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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e Lily事件|父母为男婴Danny申人身保护令 质疑社署限探访违《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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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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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婚情侣早前在家分娩诞下幼子 Danny,一度拒绝向入境处提供 DNA 资料被捕,法庭批出儿童保护令,Danny 交由社署照顾。该对父母早前入禀高等法院,为儿子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接 Danny 回家照顾。案件周五(7 日)进行闭门聆讯。

父母散庭后引述,法官欧阳桂茹将于 9 月底前颁布判决。二人指,目前只能每周在社工监督下探视 Danny 两次,质疑社署的限制违反《人权法》所保障的家庭权利。

引联合国准则指 3 岁以下幼童不宜交院舍

Danny 父母曾伟邦及关佩仙早前入禀申请人身保护令,质疑社署安排保良局照顾 Danny,以及限制二人与 Danny 见面,做法非必要及不合乎比例。法庭周五处理申请,由法官欧阳桂茹审理,并以非公开形式进行。据了解,社署一方由律政司代表。

法律101|甚么是「人身保护令」?

聆讯历时约一个小时结束,曾伟邦及关佩仙在庭外指,官押后裁决,将于 9 月底前颁布裁决。二人透露,他们在庭上陈词指,根据联合国《儿童替代性照顾准则》, 3 岁以下的幼童不适宜由院舍照顾,应以家庭方式照顾,例如寄养家庭等。

二人又指,社署并未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为 Danny 进行「儿童最佳权益评估」,没有考虑 Danny 是否适合在院舍生活,但社署一方未有在庭上回应,只称法庭已批出儿童保护令,署方有权决定将 Danny 交由保良局照顾。

Danny 父母曾偉邦、關佩仙
Danny 父母曾伟邦、关佩仙
批社署无评估儿童最佳权益

曾伟邦及关佩仙指,他们亦在庭上就探视令进行陈词,现时二人每周只能在社工监督下探视两次。曾称,若 Danny 的情况在英国发生,社署应向法庭申请「监管探视令 (supervised care contact order)」,并须证明二人接触 Danny 会对其造成伤害,故须由社工监督才能进行探视。但在本案中,怀疑虐待儿童多专业个案会议报告及社署提交的报告,均没作出针对会面措施的评估。

二人续指,法庭赋予社署权力照顾 Danny,不代表署方有绝对权力。探访限制应符合《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否则损害《基本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社署现时做法不符比例,亦侵害他们在《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享有家庭的权利。

称社署要求付讼费
形容对判决「战战兢兢」

曾伟邦及关佩仙透露,社署一方在庭上指,有关儿童监护令的申请应在少年法庭处理,而非透过申请人身保护令进行,认为二人是次申请属滥用法庭程序,要求对方支付讼费。

二人表示,若须支付讼费会对二人造成经济负担,亦影响会否上诉,但目前没有计划招募捐款。

他们指,现阶段不敢评估胜算,「我哋都系战战兢兢,希望呢个审讯之后,社会福利署真系会认真审视 Danny 嘅个案」,尽快安排 Danny 入住合适住宿环境,例如寄养家庭、容许家长与儿童一起入住的调查家舍等。

称在家分娩不违法
批政府用儿童保护法例作「惩罚」

二人又引述社署理据指,由于他们过往均以在家分娩方式,诞下长女 Constance、次女 Lily 及Danny,期间未有接受产检,亦无适时带婴儿接受医疗服务,因此构成疏忽。怀疑虐待儿童多专业个案会议则评估,二人对于医疗态度回避,拒绝与社工等专业人士合作等,亦认为他们重犯机会高,不适宜照顾 Danny。

曾回应指,不论在香港抑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在家分娩都不违法,政府无法阻止,便透过儿童保护法例「惩罚」他们,又指根据自身医疗背景及资料搜集,在家分娩不一定会构成风险,他们亦有能力判断危险情况,及时带 Danny 求医,「我哋唔觉得我哋犯咗咩罪」。

他们续指,社署接管 Danny 后,曾为他进行医疗评估,结果显示 Danny 的状况与同龄婴儿无异。而且二人在社署介入前,已曾带 Danny 去专科诊所检查,若果署方担心 Danny 在父母照顾下得不到适切医疗服务,他们可以承诺每月带他求医,「其实真系唔洗将儿童同父母分开㗎㖞」。

HCAL137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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