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岁律师被指于法院拍摄后,再发布至 Facebook 及 Instagram,被控 3 项「禁止在法院处所内作出记录等」罪,以及两项「记录和发布受保护时段及保护对象属罪行」罪。案件周一(10 日)于东区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件押后至 10 月 5 日再讯,被告准以 1,000 元现金保释。
根据律师会网页资料,被告张昭婷中、英文同名者为张昭婷﹑严兴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3 年获认许为执业律师。
被告被控 5 罪
被告张昭婷(66 岁,报称律师),被控 3 项「禁止在法院处所内作出记录等」及 2 项「记录和发布受保护时段及保护对象属罪行」。
控罪指,被告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在区域法院 2 楼,无合法权限而故意记录法院处所;在 5 月 4 日于高等法院 LG4 44 号法庭,无法院批准而故意记录任何法律程序的受保护时段,及任何法律程序的保护对象;同日同地再无合法权限而故意在 Instagram 帐户「ginachong168」,发布任何未经授权法院纪录或其复制品,而被告知道有关纪录属未经授权法院纪录,或罔顾该记录是否未经授权法院纪录。
控罪另指,被告在 2 月 12 日至 5 月 5 日,无合法权限而故意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帐户,即「涨昭亭」、「ginachong168」,发布任何未经授权法院纪录或其复制品,而被告知道有关纪录属未经授权法院纪录,或罔顾该记录是否未经授权法院纪录。
ESCC1911/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