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2 · 星期三本站今日收录 100 条最近更新 17:39

快讯大众的「传统艺能」。

茶果岭村清拆 居民提司法覆核 质疑政府削收地赔偿不公 官押后待逆权侵占案裁决

转载信息出处与时间记录

内容性质
全文转载(非本站原创报道)
原文作者
The Witness
原文发布
本站收录

本文全文转载,版权归原出版方所有;茉莉花新闻网未参与采写与编辑。

观塘茶果岭村去年起因政府发展公屋而被清拆。一名居民指自己「逆权侵占」逾 60 年、拥有业权,与地政总署达成协议后迁出。他早前入禀土地审裁处,追讨收地赔偿,惟被地政总署剔除申索。他后来入禀高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署方收地程序不合法。

高院周三(5 日)开庭审理司法覆核。居民一方陈词指,地政总署曾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地,其后改用驱逐「不合法占用者」的《土地(杂项条文)》条例,质疑署方前后矛盾、出尔反尔,构成不公。法官则关注,涉案地段是否属居民拥有,仍有待另一宗高院逆权侵占诉讼结果,下令案件择日继续。

申请方要求交新入禀状
官驳回申请

申请人陈劲立由大律师方也方代表;答辩人香港地政总署署长,由大律师陈碧琪代表。

申请方甫开庭提出两项申请,包括呈上新版本的入禀状,以及将申请人儿子陈天志的补充誓章呈堂。申请方称,新的入禀状列明修订内容,红色字句为新增改动,冀法庭接纳。

高院法官杨家雄批评,新的入禀状写有申请人寻求推翻的决定,与旧版本不同,却无用红字标记,「我不想说得太直接,但法庭还是有规则」(I’m not trying to be blunt, there are rules in the court)。申请方解释,旧版本的入禀状由申请人自行撰写,向法庭致歉。官闻言说「请不要责怪你的客户」,指新的入禀状是由法律团队草拟及提交。

申请方表示,本案牵涉地政总署人员「温先生」,惟地政总署一方延迟披露温的誓章,申请方只能在周二(4 日)完成新的入禀状。

官考虑后表示,法庭早于今年 1 月排期聆讯,申请方在开庭前一日才提交修订理据,情况令人遗憾。官指,新旧入禀状版本混乱、欠缺妥善标记,遂下令驳回申请,以旧版本的入禀状为准。

官:呈交誓章与案无关

聆讯接着处理陈天志的誓章。申请方表示,誓章讲述陈天志与地政总署人员谈判的过程,因署方曾于 2023 年 7 月去信陈父(即申请人),谈及特惠补偿谈判,使他对父亲获收地赔偿有合理期望。

申请方续指,陈天志经常与地政总署「温先生」在 WhatsApp 讨论补偿额、耕作过程,誓章有助法庭理解本案。地政总署一方则回应,相关 WhatsApp 信息谈及其他居民的收地个案,法庭毋须考虑。

官最终表示,该誓章围绕耕种过程和其他收地纠纷,与本案议题无关,加上无证据显示陈天志一直代表父亲行事,遂驳回申请。

申请方:地政总署出尔反尔

针对本宗司法覆核,申请方陈词指,地政总署声称已于 2024 年 4 月张贴公告,表示会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收地,惟陈劲立、其儿子及邻居均没见过该公告。申请方认为,政府收地决定应公开透明向公众清楚交代;陈逆权侵占逾 60 年,他自视为地段的业主,不知道会成为「非法占用者」。

法律101 | 甚么是「逆权管有」?

申请方续指,署方在 2023 年 7 月信函明确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地,其后发公告援引《土地(杂项条文)》条例收地,明显前后矛盾,质疑署方只想逃避《收回土地条例》下的法定补偿责任。申请方表示,根据「不容反悔的原则」(principle of estoppel),署方不应出尔反尔,违反陈的合理期望,构成严重不公。

官关注,本案关乎地政总署收地的程序,究竟地段是否属陈拥有,有待另一宗高院诉讼的裁决,而该案未有结果。官认为,若法庭不确立的陈的业主身分,司法覆核无法继续,或沦为学术讨论。官下令案件择日继续,待业权诉讼有裁决。

聆讯期间,大律师方也方表示身体抱恙、找不到案例、政府 Wi-Fi 讯号不佳而无法查阅文件等,案件两度休庭。官表示,原排期 3 小时开庭处理,现花费不少时间处理两项非正审申请,令答辩方未能完整陈词,形容情况「并不罕见」,但对方抱恙表示同情。

入禀状:要求暂停法律程序

入禀状指,陈劲立与家人自 1954 年起,在茶果岭大街 21、22 号及周边土地居住。2023 年 5 月 18 日,政府刊宪根据《收回土地条例》,收回茶果岭土地,陈一家于政府正式收地、即同年 8 月 19 日前,已逆权侵占上址逾 60 年,成为该地段业主。

入禀状续指,地政总署于 2023 年 7 月去信陈,指根据《收回土地条例》收地。陈回复署方指,他逆权侵占多年、拥有相关地段业权。陈于 2024 年 7 月入禀高等法院,就该地段业权提诉讼。同年 9 月,双方就特惠津贴、搬迁安排达成协议,陈同月 20 日迁走。

陈于 2025 年 7 月入禀土地审裁处,向地政总署追讨赔偿,署方剔除申索。同年 10 月﹐陈的儿子在文件箱找到一封署方于 2024 年 6 月「致构筑物住户/占用人士(陈劲立)」的信件,指依赖一张 2024 年 4 月张贴的公告,将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收地。

陈指,《收回土地条例》涉已有业权的土地,《土地(杂项条文)》条例则用作驱逐「不合法占用者」,质疑地政总署做法含糊不清。陈要求法庭颁下移审令,将土地审裁处一案移送至高院进行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暂停土地审裁处的剔除申请聆讯,及署方对陈的法律程序,直至业权诉讼审结。

陈另要求法庭宣告,署方在业权诉讼判决前,引用《土地(杂项条文)》条例收地,违反《基本法》、属不合理、不合法、程序不当。

HCAL2432/2025

更正与撤稿

0 条记录

本文暂无更正或撤稿记录。若本文发布更正、澄清或被撤稿,相关说明将按时间顺序列于此处。版权异议或撤稿请求:见 版权与撤稿,或致函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