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名自闭症男子被指是「香港民主建国联盟」成员、推动「港独」,被控《国安法》下「串谋分裂国家」罪,其中案发时 15 岁男生早前认罪判囚 42 个月。其余两人早前亦承认控罪,法官练锦鸿周四(10 日)于区域法院判被告监禁 36 至 38 个月。
官判刑时指,二人均属积极参与。当中次被告曾表示为取得外国政治庇护而加入组织,又提及认同组织宗旨。官认为两者说法无矛盾,指被告属「卖国求荣」,为个人利益而不惜对国家、香港社会不利。至于第三被告,官则指其行为影响香港社会安定,令外国以为港独有众多支持者,影响香港特区的认受性。
官:组织鼓吹港独、分裂国家
官判刑时指,「香港民主建国联盟」及「香港议会」属鼓吹香港独立的组织,目的为分裂国家。而「香港议会」的手法更为达到独立,为香港建立国际影响。涉案组织不单于境外宣传,又于互联网进行宣传及讨论,企图实现香港独立。本案两名被告亦有一定程度参与,包括使用 Line 及 Telegram。
官:次被告「卖国求荣」、为个人利益对国家不利
官续指,次被告陈泰森先后表示为取得外国政治庇护而加入组织,又提及自己认同宗旨,明知犯法而加入。
官认为两者说法并无矛盾,被告为政治庇护而作出不利国家的行为,以「仁慈」的说法,被告属「卖国求荣」,为个人利益而不惜对国家、香港社会不利。陈的参与程度属「积极参与」的中等参与刑责。即使被告曾于 2025 年 2 月表示要退出组织,但他并非觉悟犯错,而是会在适当时候继续其行为。
官:海外人士藉反华情绪、打击中国政府、分裂国家
至于第三被告伍始东,官指事发时社会气氛稍为平静,但部分离港海外人士藉反华情绪、打击中国政府、分裂国家。伍虽然发言不多,但若有姑息,便可能一发不可收拾,令香港重现 2019 年的乱象。
官又认为,虽然两名被告没有全盘计划,但仍就相关理念提出意见及讨论。3 名被告中伍的参与程度属「积极参与」中的最低,刑责最轻。
官:陈煽动罪出狱后再犯案 刑期没阻吓作用
官又提到,辩方指陈泰森因自闭症而沟通困难,在学校受歧视,想逃出香港社会。陈曾因煽动罪而被判囚 14 个月。官质疑,被告出狱后不久再犯本案,可见刑期不能达到阻吓作用,即使陈在两次犯案的罪行不同,但其行为如出一辙。
辩方求情时提到陈并非坚持信念,他的求情信亦提到他受海外人士诱导,并受自闭症影响。官庭上指,陈「可能确实患有自闭症」,但无损他对事物的理解,亦不影响他使用帖文宏扬理念。被告「一犯再犯」,官不作酌情减刑,以 4 年 9 个月作量刑起点,认罪扣减后判囚 38 个月。
官:行为令外国以为多人支持港独
至于伍始东的判刑,官指他案发时任职厨房兼职,患有自闭及专注力不足等,亦有社交障碍,被同学排斥,其多数朋友均于网上认识。官指伍的社交能力缺失,从网上获得慰藉,成年人应知其行为犯法,其心理状态不影响他的决定。假如因为好奇而犯案,他便不会藏有 19 面旗帜。伍的行为影响香港社会安定,有负面影响,令外国以为香港独立有众多支持者,影响香港特区的认受性。
官考虑其参与程度后,以 4 年 6 个月作量刑起点,认罪扣减后判囚 36 个月。官指考虑两名被告的求情,没有其他情况可作减刑。
根据《国安法》刑罚分级,干犯分裂国家罪,如属「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判处无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则判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情:两人分别称为政治庇护、好奇参与组织
首被告、案发时 15 岁男学生(现年 16 岁)、次被告陈泰森(现 27 岁,报称速递员)、第三被告伍始东(25 岁,报称侍应)早前承认「串谋分裂国家」罪。男生早前已被判囚42 个月。
案情指,「香港民主建国联盟」(「建国联」)是男子姜嘉伟于 2024 年创立的非法组织,主张「光复香港」、「香港独立」和「歼灭中国共产党」等。3 名被告均为活跃成员;「香港议会」则是由政治活跃及在逃人士于 2022 年创立的非法组织, 宗旨是藉非法手段实现「香港独立」,并推动各国对抗中国共产党。
陈在 2025 年 2 月参与「建国联 TG 群组」的讨论,就制备宣传材料及与外国组织建立联系以宣传「香港议会」等提出建议。陈在同年 7 月被捕,警诫下表示「我为咗加入加拿大政治庇护先至加入民主建国联盟」。
伍始东同在 2025 年 7 月被捕,警诫下表示「我加入香港民主建国联盟都系因为好奇,我而家都好少出声」。伍的住所被搜出 19 面旗帜,包括「蓝白旗」、象征「藏独」的「雪山狮子旗」、象征「广东独立」的「木棉旗」、「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旗」及「光时」旗。
DCCC1367/2025
