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岁男子被指于 2024 年在网上留言,呼吁公开一宗非礼案的事主资料,承认一项「煽惑他人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罪」,被判监禁 2 个月。被告不服刑罚提上诉,高院周一(10 日)裁定上诉得直,改判缓刑。
判词指,不接纳被告仅一时失言,认为他必然经过思考,才发布有关留言。然而,法官认为被告认罪、有良好背景、没刑事定罪纪录,他的留言只吸引了 6 个「赞」,没证据显示引致他人回应,认为可判缓刑。
案情:被告网上吁公开非礼案事主身分
被告陈奕霖(案发时约 30 岁)承认一项「煽惑他人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罪」,被判监禁 2 个月。被告不服刑罚提上诉,案件由高院暂委法官张洁宜审理。
案情指,网上平台出现一宗关于已审结非礼案的帖文,引起网民广泛讨论,当中有人要求披露女事主 X 的身分及个人资料。2024 年 5 月 7 日,有用户表达对该案审讯结果的不满,引起大量网民反应,截至同年 6 月 21 日,该帖文吸引了 15,741 个「赞」。被告使用其帐户留言:「希望有知情人士唔小心讲咗条女啲资料出嚟」,吸引了 6 个「赞」。
被告翌年 3 月被捕,在警诫录影会面承认,有关留言由他发出,亦承认知道帖文讨论关于「起底」,但不知道女子 X 的身分。他指,看到激烈讨论一时兴起留言,没意识到留言可能会煽惑披露 X 的个人资料。
X 得悉被告的网上留言后,担心其个人资料可能被披露,因此害怕回到居所,并留在朋友家中 4 天不敢外出﹐亦因事件受失眠困扰两星期,害怕外出及担心自己和家人会受到骚扰。
官拒接纳一时失言
被告方指,原审误以案件缺乏特殊情况为由,拒绝考虑缓刑或社会服务令;错误地在未有给予被告作进一步陈词下,拒绝接纳其情况属一时失言;判刑明显过重;本案判刑与牵涉同一事件的被告判刑,存在极大差异。
法官认为,原审有详细考虑案情、受害人情况、公众利益及阻吓需要,最后才认为即时监禁是唯一合适刑罚,并非单纯因缺乏特殊情况,而拒绝考虑缓刑或社会服务令。
法官续指,被告在网上平台发布煽惑他人「起底」的留言,而非在与他人闲谈时一时冲动,说出煽惑言论,认为被告必然经过思考,才在网上平台发布有关留言。
再者,被告在发布留言前,已知悉帖文正讨论关于「起底」事宜,他并非在不知情下,偶然及碰巧发布留言﹐又指其留言由发布至他被捕当日,仍然未被删除,以上情况均显示他不可能是一时失言。
官指被告认罪等改判缓刑
至于被告方认为判刑太重,法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指,这类案件挑战及干扰法庭执行公义,影响公众利益、法治及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必须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以防止同类行为,及避免日后受害人因害怕被披露身分,而不敢报案或作供。
法官指,在网上社交媒体煽惑他人,容易造成广泛及持久后果,是加重案情严重性的因素,认同即时监禁是适当判刑选择。
不过,法官考虑到被告认罪、有良好背景、过往没有刑事定罪纪录,他的留言只吸引了 6 个「赞」,没证据显示他的留言引致其他人回应,认为可以缓刑方式处理。法官裁定被告上诉得直,改判监 2 个月,缓刑 2 年。
HCMA315/2025(ESCC642/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