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居民为保护藻礁,提告请求撤销内政部许可三接(面积95.4公顷)海岸利用的原处分。最高行政法院20日认定,内政部未审认符合全部许可条件,明显违法,判决撤销原处分确定。
全案缘于,台湾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向桃园市政府函送「桃园观塘工业区海岸利用管理说明书」,就天然气事业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投资计划,将于一级海岸保护区以外特定区位内,进行「第一阶段开发计划-第三座天然气接收站(面积95.4公顷)」的一定规模以上工程,依海岸管理法规定申请许可。
内政部2018年3月间作出原处分函复中油,依内政部海岸管理审议会议决议补正完竣,内政部予以许可,中油依核可的说明书办理。
环境保护团体与部分居民等提告主张,开发基地距「桃园观新藻礁生态系野生动物保护区」不到5公里,填海造地违法,内政部却许可开发,明显违法,且开发对气候变迁的影响考量不足,明显违反海岸管理法等,请求撤销内政部原处分。

一审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仅部分居民住在开发工程基地半径5到8公里管制区范围内,为提起撤销诉讼的当事人适格,2个环团非适格当事人,审酌原处分无违误,判决环团及居民败诉。
案经上诉,二审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原判决理由不备,将叶斯桂等人部分,废弃原判决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个环团部分,仍非适格当事人,上诉不合法,裁定驳回。
因原告死亡,其子女承受诉讼使原告增为7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审认定,原告7人质疑工程对藻礁所生危害,对天然气泄漏危害及中油在防免泄漏计划与具体作为反而没其他质疑,可见提起行政诉讼目的是为藻礁保育。
更一审指出,工程对特定区位的开发利用,纵将发生藻礁受损灾害,仍难认将危及住居地距工程约20公里的2名原告的生命、身体及财产安全,这2人不具当事人适格。
更一审表示,叶斯桂等5人虽为适格当事人,但经调查内政部原处分无违误,原告等5人主张无理由,判决败诉。
1名适格当事人放弃上诉,叶斯桂等4名适格当事人以及2名不适格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
最高行政法院20日认定,2名不适格当事人部分,原判决并无违误,驳回上诉;叶斯桂等4名适格当事人部分,审酌内政部自行审查时,部分要件均未审查,仅考量海审会审议结果,未经审认符合全部许可条件,即以原处分予以许可,有认定事实与证据不符及适用法规不当的违法,因此将原判决废弃,最高行政法院自为判决,撤销内政部原处分。全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