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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改革|政府拟引入持续性侵儿童罪、刑事化网络露体 团体关注未为「真诚错信」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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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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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就性罪行修例建议咨询公众,包括扩阔强奸罪范围、为「同意」设定义等。保安局周四(17 日)向立法会提交文件,称收到逾 6,200 份意见,逾九成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见,反映修例获社会广泛支持。

政府又指,会采纳部分意见,增设「持续性侵犯儿童罪」以及刑事化「网络露体」行为。至于有团体要求收窄「真诚错信」免责辩护,政府则认为法庭会综合考虑所有情况,包括被告有否采取步骤了解受害人是否同意,才裁定「误信」是否成立,认为做法合理及稳妥。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欢迎增设两罪,但关注未为「真诚错信」设限,指前线经验显示,单凭法庭判断被告信念是否「合理」并不足够。

性罪行改革QA|现行条例有何问题?政府有何修例建议?

报告指逾社会广泛支持修例

政府本周四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提交性罪行修例咨询报告,指在今年 7 月 7 日至 8 月 5 日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咨询,接获 6,228 份意见,当中有 99.3% 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见,仅有 6 份即 0.1% 持反对或其他意见,认为结果「充分反映修例建议获得社会广泛支持」。

政府拟新增「持续性侵犯儿童罪」

报告提到,不少意见要求考虑引入「持续性侵犯儿童罪」,局方经仔细研究、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处理有关罪行的经验后,决定将「持续性侵犯儿童罪」纳入修例草案。

报告解释,留意到大律师公会在审视香港过去 20 年的发展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与性罪行法例相关发展后,大致同意建议引入「持续性侵犯儿童罪」。而律师会原则上亦支持有关建议。政府指在制定细节时,会小心确保无罪假定和公平审讯原则。

翻查资料,保安局长邓炳强今年 7 月回应立法会议员提问时,指政府在 2000 至 2021 年曾咨询律师会及大律师公会意见,两会均认为「持续性侵犯儿童罪」,或对被告不公,因控罪毋须列明所有案发时间和地点,另指两会认为现时采用具代表性的控罪(sample charge ),或在控罪中以 between(某段时间)反映案发时间已可处理问题。

翌月,大律师公会就咨询递交书面回应,提到律政司在 7 月 28 日曾去信公会,问及会否考虑增设「持续性侵犯儿童罪」。公会指,曾在 2001 至 2002 年度反对设立,但阅毕咨询文件及相关发展,现时大致同意新增「持续性侵犯儿童罪」,但须增设保障措施确保审讯公平。

「网络露体」将刑事化

此外,政府咨询报告指出,经咨询后会刑事化「网络露体」,即在未经事主同意下,向对方以数码方式发送生殖器官影像的行为。

报告解释,互联网世界「并不是一个无法可依的虚拟世界」,网上行为如涉刑事罪行,同样会受法例规管,并指研究意见及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处理该罪行经验后,采纳建议刑事化「网络露体」行为。

「真诚错信」是否合理 报告指维持交法庭判断

至于有团体倡议为「真诚错信」免责辩护理由设限,报告指已在修例建议内,列明一系列视为事主「没有同意」的情况,也列明事主没有同意的情况并非详尽无遗。

政府认为,就如何判断被告的信念是否合理,「法庭会在综合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包括被告有否为了解受害人是否同意而采取的步骤,才就被告的『误信』是否合理作出裁定。政府认为这是合理和稳妥的做法」。

对于有意见关注,订立事主「没有同意」列表会否被滥用,政府指,订立列表不代表被告会较易被定罪,「实际上检控及定罪的门槛将维持不变」,控方仍须在无合理疑点下证明其他罪行元素齐备,包括被告的犯罪意图。

团体关注未为「真诚错信」设限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表示,欢迎增设「持续性侵犯儿童罪」和「网络露体」罪,但认为在处理被告「真诚误信同意」上有仍欠全面。

协会解释据前线经验,现行司法体系中仍屡见被告以荒谬或不合情理理由,主张「误信同意」并成功脱罪,有关理由亦不时被法庭认为「合理」,单凭现行法庭判断被告信念是否「合理」,「根本无法有效消除对受害人不利的制度性偏见」。

协会强烈建议法例订明,凡被告的误信是源于「自我引发的神智不清(如醉酒或服药)」、「罔顾后果」、牵涉「没有同意情况」,或在客观情况下「未曾采取任何合理步骤确认事主意愿」,一概不得提出「误信同意」作为辩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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