丽霞告诉界面新闻,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均规定,农村女性和男性在享有宅基地权利、承包土地分配、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利益或其他的集体收益分配中是平等的。但现实中,传统观念仍认为女性没有独立财产权。

邢国威也指出,此问题并非“法律不赋权”,而是“户”这一权利载体常使女性财产权始终“寄居”于他人,并在不同婚姻阶段引发困境。他表示,没有数据支撑这一困境的普遍性,但它绝非罕见。

他分析,未婚时,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随家庭分配,户主多为父亲。多女户的女儿因被村组认为“迟早嫁出去”,在承包地调整、宅基地审批中处于劣势。以宅基地为例,《人民法院报》在2019年曾提到,宅基地“只给男不给女”在农村地区并非个例。抽样调查显示,超80%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也有地区将此类规则明确写入政策文件。例如,2025年3月起施行的浙江台州市天台县《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社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时,已出嫁女性不计入可计算人口数。林丽霞也举例,部分地区未婚的成年男性可直接获得3人份额的宅基地,涵盖未来妻子和孩子的。相比之下,有儿子的家庭,女儿也被排除在建房人口”之外。

进入婚姻后,女性的土地权利同样难以自主。邢国威表示,部分已婚农村女性依“从夫居”习俗迁入夫家,权益存在于丈夫为户主的“户”内。山东泰安新泰市的吕女士告诉界面新闻,她婚后并未将户口迁出娘家村,但村委会仍以“出嫁女不享受耕地”为由减少了其家庭的实际耕地面积。江西人赖女士也告诉界面新闻,据观察,未婚女性在娘家村即便分到了地,婚后也无法获得任何利益。“法律上允许,但家庭结构、这些收益往往会由家里的兄弟继承。”林丽霞补充:“内蒙古那边有一种说法‘礼炮一响就抽地,指结婚礼炮一响,女性的地就被村子收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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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4日,北京,河南鲁山县东周乡何家庄村村民张爱云作为被告之一参加线上开庭,原告是她亲妹妹。她告诉界面新闻,分家单曾写明宅基地归其弟所有,后来她出钱委托妹妹在这块地上盖房,如今妹妹主张房子权利,一家人对簿公堂。(摄影:界面新闻/蔡星卓)

而婚姻解体后,困境仍在延续。邢国威说,部分离婚农村女性面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下称“成员资格”)的“两头空”——娘家村以已出嫁为由不认,婆家村以离婚为由取消。2026年7月,脱口秀演员房绍莉在综艺节目中情绪崩溃。她于2024年离婚并净身出户,希望拥有独立户口,以确保2028年土地延包时获得承包权,但被告知不符合分户条件。

邢国威补充,丧偶时,若户口迁出,农村女性的承包地可能被“代管”,宅基地房屋也面临被变相处分的风险。

在林丽霞看来,上述依附关系背后,是土地制度没有为婚姻变动留出弹性空间。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我国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且以户为单位开展承包和延包。除部分地区每隔几年做一次微调外,土地承包关系在承包期内基本保持稳定。湖北某村干部也告诉界面新闻,目前中国的土地承包政策还是“大稳定、小调整”。“只要家里还有人,基本上没有变动。”

邢国威则从宏观层面拆解了这一现象的结构性根源。他认为,土地稳定政策本身有其道理,最根本的一点在于,我国农村产权以“户”为单位,而“户”在“从夫居”婚俗下以男性为轴心组建,由此衍生出3重具体障碍:其一,“从夫居”习俗使农村妇女成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益变动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其二,成员资格认定权长期由村集体掌握,多数表决机制客观上可能排斥外嫁、离异妇女,且目前缺乏对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主动审查机制;其三,举证难、执行难,使违法的村规民约几乎不承担违法成本。

成员资格认定:法律与现实的错位

在上述结构性根源中,成员资格认定是关键一环。平等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权益分配,首先需跨过身份认定这一关。对随婚姻更改居住地的女性来说,户籍只是第一道门槛。

吉林省榆树市某村相关工作人员罗霆(化名)告诉界面新闻,村集体的收益主要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按照规定,成员身份的确定需同时满足3个要件:户籍在或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该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不过,成员资格并非享受集体权益的唯一入口。罗霆提到,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非成员长期为集体工作并有贡献,经成员大会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即可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享受集体服务和福利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多位受访者向界面新闻表示,造成法律规定和基层现实错位的原因之一,是制度不够明确。体现在成员资格上,是长期“有原则、无细则”。邢国威举例,法律虽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就成员身份的确认作出具体规定,但地方细则尚未普遍落地,基层仍只能靠村情自由裁量。某基层法院工作人员陈军(化名)也向界面新闻举例,以上述3个要件来说,除户籍外,其他几项均可能存在争议。林丽霞也指出,上述要件只是对成员身份的一般性概括,不能将其作为成员资格认定的条件。“以第2条为例,逻辑是倒置的——只有先成为成员,才能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反过来。”她还表示,根据立法法精神,成员身份问题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范畴,而非通过村内表决来决定。

法律条款之外,利益的多少也直接影响着规则的弹性。林丽霞表示,土地变成“钱”之后纠纷明显增多。她举例,广东佛山某地因征地较早,部分村形成了股权合作社,利益丰厚,规则也更严格。一名女性婚后4年未迁户口,娘家村在股权核定时直接将她从名单中剔除。她只得将户口迁至夫家,但夫家村章程规定,只有丈夫是“原始股民”,配偶才能享受股权——而她丈夫早年已转为城镇户口。最终两头落空。

