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岁警署警长涉于今年 1 月,先后在警署撞毁警车及在路上撞倒雪糕筒和交通标志,事后未有停车通报意外,亦未能通过酒精呼气测试。他早前承认危驾及醉驾等 8 罪,案件周五(7 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判刑,被告被判监两星期、罚款 2 万元等。
辩方求情指,被告加入警队 38 年,热心公益,对警队及社会有贡献,认为案件为单一行为,重犯机会较低,望判处社会服务令。裁判官刘淑娴判刑时指,被告酒后驾驶,罔顾法纪、非一个负责任的警务人员应该作出的行为,认为社会服务令不足以显示案件严重性。
案情:醉驾逾 30 公里 撞警车不顾而去
案情指,在 2026 年 1 月 6 日晚上 11 时 51 分,被告当时为休班警署警长(警员编号: 22816)。他以曲拆、醉酒的步姿走到东九龙总区总部 5 楼取回并驾驶其私家车;离开时在 2 楼因转向不足,撞向一辆警车,导致警车车牌断裂及脱落等,但被告在案发后未有停车及通报警方。至翌日凌晨 0 时 15 分,被告的私家车沿大老山隧道行驶,并在北行入口处再撞倒两个雪糕筒及一个交通标志,在案发后亦未有停车及通报警方,将车辆驶至科学园停车场。
案情续指,至翌日凌晨 3 时左右,有警员致电被告并向他询问有关撞毁警车一事,被告当时称不知道有车辆被撞。及后,被告再接获电话,驾驶私家车返回东九龙总区总部。警员向被告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发现呼气中的酒精比例是 100 毫升中有 46 微克,超过有 22 微克酒精的订明限制。
求情:加入警队逾 38 年
辩方求情时指,被告有良好背景,加入警队逾 38 年,致力服务警队且热心公益。被告有良好驾驶纪录,没有刑事犯罪纪录。续指,被告承认当日曾出席宴会,并有喝酒,指受酒精影响判断力才会发生撞车等行为,而如今已戒酒。被告在案发后已受到重大教训,十分自责,已在今年 2 月主动辞职,并已经转售其私家车,承诺以后不会再驾驶,重犯机会低。
辩方希望裁判官采纳社会服务令建议判处社会服务令;而若须判囚,则以被告已被监禁近 14 日为由,希望判处较短的刑期。
官斥罔顾法纪
裁判官刘淑娴指,判刑前已考虑被告服务警队多年、热心社会,上司和同事等呈上的求情信表扬他对警队及社会的贡献。惟法庭认为被告作为一名警务人员罔顾法纪,在警署总部醉酒驾驶、明知犯案而未有即时通报警方,并不是一个负责任的警务人员应该作出的行为。官续指判处社会服务令不足以显示案件的严重性,因此判处两星期监禁、罚款 2 万元、停牌 2 年及须自费参与驾驶改进课程。
被控危驾醉驾等 8 罪
被告岑永贤( 57 岁)被控 2 项危险驾驶、 1 项在酒类的影响下驾车、 1 项发生交通意外后以致另一车辆受到损害而没有停车、 2 项发生交通意外以致造成损害后没有报案、 1 项发生交通意外以致东西受到损害而没有停车及 1 项在呼气中的酒精浓度超过订明限度下驾驶汽车罪。
KTCC78/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