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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滥收车资、驾车逃逸避警捕 64岁的士司机认3罪囚8周、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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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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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岁的士司机被指于今年 4 月黄金周假期,对乔装成旅客的警员滥收车资,其后驾驶逃逸避开警方执法,被起诉 3 罪。控方周二(25 日)把危驾控罪修订为不小心驾驶罪,被告承认不小心驾驶、滥收车资及没有拨动计程表共三罪,判囚 8 周、罚款 3,000 元。

辩方求情时提到,被告事后自首能尽显悔意,又指案发后的士总会已决定不再向被告发牌,不会有重犯风险。主任裁判官张志伟指,被告驾车逃跑有机会伤及途人,幸案中没人受伤,认为案中两罪适宜判监,但因认罪和自首可酌情减刑。

被告陳偉基
被告陈伟基
案情:警方趁黄金周打击的士违规

案情指,案发当天为内地劳动节黄金周的假期,香港警方展开打击的士违规行为的行动。

当晚 11 时,便衣警员乔装成乘客,在黄泥涌道截停被告驾驶的的士,上车后以普通话表示要去尖沙咀海景嘉福洲际酒店。被告遂以普通话回复车资为 280 港元,随后开车时没有启动的⼠计程表指⽰器。

抵达后,警员支付 300 元,获找赎 20 元。其后另一警上前表明身分,要求被告停车。但被告见状却开车加速逃去,对有关警员构成危险,及令途人需站后以防撞倒。

法律101|的士司机无礼貌可入罪?

辩方:自首尽显悔意 不获发牌将不再驾的士

控方指,被告有 32 项定罪纪录,当中有 10 项与今次两项的士控罪类同,最近一次为 2025 年 1 月定罪。至于交通定罪纪录有 7 次,不小心驾驶有 2 次。

辩方求情称,纪录上被告自 2016 才有与车辆相关定罪纪录,再之前的已久远至 1998 年。

辩方续指,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事后自首,「呢个系尽显被告悔意」,并提到被告先前已就本案还押 30 天,而的士总会已决定不再向被告发牌,被告也因身体和年龄状况不考虑再考的士牌,故不会再有重犯机会。

官:幸没途人受伤 但控罪适宜判监

主任裁判官张志伟指,被告驾驶的士时,为了逃跑而造成不小心驾驶、有机会伤到途人,幸在场的警员和途人都没受到身体损伤。

官指,3 罪中有两罪,即「收取超过订明收费率的的士租用费」和不小心驾驶,恰当的刑罚是即时监禁,遂就分别以判监 4.5 周和 12 周为量刑起点,两者均获认罪三分之一扣减,并再因自首分别再酌情减刑 1 周和 2 周。部分刑期分期执行,总刑期为 8 周。至于「没有拨动的士计程表指示器」则判罚款 3,000 元。

危驾罪获修订至不小心驾驶

被告陈伟基(64 岁,的士司机)原被告各一项「没有拨动的士计程表指示器」、「收取超过订明收费率的的士租用费」和危险驾驶罪。当中危驾罪在周二答辩时,修订至不小心驾驶罪。

控罪指被告于 2026 年 4 ⽉ 29 ⽇,在跑⾺地⿈泥涌道(西⾏)1A号外身为⾞辆登记号码 UH4684 的⼠的司机,无合理辩解⽽在该的⼠被租用时,没有迅即将的⼠计程表指⽰器拨到开始记录位置;以及无合理辩解而收取超过《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附表 5 所指明的适当收费率的的士租用费。

另一修订控罪则指,被告于同日在尖沙咀么地道 70 号海景嘉福洲际酒店上落客区,在道路上不小心驾驶⾞辆登记号码 UH4684 的的⼠。

ESCC90003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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