而在执行层面,障碍同样存在。邢国威表示,基层政府多“民不举、官不究”,担心“开口子”引发连锁反应。加之成员名册不规范、历史档案缺失,妇女举证困难。此外,“责令改正”缺乏强制力,改与不改全看村集体自觉。

最终,法律与现实的落差可以追溯至更深层的社会文化因素。林丽霞说,部分村子没有明文规定,真正起作用的是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邢国威也提到,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赋予了受侵害的成员撤销权利,但“从夫居”“传男不传女”等传统观念仍可借村规民约的形式延续,使新成员被习惯性地视为对旧成员权利的挤占。“在这种情况下,走司法程序能否成功,取决于当地的司法环境和行政干预的空间。”林丽霞补充。

探索与解法

2025年5月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禁止歧视、成员身份保留、治理参与三方面为婚姻变动妇女构筑了保护,邢国威评价其为“迄今为止对农村女性土地权益困境的最系统回应”。不过,他指出,新法施行1年多,基础工作推进方向积极,但仍有落地难点,例如省级细则尚在逐步完善,基层认知参差不齐。此外,救济链条的末端仍是执行难,如村集体“没钱没地”导致确权后权益仍悬空。还有就是细则供给不均,地方若不积极立法,全国统一性可能退化为新的“一村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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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云家的分家单上写明旧房子之地归其弟所有。(图源受访者)

针对农村女性土地权益困境,多地早已展开探索。林丽霞提到,在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的背景下,四川省农业厅早在2015年就尝试以“户籍+法定事由”规范成员资格界定,其曾出台的《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明确了成员资格的3种取得方式——除初始取得外,也可通过法定和申请的方式取得。该文件已于2024年被废止。她对界面新闻表示,这就涵盖了因合法婚姻、收养、政策性移民等事由迁入户口的人员。对于此“四川经验”,邢国威认为其是全国最早把成员资格从“习俗黑箱”拉入“规则轨道”的省级尝试之一,遗憾的是“程序、实体底线、外部审查”3个环节只完成了第一步。

其他地区也在探索各自路径。邢国威认为有几类经验值得关注。例如,广东以省级规章界定成员资格,见效快但运动式治理易回潮,且个案解决多、稳定制度少。陕西等省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地方办法中,细化了离婚、丧偶妇女承包地的分割与保留规则。在他看来,最值得推广的是浙江的思路,其通过地方立法规范集体资产,并探索村规民约备案审查、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把“关口”前移到规则产生之前。相比之下,江苏苏州的股权“固化”则是反面镜鉴——固化提高了产权稳定性,却可能把固化时点之后嫁入的妇女永久排除在外。

邢国威坦言,先进地方经验要在全国推广,仍面临2大现实难题。一是利益存量再分配的阻力。分红越高的村,排斥越是顽固。二是地区差异。农区、城郊、城中村的利益形态完全不同,统一规则需要留足弹性,而弹性又恰恰是排斥的“温床”。

对已经陷入纠纷的农村女性来说,即便走上法庭,也未必能拿回权益。林丽霞介绍,不少农村女性即便胜诉,判决执行仍然很难。邢国威也认为,司法困境确实是最坚硬的一环。“执行难的解法不在‘强制村集体’这一个点上,而在如何将‘村集体—乡镇政府—县级财政—法院执行’串成责任链条。”他补充。

在邢国威看来,破解司法困境,需从3条线同时突破。首先是司法执行技术的拓展,例如在诉讼策略上,将成员资格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如支付分红款)合并提起,避免“确了权拿不到钱”。第2条线是行政问责的激活。妇女权益受侵害可申请乡镇政府等协调,乡镇政府对违法村规民约应责令改正。关键一步是,妇女可对不予处理的相关机构提起行政诉讼。第3条线旨在激活检察工具与替代性救济。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农村妇女,检察机关可支持起诉、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更关键的是替代性补偿机制,如货币化折价补偿、县级财政先行垫付加未来收益抵扣等。同时,对生活困难的胜诉妇女给予司法救助兜底。

除了上述事后救济,邢国威还提到一个事前预防的窗口。即将到来的二轮延包,也被视为嵌入“婚姻中立条款”的时机,如利用“小调整”通道优先配置给嫁入妇女,延包前先完成成员名册清理备案等。

他认为,上述讨论最终指向同一个核心问题。“法律已把平等说得足够清楚,不足的是让平等穿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与‘集体’这三层结构的程序装置,也就是把‘妇女是不是成员’之问,转换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定底线’的法律之问。”在他看来,这一转换的完成度,就藏在每一个乡镇政府的责令改正书、每一张列有妇女姓名的权属证书里。

他表示,从更长远的视角看,市场化也是一个解决思路,土地财产权益将逐步转化为股份制,与集体经济渐行渐远,上述问题也会随之消解。邢国威说,虽然这一思路目前仍在研究层面,但并非遥远的将来。

最后,邢国威提到,习俗的改变仍是更漫长的过程。林丽霞也表示,立法、执法、村民自治和普法宣传,每一个环节都应纳入性别平等视角。法律不可能做到完美,最主要是观念的转变。”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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