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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案.判词】指被告对中央政府怀有敌意|不相信以修宪「结束一党专政」|斥「拒绝临崖勒马,一意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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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今早于207页的判词中裁定,支联会的「结束一党专政」口号是针对中国共产党,目的是要「推翻」其在《宪法》下的领导地位,而被告对中央政府怀有敌意,不可能和平对话寻求修宪。判词更指被告在《国安法》实施后「拒绝临崖勒马,一意孤行」,并蓄意将六四事件与反修例相提并论,挑起受众对中共的敌意。

案中被告依次为支联会、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他们同被控于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

◾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宪法》的「根本制度」

法官李运腾、陈仲衡和黎婉姫于判词中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中共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由《宪法》确立和保证,并不存在西方式政党轮替的可能。因此,「推翻」或「破坏」中共的领导地位,等同《国安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推翻」或「破坏」《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

法庭同时裁定,《国安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可以包括任何违反《宪法》规定的、旨在推翻或破坏「根本制度」的行为,不论是否涉及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刑事罪行。

◾ 被告鼓励他人付诸行动

法官信纳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支联会五大纲领中的「结束一党专政」是针对中共,目的并非要求中共回归《宪法》下的多党合作制,而是要结束中共在《宪法》下的领导地位,包括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领导地位。

判词指「结束一党专政」中的「结束」,明显并非指「自然结束」,而是带有「推翻」和「破坏」的意思。

法官不接受被告所指,「结束一党专政」并非要结束中共的领导地位;不认为被告的言行只是合法地行使其言论和表达自由;不接受被告等人对中共没有敌意,也没有拒绝跟中央政府沟通;不接受被告等人真诚地相信支联会的支持者不会采用非法手段终结中共的执政地位。

◾ 对中央政府怀有敌意

法官指被告对中共及其领导的中央政府一直怀有敌意,坚持抗争和绝不妥协的路线,并不相信与中央政府有和平对话的可能。

法官又以《零八宪章》运动参与者在内地被囚等情况为背景,裁定被告并不相信透过修改《宪法》达致「结束一党专政」实际可行,亦不认为这是他们真正寻求的做法。

法官认为,被告一直以个人及支联会常委身份,积极鼓吹和执行与「结束一党专政」行动纲领相关的活动,对象主要是香港境内的人,包括活动参与者和浏览支联会网站的人。

判词形容李卓人及邹幸彤把自己「豁出去」,鼓励其他香港人学习内地抗争者的经验和榜样,坚持抗争。法官指,即使支联会一直没有采用或鼓吹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但两人自《国安法》实施后仍继续坚持「结束一党专政」,不理会这违反2018年修正的《宪法》,属于《国安法》「颠覆国家政权罪」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

法官裁定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知道其言行可能已超越合法表达自由的范围,但仍毫不理会;他们亦意图及相信,受唆使者按照其唆使行事时,会使用非法手段颠覆由中共领导的国家政权。

判词又指李卓人及邹幸彤试图透过挑起敌意和分化,使他人对中共失去信任,以达到破坏「根本制度」的目的,并有意鼓励支联会支持者伺机而动,以非法手段把「结束一党专政」付诸实行。

◾ 蓄意将六四与反条例相提并论

法庭指出,李卓人及邹幸彤虽然没有就如何把「结束一党专政」付诸实行,提出具体的执行方法或时间表,但证据显示他们在《国安法》实施后,仍不断鼓吹及传扬有关主张,并蓄意将发生在30多年前的六四事件与当时的反修例事件相提并论,借此挑起受众对中共的敌意,进而侵蚀及破坏公众对中共的信心。

法官裁定在《国安法》实施后,被告已相信及明白支联会「结束一党专政」的行动纲领会抵触《宪法》,「他们只是拒绝临崖勒马,一意孤行地将支联会的抗争立场坚守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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