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见习督察被指 2023 至 24 年,在元朗警署和香港警察学院大操场扫两名同僚臀部,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非礼罪成,被判监 10 周,获准保释等候上诉。高院暂委法官张洁宜周一(28 日)颁判词,驳回定罪及刑期上诉,维持原判,被告须即时服刑。
判词指出,两次案发地点的通道有空间让被告通过,若非他刻意靠近,腰间装备不可能意外触碰事主,官亦接纳事主判断触碰臀部的物体之质感、温度,当中看不到不可信或不可靠之处;判刑方面,判词指不论在何地发生,非礼均是严重罪行,令人不齿,加上被告为警员,行为违反警务处对其信托,令处方蒙羞,动摇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判刑须具阻吓力。
争议意外触碰事主
官:原审已正确排除其可能性
上诉人杨孟羲由资深大律师谢志浩代表;律政司代表由高级检控官郑颕愉代表。
两项非礼罪指,2023 年 11 月,女警 Y 供称在警察学院「马骝爬架」绑鞋带时,遭被告杨孟羲扫其臀部一下。另一罪指,2024 年 9 月 9 日,女警 X 指杨在警署走廊扫她的臀部。
高院暂委法官张洁宜在判词归纳上诉理据,围绕原审裁判官错误地否定上诉人可能意外触碰到事主。官分析指,亲自检视过上诉人的装备腰带后,认为原审正确地指出枪袋十分坚硬、牢固地被固定在腰带上,不会摇摆或晃动,正确地排除枪袋意外触碰到 X 的可能性。
至于腰带上的手套和鸭舌帽,官认同原审指,若这些物品要碰到 X,上诉人必须走得很近 X 身后,惟案发时警署走廊有充足空间让上诉人通过,「若果他没有刻意靠近 X,他的手套及帽没有可能触碰到 X」,原审有足够基础排除这些装备意外触碰到 X 的可能性。
官续指,X 在覆问下表示,若遭装备意外触碰,不会有连续、均匀地扫的触感,此完全符合日常生活的常识及经验,故拒绝接纳上诉方的主张。

官:X判断被有体温物体触碰
不见得不可靠
就上诉方质疑 X 隔住衣物,感觉到触碰物体的温度不可靠。判词引述审讯誊本,显示辩方多番围绕 X 供称触碰到她的物体有体温盘问。官认为 X 供称感受到该物体有体温,分辨出该物体非冷冰冰的死物,而是身体的一部分,「看不到这说法有任何不可信或不可靠之处」。
判词续指,X 身穿的衣物不厚,她可以隔住衣物判断物体的质感是软是硬,原审在评估 X 的可信性时,亦充分考虑环境证供及辩方对 X 证供的挑战,作出全面分析,正确地接纳 X 的证供。
官:有充足空间通过
如非刻意不会触碰到Y
针对有关 Y 的控罪,官同意原审的分析,即相关「马骝爬架」之间的通道,足够上诉人顺利通过 Y 身后,而无需特意接近 Y,除非上诉人特意接近 Y,否则两人理应没有任何触碰;上诉人身上只有步枪,而 Y 清楚供称有关触碰有力但力度不大、只扫了一下,是手背而非硬物,原审有权考虑 Y 的感觉,并接纳其证供,即使隔住衣物,Y 仍绝对可以感到触碰的物体是硬或软,而被枪柄的硬胶触碰与被手背触碰的感觉「毫无疑问」不同。
就上诉方争议,上诉人极不可能在其他人在场下作出非礼行为。官认为证供显示 Y 身后只有上诉人,当时是休息时段,其他人不一定会留意到 Y,此争议不能协助上诉方的案情。上诉方的理据全数被驳回,官驳回两罪定罪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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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不论地点侵犯女性均是严重
判刑方面,上诉方争议两次触碰隔住衣物、历时一秒、没有预谋、不涉违反诚信、不涉胁迫、无证据显示对两名事主带来心理影响、上诉人背景良好等,主张以罚款或非监禁形罚处理;又投诉原审在量刑时对上诉人的警员身分,给予过多比重,在原则上犯错,亦没全面考虑量刑整体性。
官认为,「无论在街上、港铁车厢或工作场地猥亵侵犯女性的行为均是严重,亦是令人讨厌及感到不齿的罪行」,须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反映公众对此类罪行的厌恶,及补偿受害人及亲友所受的委屈;猥亵侵犯亦属「例外罪行」,不可判处缓刑。
官:上诉人违背警务处交托信任
令警务处蒙羞
在本案而言,官认为虽然上诉方与两名事主,并非隶属同一队伍,没有直接信托关系,但上诉人身为警员,警务处显然对上诉人会遵守纪律、不破坏同僚之间的互信、不破坏处方的声誉,有一定的期望,「上诉人在工作地方或受训场地侵犯同僚的行为显然会令处方蒙羞,构成违反了警务处对他的信托」,故涉及违反诚信。
至于定罪对上诉人前途带来的灾难性影响,上诉庭在案例已指出,因定罪失去工作在判刑时的考虑「确实是几近于零」;即使上诉人过往无案底,「基于上诉人就两项相同性质的控罪被定罪,就第一项控罪而言上诉人不应被视为初犯」。
判词亦引述上诉庭案例指,警员获赋予维护法治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因此负有相应责任,警员违法会动摇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心,因此判刑须具阻吓力,警员的身分明显构成加刑因素,故上诉方投诉原审过度考虑上诉人的警员身分并不成立。
官总结,本案案情严重,上诉人不认罪,判社会服务令或罚款「显然不足以」反映刑责,即时监禁是唯一选择,以 5 星期为量刑起点亦非明显过重,即使考虑其求情,亦看不到任何有效求情理由可以下调刑期;两控罪在不同日子、地点发生,涉及不同对象,原审有权将刑期分期执行,总刑期 10 星期亦非明显过重,因此驳回判刑上诉。
涉警署走廊、警校操场犯案
上诉人杨孟羲(38 岁)被起诉 2 项猥亵侵犯罪及一项普通袭击罪。控罪指,他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在元朗警署地库支援组办公室 B8 室外走廊猥亵侵犯 X;于 2023 年 11 月某日,在黄竹坑香港警察学院大操场猥亵侵犯 Y;以及于 2024 年 5 月 2 日,在元朗警署地库巡逻小队第一队办公室 B21 室内袭击 Z。
至于 2024 年 5 月 2 日被指发生于元朗警署的袭击罪,女警 Z 指,被告双手用力捏其膊头 4 至 5 次。原审官指考虑到当时语境,被告向 Z 称「好彩有你喺度」,可理解为表达谢意,普通袭击罪不成立,而另外两非礼罪成。
警方早前回复《法庭线》指,该名男子为前警务人员,已经离职,又指非常重视人员的操守,任何人员干犯违法行为,绝不容忍和姑息,定必严正处理。
HCMA186/2025 (FLCC2440/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