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会启聋学校一名助理教师,被指向校方隐瞒受廉署调查及被起诉,他经审讯被裁定 3 项欺诈罪成,周二(15 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囚 28 天。官批准他保释等候上诉。
裁判官施祖尧接纳被告并非在行使教师职权的情况下获利,惟指他「从一开始」便打算欺骗校方,明显知道往后需长期隐瞒,但为取得薪酬而以身犯险、心存侥幸,咎由自取。官又指,被告影响校誉,加上他归咎于自己「死板」地理解廉署要求,拒纳他有真诚悔意。
官:从一开始便打算欺骗
官接纳辩方指,被告并非在行使其职权的情况下获利,惟指被告「从一开始就打算欺骗」启聋学校,当他通过面试并签署合约时,已知悉自己须披露正在受查,却刻意隐瞒校方。
官续指,普通市民对学校教师的操守有很高期望,被告亦明白校方不希望聘任正在受查的人,故当他接获启聋提供的合约时,大可不签,但他最终仍在完全自愿下签署。
官又指,首两项控罪涉及为期一年的合约,被告明显知道往后需长期隐瞒自己受查的情况,但为取得薪酬而以身犯险、心存侥幸,咎由自取。
官:被告影响校誉
违公众对教师期望
官指,学校的损失亦不容忽视,即使被告为校方提供正常服务,校长在审讯亦供称对被告表现满意,否则不会聘他为常额教师,但被告对校誉带来影响,加上启聋学校属津校,依赖公帑维持运作,其教师薪酬不低,故公众对该校教师的操守保持更高期望。
官续指,被告在首控罪的案发时间,即 2022 年 7 月 29 日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期间,正处于获廉署批准保释,故属于担保期间犯案。他其后在 2023 年 11 月底被正式起诉,官认为第三项控罪虽然案发时间短暂,但在技术上来说,他仍在担保期间犯案。
官:被告维持抗辩说法
拒纳具真诚悔意
官指被告与感化官见面时,将本案归咎于自己「死板」地理解廉署的要求,认为他维持在审讯的抗辩理由,说法与法庭的裁决「南辕北辙」,拒纳他有真诚悔意。至于延误检控方面,官认为廉署及律政司不只需处理本案,1 年 8 个月时间不属延误。
官考虑被告在首两项控罪的犯案手法相同,而第三控罪的时间虽然短暂,但被告向校方披露时,案件已被传媒广泛报道,他当时其实没有任何选项。
官就 3 项控罪分别判囚 21 天、14 天及 7 天,当中第二项控罪的 5 天监禁及第三项控罪的 2 天刑期,与首控罪分期执行,即合共判囚 28 天。
辩方申请保释等候上诉,官批准以现金两万元保释,条件包括不得离港、不得接触证人。

辩方:被告有
「好强烈想改过自新」心态
辩方在判刑前引述社会服务令报告指内容正面,感化官提及被告「有好强烈想改过自新嘅心态」,重犯机会低,建议判处 81 至 160 小时社会服务令。
辩方续求情指,被告过往有良好品格,本案不涉违反诚信的情节,虽然「有辜负学校对佢嘅信任」,但没牵涉利用特权、地位等违反信托的情况,加上检控出现「不合理嘅延误」。
控方在官提问下指,案件曾两度押后以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包括有否足够证据作出检控,以及需否向校方其他人员录取口供等,强调控方在第二次押后的一个月内已提出检控。
被控 3 项欺诈罪
被告游升浩(31 岁,时任助理教师)被控 3 项欺诈罪。
首两项控罪,指他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及 2023 年 8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藉作欺骗,即没向路德会启聋学校(启聋学校)披露他于学校任职教师期间,正接受廉政公署刑事调查,意图诈骗而诱使启聋学校没有暂停其职务,及/或对其施以纪律处分,导致他获得利益或启聋学校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
第三项控罪,指他在 2023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3 日,没向学校披露他任职教师期间被刑事检控,意图诈骗而诱使启聋学校没终止聘任他为启聋学校教师,导致他获得利益或启聋学校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蒙受不利。
WKCC228/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